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专利申请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专利申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姚新超教授
美国是中国出口产品的最主要市场之一.然而,中国出口产品在不断遭遇传统贸易壁垒的同时,近年来又遭遇美国等国家的另一种更具威慑力的贸易壁垒——专利壁垒,从而使中国出口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又面临一项新的挑战.中国企业应采取哪些因应措施消除专利壁垒,巩固和扩大美国市场则是中国企业亟须解决的课题.
一、美国专利壁垒的表现及其发展趋势
专利壁垒有别于传统的贸易壁垒,在某种程度上,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众所周知,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发明创造,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专利制度最重要的,也最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属性之一是,以法律手段实现对技术的垄断,因此专利本身就是合法的垄断.但这种垄断的本质是为了能够更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因而垄断在专利制度中较之其他贸易壁垒更具有特别意义.目前,美国企业无不充分利用专利法所赋予的这种特殊保障制度,以达到提高国际竞争力或阻止同类企业竞争的目的,从而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产品构成新的贸易壁垒,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以专利垄断技术和控制市场
发达国家的企业不仅在本国申请大量专利,同时也在其他国家进行“专利圈地”运动.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为了控制某一领域的先进技术,往往采取全方位、大规模的策略,将某一领域的几乎所有发明创造都申请为专利.例如,美国等发达国家企业已在中国申请了大量专利,占外国在华申请专利的65%以上,且在含金量最高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外国企业在华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比例为30%以上,其数量是中国企业的两倍.如,Qualcomm公司已经申请或核准了上千件有关无线通讯技术( CDMA)的专利,使该公司一举控制了整个第三代无线通讯技术,从而也使得该领域内的许多同类企业必须支付高额的使用费(500万美元的签约金和5%的提成率)才有可能获得这些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而中小企业因资金的原因无法进入该领域.美国的Gemstar-TV公司为了控制电脑、网络及互动式电视这个领域的先进技术,也采取相同的申请策略,获得了多达200多件相关技术的专利,而其竞争对手只获得不足100件专利.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显示,在中国专利局,美国申请人提交的外向专利族所占比例最大,约占50%.由此以来,构成了对中国许多领域的技术垄断和市场的控制,一旦发现中国企业产品侵权,美国专利权人则可对其提起诉讼.但美国在中国的这种“专利圈地”行为符合国际惯例,无可指责.关键是中国企业如何面对这一现实,采取哪些措施加以因应.
(二)专利联盟对外授权
美国许多同类企业往往组成专利联盟,将各企业的专利整合后对外授权使用.专利联盟的成员可以使用联盟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且彼此间不需支付许可费;但联盟以外的企业则要通过支付许可费的方式使用联盟中的专利,而不需要就每项专利向单个专利权人寻求单独的许可.例如,以美国为主的多家跨国企业组成的关于压缩电影、论文范文与音乐等数码技术的专利联盟,该专利广泛应用于DVD、数码卫星电视等领域.该联盟从6000件各国专利和800件美国专利中挑选出了300件这种专利,并在全球27个国家授权使用;日立、松下、东芝、JVC和三菱电机等六大技术开发商组成的6C联盟,以及索尼、先锋和飞利浦组成的3C联盟,控制了美欧市场上DVD专利技术并对外授权使用.为此,自2002年开始,中国DVD企业每出口一台DVD必须向6C联盟缴纳13.8美元、向3C联盟缴纳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仅此一项就占每台DVD成本的15%以上,使中国的相关出口企业几乎无利可图.到2005年,中国100多家DVD企业几乎全军覆没.目前,美国著名的MPEG专利管理公司在57个国家控制着9大类专利联盟许可项目,其中,MPEG -2视频囊括了通用电气、飞利浦、索尼、松下、三星等25家公司拥有的800多项专利技术.自2007年开始,中国数字付费电视机的机顶盒主要由华南地区公司生产.为了将MPEG -2数字视频压缩技术纳入机顶盒以达到数字播放标准,康佳等中国制造商不得不就每一个系统向MPEG-LA支付高达2.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至此,中国通讯领域的产品几乎无一例外地受制于美国专利联盟的专利技术.
