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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发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论“社科学派”的研究方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价值
  2. 第二篇摘要范文:知识社会学视角下我国体育法学研究
  3. 第三篇法学发论文摘要:哈特法律思想研究
  4. 第四篇法学发论文摘要模板: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5. 第五篇法学发论文摘要怎么写:埃利希的“活法”论探析
  6. 第六篇摘要范文:法学发展与时代精神
  7. 第七篇法学发论文摘要范文: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之探讨
  8. 第八篇法学发论文摘要格式:转型时段的历史意识——关于历史法学及其中国情形的发生论说明,并以德国近代历史作为比较个案
  9. 第九篇法学发论文摘要:在焦虑中寻求变革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论行政诉权之二维建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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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论“社科学派”的研究方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学从诞生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起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等人对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认识,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诠释了“法”的本质和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对于后来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程上也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但是自从改革开放起,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逐渐没落,法学研究陷入了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极端,以诠释法条为核心的“诠释学派”占据了法学研究的中心.但这种孤立化的研究必然引起法学领域的形而上学,我国法学的研究脱离了其它学科的有力支撑,其理论始终薄弱,法务实践也在飞速发展的社会状况面前亦步亦趋,而相关的司法制度也因为缺乏源自社会学和经济学的指导而难以实现自我突破.因此,以研究社会科学为特征的“社科学派”在20世纪90年代横空出世.这种研究方法不但摒除了“诠释学派”的种种弊端,并且其核心方法论与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是一致的,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的创新与发展.然而目前的法学界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界都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二者之间的联系,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依然在“没落”,“社科学派”则日渐昌盛,成为了未来我国法学研究可以预期的重心.

本文首先分析了“社科学派”产生的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研究出现了一些难以突破的困境,而“社科学派”的特征决定了它是*这些困境的有力武器.接着本文将“社科学派”与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具体方法论和理论内容方面的对比,提炼出“社科学派”对于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继承、发展与改革之处.最后,本文将“社科学派”的前景进行了展望,期待着马克思主义法学能够在“社科学派”的促进下重新获得现实价值.

第二篇摘要范文:知识社会学视角下我国体育法学研究

现代体育发展迅速,国际体育交往日益频繁,竞技运动水平不断提高,各种体育越轨行为层出不穷.随着我国各种体育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深化,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逐步实现,各种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多样化.此时,对完善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需求比任何时候都强烈.

本文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逻辑分析法和数理统计等方法,分别对我国体育法学知识与知识成产的轨迹、我国体育法学共同体的年龄、学科背景与研究旨趣、职称结构、和单位结构等因素进行整理与分析.以知识社会学的视角,总结了我国体育法学的发展成就与问题.90年代以来,我国体育法学成长非常迅速.不论是体育法学研究成果的数量,还是体育法学研究者的队伍都在呈几何速度进的增长,在这种快速的发展当中,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中的一些问题开始显现:体育法学研究者年龄结构的不合理,缺少年轻的研究者,影响体育法学共同体的更新与发展;体育法学研究者的学科教育背景中,来自体育院校的研究者占大多数,学科教育背景单一;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内容过多偏重于体育法律实践的研究,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较少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国家、社会、学校等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国家方面,要积极完善我体育立法,增加体育制与法学的宣传;其次,在学校教育中,多在综合院校开设体育法学,增加相关学科间的互动;最后,社会方面,多建立体育法学研究社团,积极开展体育法理论研究的研讨会等.

第三篇法学发论文摘要:哈特法律思想研究

哈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最著名的代表,在法律和道德这一经典法哲学问题上,坚决区分“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主张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与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德沃金围绕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展开了持久论战,兼收并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分析法学,为分析法学乃至整个西方法哲学都做出了持久和建设性的贡献.哈特的法律思想伴随论战而发展和成熟,集众家之长,博大精深,独树一帜.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被誉为“二十世纪经典法哲学著作”.可以说,哈特的法律思想汇聚了现代西方法哲学思想之精粹,称二十世纪的西方法哲学为“哈特时代”当不为过.为深入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本文拟从以下四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以历史为角度,剖析了哈特分析实证法学思想产生的源与流.哈特在继承休谟、霍布斯、洛克、边沁等人思想的基础上,以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为始基,将日常语言哲学引入法学,分析了规则与习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基本概念,建构了以承认规则为基石的庞大规则法律模式体系.

