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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

主题:人民银行检查整改报告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28

简介:关于人民银行检查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人民银行检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人民银行检查论文范文

人民银行检查整改报告论文

目录

  1. 一、对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现状的分析
  2. 二、基层央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3. 三、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4. 人民银行检查整改报告:新闻联播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杭锦旗支行 锡尼镇 017400)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东胜 017000)

自2003年底银监分设以来,基层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能相对削弱,虽然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人民银行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拥有部分非现场检查和建议检查权,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被检查单位往往在检查之后,在思想上不重视,在行为上不作为,问题依然存在,行政执法检查几乎流于形式,达不到检查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对此笔者建议基层央行的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

一、对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现状的分析

(一)基层央行机构职责不断剥离,行政执法工作缺乏权威性.2003年分设之后,人民银行总行比较成功地实现了论文范文银行的转身.但是这些年来基层央行传统的职能在不断调减,新增加的职能授权赋责不清.金融监管长期以来是人民银行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监管职能剥离后,人民银行对监管理念、方法的探索也停顿了,监管方式回到过去的孤立片面的合规性监管.近几年来,基层央行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对具体执法工作特别是现场检查工作重视不够.职能调整也引起了行政理念的变化,工作重心由原先强调“监管是重中之重”,转变为现在的“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弱化了监管职责和机构权威.目前基层央行的执法业务涵盖了人民银行的大部分职能,有传统业务也有新增职能.机构的撤并与职责调整、移转,直接影响执法检查实施效果.

(二)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现象并存.虽然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法律法规,但是部分法律法规制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使基层人民银行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无法准确把握法律的界限和执法的宽严适度,存在着有法难依现象.同时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存在着空白点.一是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其功能进行定位,不能对其业务进行规范.二是在金融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还缺少保证银行业公平竞争的规则.三是在金融监管方面,还没有完全实现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程监管法制化,尤其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存款保险等方面还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和空白,从而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行政执法时无法可依.

(三)行政执法工作与基层央行金融监管责任之间存在着不对称.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业潜在的风险较大.金融风险是由于多种因素共同影响、长期积聚形成的,化解风险也需要采取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并通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逐步解决,而目前对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责任大部分都落在了各级人民银行的身上.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实行了严格的金融监管责任制度,一旦一个地方发生金融风波将追究当地人民银行有关人员的责任.但金融风险的产生甚至恶化非人民银行的努力所能解决,很大程度上源于经济秩序紊乱和社会信用发生裂痕,由人民银行承担责任不但有失公允而且也束缚了其严格执法的手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本应对金融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但有的地方为了延缓金融风险的发生,避免监管不利的责任,当地人民银行不得不“容忍”风险金融机构的一些金融违规行为.

二、基层央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硬手段”,难以达到行政执法预期的效果.目前,人民银行县支行开展的行政执法多为指导性检查,其主要目的是规范业务工作,指导业务开展.在与被检查单位既无隶属关系,又无有效控制手段的情况下,这种“温和型”的现场检查,其效果必然无法保证.在多年的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一些被检查对象已习惯了“接受检查——象征性接待——确认问题——上报整改报告”的程序化套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不吸取教训,对相关责任人不采取处罚措施.如人民银行县支行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多数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老问题“屡查屡犯”、个别被检查单位的业务人员对人民银行现场检查有抵触情绪,甚至接待中态度生硬、拒不配合等情况时有发生.而人民银行县支行行政执法检查组由于检查工作多为应付上级行检查任务,取证、分析以及处罚依据的把握不够细致,导致处罚依据不足、处罚力度不大、应付了事等现象大量存在,使得人民银行的处罚犹如隔靴搔痒,无法触及到被检查单位的痛处,严重影响了现场检查的效果和检查的严肃性.

(二)行政执法检查力量分散,检查手段乏力.目前基层央行执法项目主要是依据上级行的要求确定的,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安排进行单项检查,执法的对象、程序、内容、方式都不尽相同,各部门间缺少统筹安排、综合考虑,导致重复检查,“撞车”现象时有发生.如账户管理工作归属营业部,反洗钱业务自成一个专业,目前在综合部,而在账户管理、反洗钱工作中,均穿插有论文范文管理的内容,在账户管理中规定在支取论文范文业务中要严格遵守论文范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反洗钱管理要求对客户发生的20万元单笔论文范文业务实行报送制.这三块业务由于归属不同的部门,造成部分业务重叠,开展工作又自成体系,相互脱节.而基层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在协调、监督和管理方面做得有限.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办公室担负着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以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支行来看,支行办公室在编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共4人,其中1人负责安全管理岗,另三个人要担负政务、组织人事、党建、宣传、工会、科技等项工作,很多工作都是办公室相关岗位人员*,无法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工作,而且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素质也很难适应发展的需要,因为不是专职一项工作,致使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往往疏于对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再深造,从而未能形成稳定的执法工作体系和检查监督工作规范.