(三)利用优先权控制国际市场
由于各国专利法通常都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对最先申请者给予保护.发达国家的许多企业都利用这一制度,争取最先申请某一项专利.此后再依据市场情况的发展变化,逐步扩大专利申请范围,从而逐渐合法地垄断某一领域的技术.例如,在基因晶片( Gene Chip)领域,居美国领先地位的Affyrnetrix公司,首先利用优先权制度申请了DNA晶片制造技术专利.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该公司又申请了点状互补性DNA晶片专利以及具有超过400种不同的DNA探针技术专利.目前,该公司已在基因晶片领域申请了上千项专利.由此,美国几乎控制了该领域的国际市场,而其他国家的同类企业几乎无法超越该公司的专利技术,其出口产品有可能须向该公司支付巨额的专利许可费.
(四)延长专利权的取得时间以阻止他人的进入
美国某些企业一旦研发或发明了一项新技术,立即着手申请专利,但却不急于取得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期间,申请人不断地对原申请内容修改、补充.这一做法其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使原申请案变为两个以上的申请案,即使不能变为两个以上的新申请案,原申请案因被修改或补充,其审查时间被延长;二是若原申请案变为两个以上的新申请案,其审查时间则以新申请案重新起算.这种做法的目的,其一是将一个申请案变成多个申请案,一旦被批准,可获得多项专利;其二是使申请案处于申请程序中,若没有其他同类企业发明或使用相同技术时,则可免缴专利费,而一旦同类企业再发明或使用该技术,则可立即指控其专利侵权.美国许多企业正是运用其专利制度的这一规则,企图阻止其他同类企业进入某一领域以实现其垄断技术和控制市场的目的.
(五)“专利地痞”的威胁
近年来,美国出现了一种被称为“专利地痞”( Patent Troll)的公司,频繁地向走向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发起攻击.仅以深圳中兴通讯公司为例,该公司在海外已经遭受十几起“专利地痞”的侵袭.美国“专利地痞”公司的主要“产品”就是“专利权”或“专利许可证”,它以向其他企业索赔专利许可费或侵权赔偿金为生.这一特别现象对中国企业,特别是通信技术企业“走出去”形成极大威胁.
1.“专利地痞”的特点
美国“专利地痞”公司在20世纪90年论文范文始出现,在本世纪盛行.但目前,美国还没有对“专利地痞”形成一个统一和准确的概念,有人将其称之为“非专利使用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y,NPE).该称谓是指那些本身并不是使用专利的企业实体,即并不制造或销售产品,但他们要向其他企业获取专利许可费.其实在美国的NPE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某些科研机构或高校自己开发了科技成果,拥有了专利权但没有使用,一旦许可他人使用时则再收取专利许可费;另一种是购买了他人的专利权,但自己并不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或销售产品,而是通过指控其他企业而收取专利许可费.后一种NPE有可能被视为“专利地痞”.
在美国,被视为“专利地痞”的公司通常具有这样的特点:公司规模较小,但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公司的主要“产品”只有购买来的专利而无其他产品;公司的职员主要由专利律师、专利技术人员和商务人员组成;公司的业务是对其他企业发起诉讼或索取专利许可费,其索价少则会低于企业聘请律师的论文范文,从而迫使被指控的企业为了成本而放弃反诉,多则对大企业索价几亿美元.从表现形式上看,“专利地痞”公司与其他专利贸易主体,如专利联盟、技术贸易公司等没有区别,也是正常的市场主体和正常的商业行为,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但这些公司正是利用了美国专利保护制度作为依据,以高昂的律师费作为杠杆,以大量的专利作为“货源”,并抓住了被控企业担心专利障碍影响其市场开拓和销售的心理,以诉讼、海关扣押等公权力为手段,逼迫某些企业向其支付专利许可费.但“专利地痞”公司的这种近似于“强卖”行为其本质是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超出了专利权人对专利的正常许可,是利用专利制度谋取不当利益,因而是对专利制度的一种破坏行为.美国论文范文巡回上诉法院院长Randall R.Rader在2009年也将“专利地痞”公司定义为任何寻求大于专利价值的许可费的企业实体.他认为,如果试图收取不合理的专利许可费则有可能被视为“专利地痞”.因此,如何确定专利的真实价值是判断是否是“专利地痞”公司的主要标准,但在美国除了以诉讼的方法加以确定外,目前还没有更好的评估方法.