第二部分:哈特与德沃金就法律和道德关系展开了论战.这次论战以二十世纪的纽伦堡审判为契机,以自然法学的复兴和分析实证法学的兴盛为背景.哈特以规则说为基础,严厉批评了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两种极端的规则模式,提出了法律的解释原则是“意思中心”和“开放结构”规则形式的结合;德沃金坚决反对哈特的理论,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构成的法律模式体系,论述了他的阐释性的完整性的法律解释理论.

第三部分:笔者在研究论战的基础上,对哈特的法律思想作了评析.哈特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命题,标志着向自然法学的重大让步;“内在观点”的思想完成了向社会学法学的最初沟通,德沃金正是沿着并超越了哈特的范式研究,提出了“内在参与者”的观点;而哈特精于分析,将日常语言哲学引入法学领域,完成了二十世纪法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开拓了法哲学研究的新境界.

第四部分:哈特和德沃金的论战对东西方法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是西方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和社会学法学三足鼎立局面形成的诱因,又是后现代法学发萌的契机;对中国的法哲学及其指导下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启示性意义.

第四篇法学发论文摘要模板: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反映到法律领域,即愈加重视对环境公益的保护,将环保纳入法治化、系统化轨道.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以及如何构建这一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从理论上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公共性、社会性是其作为国家机关的属性.作为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保护途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越来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根据世界各国的现有法律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有关组织,但履行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监督和保证法律得以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诉讼行为的目的.公权力机关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的公益性,从而能最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实践上看,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立法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检察机关甚至可以提起独立的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是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时候,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程序设计等方面还存在疑虑,没有可操作性.而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又对此提出了要求.本文在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活动进行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对域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提出初步构想.

本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在对公益诉讼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去理解环境公益诉讼,在加深对环境公益诉讼内涵及特征认识的基础上,从理论上为检察机关的介入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优势.在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相关诉讼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阐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性和优越性,进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功能进行论述.第三部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从立法述评、诉讼结构等方面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理论与实证分析,阐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势与积极效果.第四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诉讼时效.主要在制度设计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以及时效问题提出建议.第五部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与费用负担制度.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以及诉讼费用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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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法学发论文摘要怎么写:埃利希的“活法”论探析

欧根·,埃利希(Eugene Ehrlich)是奥地利著名法学家,他终生致力于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创新,笔耕不辍,被公认为“法律社会学之父”,对法社会学这一法学流派的创立立下了汗马功劳.他所提出的“活法”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统实证分析法学派统领法学潮流的时代充满了创新精神,散发着激情和活力,在西方法学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本文的核心观点旨在通过对埃利希“活法”论的梳理和分析,发掘其理论中的精髓和合理内核,客观评价其理论在法学史上的贡献,并结合我国当下关于民间法的热烈探讨和研究现状,指出这一理论对我国民间法研究的启示,以及民间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和难点在于:本文将检视埃利希的“活法”论中关于法律的定义、法规范的来源、“活法”论的本体论意义和方法论意义,指出其在法学发展史上的贡献与不足.进而将对“活法”理论的关注与我国民间法的研究作适度联系,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当下的社会条件吸取“活法”中有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精华,同时认清其局限性,剔除其与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格格不入的成分,完善民间法的研究.而本文的难点在于对其“活法”理论进行深入探析的文章确是屈指可数.而且,埃利希本人的著作国内引进翻译的也是凤毛麟角,故此对于宏观上的把握和全面分析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本文拟定的基本思路主要是:首先在第一章*绍“活法”论提出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渊源.阐明17、18世纪自然法思想和萨维尼习惯法理论对埃利希的巨大影响,使埃利希的法律观产生了剧烈的变化.他不再信奉实证分析法学派关于国家法一统天下的法律一元论,逐渐开始挖掘国家法之外更为广阔和重要的“活法”;第二章就是对“活法”的本体论层面进行一个梳理分析.首先,用翔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证批判了传统法学流派对于法概念的歪曲,之后对法规范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活法”的概念,进而解释“活法”是社会团体的内部秩序,是真正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然而,埃利希的“活法”论自始就不是作为一种单纯的法学理论而创立的,他坚持理论与方法同等重要,所以这一理论是一种理论与方法论的结合——“活法”还是一种研究的方法;故此,在第三章中,详细从方法论层面对“活法”论进行了剖析.对“活法”的来源、“活法”的发现、发现方法以及自由的判决方法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论述;第四章,是在综合分析“活法”论的基础之上对它在法学史上作用的一个客观评判,指出了它的理论贡献和不足;第五章结合我国当下民间法的研究热潮,阐述了一些“活法”论的研究中有助于民间法研究的一些建议,并结合适当案例说明了民间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应有之意;最后在结语中对全文做总结性的陈述并展开对本文自身的批判.