(三)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不适应新的执法监管任务的需要.基层人民银行执法人员素质差,执法检查中不会看各种报表、传票查不出金融机构深层次的问题;知识结构陈旧,没有经过系统化的培训,缺乏系统、完整的执法知识;不注重学习监管知识、监管技巧,监管法律法规,执法中依据不合法、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屡屡发生;认为即使错了,金融机构也不会把人民银行诉诸公堂.执法人员的低素质使基层人民银行的执法处于低水平状态,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执法效果,影响了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中的执法形象.

三、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建议总行对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做出及时修正、更新.把增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金融法治工作的重点,为执法必严创造条件.如在金融调查统计方面:按照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将该法律文件升格为行政法规,将统计的范围覆盖整个金融行业,以此作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法》确定的“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具体措施.明确人民银行的金融统计检查监督权,使之与履行金融业统计职责相匹配.并赋予人民银行一定的对社会企业的调查统计权.在论文范文管理方面:论文范文管理的目标是要控制货币供应量,防止通货膨胀,同时要防范和打击洗钱等各种利用论文范文结算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尽快修改《论文范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清理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继续深化现有的《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实施效果.在经理国库方面:按照金融、财税体制改革后的新要求及国库管理工作的新变化,尽快修订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国库工作法规、制度和办法,以法的形式赋予国库监管权力,明确国库的监管职能和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法则,保证国库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国库监管的独立性、权威性,防止逃避国库监管的行为.

(二)加强金融立法,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金融法律体系.具体来讲就是根据加入后的金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一批、清理一批、修订一批,尽快出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条例》、《金融机构合并办法》等,对一些过时的法律适时进行废除.同时修改《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以解决基层央行在行政执法中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问题,使整个法律体系构架合理、科学,结构严谨,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统一.

(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为基层央行严格公正执法创造条件.一是尽快组建中小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农村信用社系统在省、市组建农村信用联社,并成立中国信用合作协会,各省农村信用联社按照平等原则自愿加入协会;城市商业银行可在发达的金融中心,成立城市商业银行协会,各城市商业银行只要遵守协会章程,并达到一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为会员.行业协会负责起草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组织行业年会,为会员提供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中小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健全后,人民银行要由指导管理、参与风险的防范化解,转变为依法监督管理、监督其风险的防范化解.二是成立存款保险机构,可赋予存款保险机构聚集保险基金、补偿存款损失;监督被保险机构安全经营、防范风险;救助和接管发生信用危机或濒临倒闭的机构,对已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和化解等职能.改变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既负责合规性监管又负责风险性监管,同时又收拾“烂摊子”的大包大揽的状况,减轻人民银行的执法负担,让人民银行干自己该干的事,做好该做的工作.

(四)整章建制,规范和约束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基层央行应年初制定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各执法职能部门年初根据上级行及自身行检查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部门全年检查计划,尽量减少检查项目安排上的随意性,保证检查工作的覆盖面和执法质量.法律事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各部门报送的检查计划进行统筹梳理,整合检查资源,统一编制全行综合性的执法检查计划,分时段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综合执法检查组,联合对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一方面,减少对金融机构的检查次数,有利于其业务开展;另一方面,形成检查合力,加大检查、处罚的力度,充分发挥检查的作用,全面提升基层人民银行的公信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跨区域检查.针对县支行人员少、检查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由市中心支行抽调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的部门负责同志、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每年组织综合性的现场检查组,对各检查项目进行逐年专项检查.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检查人员的特长,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从而提高全体人员的业务素质、监管水平,起到对县支行业务人员“以查代训”系统性的培训效果,为强化现场检查工作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打好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实施跨区域检查方式,提高监管力量与层次,有效达到履行检查职责的发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为基层央行严格公正执法创造条件.

人民银行检查整改报告:新闻联播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六)加强金融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监管水平,强化基本功的培训.对从事金融执法的人员,以改善执法知识结构为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对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专业培训或脱岗培训,尽快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法律和思想教育,使执法人员有法必依、依法行政,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高法律素质的执法队伍,整章建制,规范和约束行政执法检查行为.

(责任编辑:赵勇)(校对:ZY)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人民银行检查论文范文参考下载,人民银行检查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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