2.“专利地痞”诉讼泛滥
通信技术企业属于高科技领域,其技术更新非常快,因而,该领域的企业非常注重专利技术的保护,进而形成所谓的“专利丛林”.因此,该领域的技术贸易或知识产权贸易交易非常频繁.但任何一家通信技术企业都难以避免其技术完全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美国的一些“专利地痞”公司正是抓住了这一时机,将其矛头直指中国企业.据普华永道公司的调查,在2001年至2009年,在美国被起诉的中国企业专利侵权案件中,80%以上都是由“专利地痞”公司发起的.该公司预计,到今年末“专利地痞”将会对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亚洲公司发起近300件诉讼案.这一数字相当于对欧洲和美国公司诉讼案的总和.
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专利地痞”公司对通信领域的相关企业的频繁诉讼构成了巨大的威慑力.如前所述,深圳中兴通讯公司近年来在美国频繁遭遇“专利地痞”的指控,不仅导致该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也使该公司“走出去”战略受到巨大外部阻力,长此以往,中国企业难以开拓和占领海外市场.美国“专利地痞”公司近乎肆无忌惮的行为同样对欧美大企业构成巨大威胁.2001年,美国施耐德电气集团拍卖一种设备生产中的电子制表软件专利.其竞标者Daniel Henderson以美国苏拉亚公司的名义在拍卖会上赢得了此项专利.几个月后,苏拉亚公司的律师向上百家相关企业发出内容几乎相同的信函,要求赔偿6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不等的专利侵权补偿金.在没有收到回应后,苏拉亚公司向其中包括宝马、波音及高乐氏等50家大企业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最终,苏拉亚公司获得了3000万美元的赔偿金.尽管有时“专利地痞”公司规模较小,但其威慑力却是巨大的,不可小视.美国有一家仅拥有50件无线电邮专利的公司( NTP).2000年,该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加拿大动态研究公司(RIM) -黑莓手机制造商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加拿大动态研究公司侵权成立,向该公司发出了禁令,并判决其赔偿5300万美元.此项判决足以使整个美国市场上的黑莓手机系统停止运转.加拿大动态研究公司上诉后,该项禁令才暂时停发.直到2006年,加拿大动态研究公司以6.125亿美元与NTP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换取该项禁令停止执行.众所周知,一个产品可能拥有多项甚至上百项技术专利,而“专利地痞”公司拥有的可能只是该产品很小的一项或几项专利,但在索赔时却要求获得整个产品的利益赔偿.由此可见,“专利地痞”虽小,其威慑力巨大.
3.美国法院立场的松动
美国“专利地痞”公司的频繁诉讼引起了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的极大反感,并一致认为这是利用专利制度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是对专利制度的一种破坏行为.同时他们不断地游说国会出台专利改革法案,制止这种滥用专利制度的行为.其实,最近几年美国法院对“专利地痞”公司的立场开始有所松动.
美国2009年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对其所拥有的专利进行授权管理而自身并不加以使用的“专利地痞”公司,明显获得了更高额的补偿金.普华永道公司的调查报告也显示,“专利地痞”公司在2001-2009年,通过诉讼平均获得了3倍于其他专利技术许可企业的补偿金;从每个诉讼案中平均获得了1200万美元的赔偿金.尽管很多“专利地痞”公司在美国诉讼取得了成功,但美国法院对此类行为的立场开始发生变化.在2006年美国终审判决的美国电子港湾公司( eBay)案之前,法院一旦认定了侵权事实则会向侵权方发出一个永久性禁令,因而非专利使用实体(NPE)可以很容易的获得巨额的补偿金或调解费.但在美国电子港湾( eBay)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不能仅凭侵权事实成立而自动发出禁令.这无疑是取消了NPE讨价还价的巨大筹码.但美国最高法院又指出,法院也不能因为原告不是专利从业者而拒绝发出禁令.因此,在此案后,美国法院在“专利地痞”发起的诉讼案中签发禁令的标准比以前严格了许多.另外,针对非专利使用实体(NPE)明显收取不合理专利许可费的诉讼时,美国法院则会采取一定的司法措施加以限制,如设定一个相对较低的专利许可费率,以限制赔偿金额,甚至可能拒绝发出禁令.美国论文范文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显示,如果被告只是侵犯了产品中某一小零件的专利权,则赔偿金额只能依照该小零件赔偿,而非依据整个产品赔偿.因此,美国法院的上述立场和措施对“专利地痞”公司的滥用专利制度的行为有所遏制.
从上述美国专利壁垒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专利已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重要武器,否则企业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无法生存;即使有了发明创造,若不申请专利,取得合法的保护,反而有可能因他人先申请而丧失其优势的地位,或因没有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无法主张权利.因此,凡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中国企业必须充分认识专利的重要性,并灵活运用各种专利策略,发挥专利在竞争中的巨大作用.
二、中国企业的因应策略
美国企业凭借其丰富的专利技术,依靠专利壁垒设置市场门槛障碍,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产品的国际化进程,遏制了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除了DVD企业被征收高额的专利许可费外,随着中国生产的MP3和MP4出口的不断增加,一些美欧企业又将专利许可费伸向中国相关领域的产品.据统计,中国有60%的出口企业遭遇过美国的专利壁垒,每年出口额损失200亿美元以上.专利壁垒则成为中国出口产品的一种新型的贸易障碍,中国科技企业和出口企业必须采取积极的因应策略.
(一)申请美国专利的策略
中国企业除了应提高专利诉讼与谈判能力,强化专利防御力,并针对美国企业的指控做出积极应诉外,面对愈演愈烈的专利壁垒,在专利创新上也应实行“走出去”战略.如前所述,美国是拥有专利技术的大国,也是中国产品出口的最大市场之一;同时该国也是专利壁垒最多的国家.因此,中国的科技企业和出口企业应充分运用美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将其发明与创造到美国申请专利权,取得美国法律的合法保护,这是打破其专利壁垒,不断巩固和逐步扩大中国出口市场的根本策略.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不愿意过早地暴露自己的发明创造,因此,申请人所采取的申请策略有时希望及早取得专利权,但有时只要先取得了优先权,则希望延缓审查时间,而不急于取得专利权.由于美国是一个专利申请开放国,加之与中国有着紧密的经贸关系,为此,中国企业在向美国申请专利时应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将类似的发明合并提出申请.尽管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应遵守单一性,但若将几个类似的发明合并申请专利,美国专利商标局( PTO)也只是通知申请人将该申请予以分割,而分割后的各件申请均保持原申请的优先权日.采用这一策略既可较早地取得了优先权日,起到了垄断技术的目的,又可延缓专利审查时间,不过早地暴露其发明,同时又可延缓缴费时间.另外,分割后的各件申请均有相同的优先权日.
第二,故意遗漏申请人的签名、保证书、图样等.采用这一策略可以起到与上述第一种情况类似的效果.例如,在提出“专利暂时申请”( 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后的12个月内正式提出申请时,若缺少上述资料之一的,则PTO将以欠缺文件通知形式要求申请人在90天内补足.这样就会延缓3个月的审查时间.但应注意,这一策略只能在申请PPA时使用,而不能运用于一般专利的申请.因为美国只有PPA可以先确定其优先权日,而其他申请方式都必须在申请文件备齐之日才能取得优先权.
第三,请求延长专利核发时间.依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可以要求延长PTO批准专利的发布时间,一般最长可延长5个月.这一策略的作用与上述情况相同.但采用这一策略申请人必须缴纳2000美元以上的相关论文范文.
第四,延缓缴费时间.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接到专利核准通知后90天必须缴纳专利论文范文,若申请人在缴费期限将要届满之前缴费,则可以延缓专利的发布时间.其目的是不过早地暴露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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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请求在专利核准后2年内再颁发证书.采用这一策略的目的是,申请人可以补救有瑕疵的专利,如专利申请事项范围太窄或太广,在证书颁发之前请求修正专利权的范围.
与上述情况相反,若发明创造的新技术已经确定且申请人希望早日取得专利权,则应及早提出专利申请、明确申请范围、遵守专利单一性原则并及时回应专利机构的各项通知和要求,争取早日使申请获得批准,及早取得专利权.
(二)“专利暂时申请”策略
传统的专利申请做法是,发明人在技术发明完成之后才向有关专利机构申请.但美国的专利法已经改变了这种传统做法,而实行一种更加有利于申请人的“专利暂时申请”( PPA)制度.该制度已成为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争先采用的专利申请策略.中国企业也应充分运用这一制度.美国“专利暂时申请”制度是以国内优先权的方式保护发明人,使发明人通过暂时申请的方式,先取得一个优先权日,并据此作为向其他国家提出申请时主张国际优先权的依据,也可以在采取先发明原则的美国作为及早取得已完成发明的专利权的证据.
依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提出PPA与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基本相同,可以通过专利*人以书面方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 PTO)提出申请.而不同之处在于提出PPA的申请人,仅需提供申请书、专利说明书、必要的图样,并以说明书与图样被PTO收到之日为取得优先权的申请日.运用美国“专利暂时申请”制度申请专利具有以下好处:首先,获得较长的保护期.虽然美国的PPA制度也属于国内优先权制度,但它却与其他国家的国内优先权制度不同.提出PPA的申请人所取得的12个月优先权期间并不计算在专利权期间之内.只有等到申请人在该12个月内提出正式申请,专利权期间才从该正式申请日起算.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通过运用PPA制度,专利申请将来可能获得21年的专利保护期,而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最长只能获得20年的保护期.其次,及早获得优先权日.美国的PPA制度比正式专利申请的要件宽松,只要符合专利法第112条的专利说明书,有时可能需要图样,即可取得12个月的优先权,而不需要载明申请专利范围.这样,要比正式申请可及早地获得优先权日.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企业,特别是那些研究时间较长的高科技产业,如生物科技企业,纷纷采用该制度抢先取得优先权.例如,2003年SARS之后,许多国家的企业就是利用这一制度,首先在该领域获得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间再根据情况的发展来决定专利申请问题.第三,灵活、有效并先发制人.依美国专利法,提出PPA时,美国的PTO原则上不对暂时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若申请人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间内没有提出正式申请,则该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这对申请人而言,不会导致发明的泄露,因为申请资料不会被公开,另外,申请资料内容也是最简略的描述.若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正式申请,完成必要程序后,PTO才开始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样,由于优先权期间加上审查期间的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可以进一步了解评估其发明的商业价值和发展前景,有助于申请人提出更加有效的专利申请范围.当正式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后,PPA申请不仅可以作为首先发明的依据,而且还可以使后来提出相同的专利申请失去了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而可达到垄断某一领域的技术的目的.若他人对PPA申请的发明时间提出异议时,该申请还可以作为已经付诸实施的有利证据.根据美国的判例,在此类争议中,法院判决申请在先的一方获胜,申请在后的一方无法推翻申请在先的一方由法律所推定的发明时间,从而使先提出PPA的申请人可以在此类诉讼中取得先发制人的效果.
(三)国际优先权策略
中国企业若要申请美国专利可以充分运用国际优先权制度这一申请策略.优先权制度是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中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规定,申请人在该公约的任何一成员国内(包括在中国),已依法提出专利申请(称为前案),只要在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期间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间为一年、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为半年),从该期间第一次向公约的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日的次日起算,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称为后案)时,则可主张享有优先权,并以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前案申请日)作为受理后案申请国的专利机构审查申请案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时间.换言之,一旦申请人所主张的优先权被受理国专利机构所认可,则可产生优先权效力,即优先权人在优先权期间所作的申请,受理申请的各国专利机构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均以优先权日(前案申请日)作为判断的基准日.这就使得后案的专利要件(如新颖性等)判断基准日可回溯到优先权日.
若没有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只要在任何一个国家提出申请,就有可能因时间的推移而丧失新颖性,并且会使申请人因首先公开发明,在不能获得其他国家的专利权的情况下,又暴露了其技术秘密.因此,巴黎公约特别规定了这一保护申请人的制度.该制度弥补了专利属地主义与新颖性要求所导致的缺失.
由于WTO的IRIPS协议明文承认巴黎公约的全部规定,因此WTO的所有成员均应遵守巴黎公约.这为中国企业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和WTO成员(包括美国)中申请国际专利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此外,专利合作条约(PCT)和欧洲专利局( EPO)等专利机构均承认国际优先权.但应注意,中国企业在依据国际优先权申请美国专利时,可能后案会超过优先权期间,此时,为了防止发明的公开可能导致损害其在美国未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请求暂缓公告,以保持其申请的新颖性.但由于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18个月的早期公开制度,因此最迟不能超过18个月,否则申请案一旦公开,就可能影响其后续申请的新颖性.由此可见,有了国际优先权,专利权的授予并不完全依照发明创造在美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实际日期的先后顺序,而是依据优先权日决定专利权的归属.
(四)国内优先权策略
从上述巴黎公约的国际优先权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次向公约的成员国(如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再向其他成员国(如美国)提出专利申请时,则可主张享有国际优先权,并以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作为受理后案申请国(美国)的专利机构审查申请案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时间.因此,中国企业向美国等国家申请专利并主张国际优先权时,必须先取得中国国内优先权.
中国专利法在保持国际优先权规定的同时,也增加了国内优先权制度.该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一规定可以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案后,可以以先提出的申请案为基础,再提出补充、修改或合并新的请求标的,则可以享有与国际优先权相同的利益.因此,若发明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又有新的类似发明创造时,即可以用后申请案对先申请案记载于专利说明书中的相同发明创造来主张优先权.这样则可以仍然取得先申请案的优先权日,而不至于因为专利申请已公开或有他人先就该改良技术提出申请而丧失其改良技术的权益.
(五)PCT专利申请策略
除了运用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策略外,中国企业还可以充分运用《专利合作条约》(PCT)的国际专利申请机制申请国际专利.
中国和美国都是该条约的成员国,中国企业可以依照该条约在美国申请专利保护.依该条约,国外企业提出PCT申请时,可以直接向各成员国的专利机构提出专利申请,也可以先提出其本国申请,并在国际优先权期限届满前提出PCT申请,即可转入PCT,并享受其各种优惠待遇.PCT申请的最大特点是“一次申请,多国指定”,即专利申请人只需申请一次,就可直接一次指定未来所要取得专利的所有成员国,而不需逐个成员国*申请.这样通过PCT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只需要支付国际申请论文范文,并不需要先支付各成员国的审查论文范文.只有在各成员国审查时才需支付该成员国的审查论文范文,且该论文范文可延长到优先权日后30个月再支付.相比逐个申请时即须支付审查论文范文可节省大量时间和减少利息损失.另外,该条约还赋予申请人比运用国际优先权还多18个月的期间,以决定其最终所要进入审查的成员国.这一优惠不仅大大简化了申请人在国外的申请手续,而且还有效地降低或延缓发明人若逐个国家申请时,必须立即支付的各种论文范文.
由于通过PCT申请专利具有较多论文范文性,近年来,不仅发达国家而且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均普遍采用这种策略申请国际专利,其数量逐年上升.以2008年为例,来自企业机构的PCT申请约占PCT申请总量的83.8%.其中,中国华为公司以其申请量最高首次名列PCT申请人排名榜第一名.在指定成员国方面,从2004年起,申请PCT专利将自动指定全部成员国(包括美国).尽管申请人最终不一定会在全部成员国正式指出专利申请,但至少可以抢先取得国际优先权,一旦决定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则可依据优先权要求美国实际审查专利申请,以便取得专利权.另外,中国在美国的企业也可以利用当地居民的身份,运用PCT策略申请国际专利.由此可见,PCT的130多个成员国(包括美国)可以为中国企业申请国际专利提供极大的空间范围.
(六)因应专利联盟策略
美国的专利联盟对制造商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使联盟以外的第三方(专利被许可人)只需同联盟谈判,而无须单独与专利联盟的各成员分别进行冗长的专利许可谈判就有可能获得专利使用权.另一方面,当第三方别无选择地必须使用某项专利技术时,其几乎丧失了就专利许可费进行谈判的筹码.这是国际专利领域第三方制造商所共同面临的窘境.由于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相对较低,因而其专利许可费构成产品成本的很大部分.因为中国出口企业绝大多数不是美国专利联盟的成员,若不向其支付专利许可费则可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当某个专利联盟可能是必要专利许可权的唯一来源时,中国企业则可能必须毫无选择地向其支付专利许可费.因此,美国专利联盟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短期内难以消除,为此,中国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予以应对.
1.短期策略
行业联盟共同与专利联盟谈判.专利联盟的特点之一是,将实施某项技术所需的专利整合在一起(又称“一站式打包许可”),且必须对“相同处境下”的所有被许可第三方一视同仁,即不能给予任何一个第三方更优惠的许可条件.但中国企业可以选择使自己处于与其他国家被许可方不同的处境.例如,某一同行业的中国企业组成行业联盟,共同与专利联盟进行许可谈判.这种行业联盟不仅不违反竞争法,而且还可能使该行业联盟属于与其他第三方“不同处境下”的被许可对象,从而获得专利联盟的优惠许可条件.对专利联盟来说,它只需与代表该行业联盟的单一的一方谈判,可以避免冗长的多方谈判,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这样专利联盟则有理由适当降低专利许可费.今年5月在江苏常州成立的中国光伏产业联盟标志着中国企业开始迈出重要的一步.
构建中国自己的知识产权联盟,与外国专利联盟抗衡.如前所述,2007年,中国电视机企业向MPEG -2专利联盟支付了高额的专利许可费之后,中国相关企业已意识到外国专利联盟的巨大威慑力和影响,也开始构建自己的同行业专利联盟.这样,可以有效提高中国企业与外国专利联盟谈判的筹码.2007年至今年6月,深圳中彩联公司、中国镀金属抛釉陶瓷专利制品联盟、中国地面数字传输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北京智能卡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及中国地板专利联盟等相继成立.这些知识产权联盟旨在联合开发新技术,将知识产权纳入联盟,增强该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话语权.目前,中彩联科技公司已构建了一个包括2000多件彩电专利的专利联盟.今年1月,中彩联公司联合国内8大彩电企业与法国汤姆逊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为拒绝外国专利联盟“漫天要价”开了一个好头.当然,中国的知识产权联盟与美国运转成熟的专利联盟还存在较大差距,这些联盟虽然包括知识产权合作,但大多还是论文范文联盟,其生命力一般不强,因此,他们将承载着中国企业更多的殷切期望.
敢于向专利联盟提出质疑.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法律对专利的保护与对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所不同,即专利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换言之,保护期结束后专利则是无效的,任何人都可以无限制地使用.因此,专利联盟中的一些专利有可能是过期的无效专利.中国企业与专利联盟谈判时,应特别注意其中是否存在无效专利,若有则应提出扣减专利许可费,进而降低专利的经济价值.另外,尽管专利联盟对专利的垄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美国反垄断法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制裁违反该法律的专利联盟.例如,若专利联盟要求被许可的第三方支付包括不必要的专利的一揽子专利,则这种行为极有可能违反了反垄断法或滥用专利.对此,中国企业应大胆提出质疑.
2.长期策略
专利联盟中所包括的专利其本质是具有一定先进性的技术,而这些技术代表了某一行业的产品标准.因此,专利联盟其本质就是标准的制定权问题.某一行业的产品标准通常由该行业的大企业制定,再由政府予以确认.大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目的就是确保自身的技术成为标准中的主导技术.因此,从长远看,中国企业要想突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专利壁垒,其长期策略是必须加大研发力度,与国外同行既合作又竞争,尽可能参与国际行业标准的制定,由专利联盟的被许可人变为专利联盟的成员与合作者.中国视频和电讯行业已经开始迈出第一步.该行业针对数字音视频的压缩、解压缩、处理和表示等共性技术标准组建的产业联盟(论文范文S)已经具有与MPEG相当的先进性.该联盟目前包括了170多家中国企业和跨国公司,共同执行统一标准并向联盟授权使用其专利.国家论文范文也呼吁成立中国移动多媒体广播行业专利联盟,涵盖从卫星和陆地向手持设备发送数字视频广播的专利技术.中国企业只有构建国际先进技术和市场价值的专利联盟,而非仅仅是对抗外国专利联盟,才有可能成为国际市场上的行业引领者,实现从专利联盟的被许可人到专利联盟的拥有者的转换,由专利壁垒的防御者转变为专利的所有者.这一转变对中国企业来说将会任重道远.
(七)因应“专利地痞”的策略
面对美国的一些“专利地痞”公司的频繁诉讼,中国企业除了采取上述策略外,还应针对这一特殊现象采取以下对策.
1.联合应诉.“专利地痞”的诉讼对象即使是中国的一家企业,但一旦败诉则同类企业同样遭受损失,因此中国相关企业应该联合起来共同应诉,达成联合抗辩协议.如果被控的中国企业是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联盟中的某一企业,则应该由该联盟组织共同抗辩,如果获胜,同样这些企业共同受益.
2.寻求抗辩理由和技巧.中国企业一旦被“专利地痞”指控专利侵权,还应积极寻求抗辩理由和技巧.中国企业在律师的协助下,可以进行抗辩的理由包括:证明没有侵犯专利权;专利不可实施和无效;对相关产业没有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等.另外,在诉讼的初审前,可以通过庭外调解的方式来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和由此产生的巨额律师论文范文.由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律师论文范文动辄上百万,由此中国企业应该在律师论文范文和专利许可费之间做出选择,使其成本最小化.
3.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尽管近年来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所提高,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的差距还是很大,从而导致中国企业仍然忙于处理专利纠纷.以索尼公司为例,其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员多达400人;美国杜邦公司拥有60多个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反观中国企业,令人担忧的是专业人才和专业队伍建设还远远不够.因此,“专利地痞”的行为也从反面给了我们一个启示,中国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专业管理团队.同时,中国还应加强有关专利的*机构的建设.知识产权领域非常需要复合型人才的参与,而目前兼具律师资格和专利*人资格的专利律师在全国仅有几百人左右,根本满足不了专业化服务的需求.因此,培养人才是迫切而长远的任务.
4.构建自己的专利体系.若要赢得“专利地痞”的诉讼,最根本的工作之一是构建自己的专利体系.这一工作要在技术研发和申请专利时开始.企业研发新的技术时避免重复劳动,要提高创新质量,然后在申请专利时注意提高申请文件的质量.而要提高创新质量,必须建立并利用好全球专利数据库,充分利用他人专利所体现的创新启示和留下的未受保护的空间,换言之,就是合法合理地利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将自己的技术有所提高或改进,并及时申请相关专利,由他人专利技术的被动使用者变为自己的专利拥有者.这一工作做好了,充分了解了他人的专利,则中国企业在上新项目、新产品时就不会因盲目而侵犯他人专利成为被告.因此,从长期看企业要构建自己的专利体系,牢固地维护自己的专利权地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之,短期内中国企业应充分运用各种专利策略,整合企业有限的资源,突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专利壁垒,这是中国出口企业或跨国经营的重要策略.长远看中国企业必须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发挥国际专利技术的竞争优势,从根本上巩固和扩大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责任编辑:郭周明)
总结:本文关于专利申请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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