第六篇摘要范文:法学发展与时代精神

《中国法学》自1984年创刊以来已走过26年的历史,不仅为我们探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的基本发展状况提供了一条途径,也足以作为我们分析近30年中国法学演进的第一手素材.作为这30年中国法学发展的亲历者,作为中国法学发展至为重要的参与者,《中国法学》第一现场地记载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成长道路的历史轨迹.通过研究《中国法学》来探求中国法学发展之路意义深远.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沿着中国法理学的《中国法学》之路,探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的基本发展状况,总结和厘清它在这期间研究了哪些主要问题,达到了何种高度、深度和广度,存在着怎样的不足,并尝试着把握中国法理学的可能走向.

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正文由三章组成,全文共42000余字.

引论主要交代本文的选题缘由和研究对象,介绍以核心期刊为研究对象探察法学发展的学术研究现状,阐述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

第一章分析了《中国法学》期刊功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中国法学》和我国*法制建设相生相伴、同步发展,其所具有和体现出来的期刊功能也与日俱增.概言之,具有七方面的功能:一是展现和传播学术研究丰硕成果,二是促进法学学术研究深入,三是扶持法学新人成长,四是服务立法与司法工作,五是推动和引领法学发展,六是推广先进学术方法,七是促进学术规范普及.

第二章概述了《中国法学》从1984年—2009年间法理学研究的总体情况.本文将26年的《中国法学》划分为三个时期,分别从研究主题、作者组成、研究方法、成果产出、文献引证、不同时期的比较等几个方面出发,描述和分析各个阶段法理学研究的发展概况.

第三章研究了《中国法学》从1984年—2009年间法理学文稿主要探讨的一些学术热点.这些持之有故、前后相继的理论热点在纵向上看可视为《中国法学》26年间的一条研究主线,即从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到法的本位理论的争鸣、从人权问题的热烈讨论到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从法律全球化的初步认识到主体性中国的重新建构.本部分具体探讨了法的本质理论的《中国法学》之路,权利本位理论的《中国法学》之路,人权理论的《中国法学》之路,法治理论的《中国法学》之路,法律全球化理论的《中国法学》之路,法学教育理论的《中国法学》之路.

结论提出了法学发展与时代精神的关系.时代精神是处于变化发展之中的,“有什么样的历史就有什么样的时代精神,时*生了变化,时代精神也要随之转换.”同时,“时代精神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随着时代精神的变化,法学理论也会随之向前发展,法学研究者关注的“视角”也要随之改变,不同时代的法理学起着支撑不同时代法律生活的作用,或言之,法学理论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在中国法学、中国法治的《中国法学》之路的基础上,完全可以从《中国法学》观察中国法学、观察中国法治、观察中国社会.

第七篇法学发论文摘要范文: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之探讨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医疗科技水平的提高及国民权利意识的苏醒而逐渐产生和强化的.它的出现和增多会使作为公益性单位的医院的责任加重,甚至会使其出现经济上的困难,然而患者的生命也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如何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协调医学科学和保护人类生命科学的矛盾,解决该类赔偿时应适用何种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我们的面前.

同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类型也必然要涉及到应该适用哪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问题.惩罚性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限制赔偿原则、衡平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通常适用原则.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学者赞同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甚至部分学者提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只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个别学者主张应适用衡平原则.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学者则比较一致的认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并且在相关立法中有所体现.

1<,WP等于4>,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并以此为立论点展开分析,试图对之作一初浅的探讨.在本文标题下,至少包含着四方面需论述的问题:其一,什么是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损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需解决适用何种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其二,侵权损害赔偿的通常适用原则有哪些,这些适用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如何,其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它为什么是合理的及如何适用,其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函需解决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为了研究这些问题,本文分四个部分,共六章加引言、结束语部分.四个部分与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相对应.

第一部分由引言加第一章构成,从医疗事故的空前发展使医院因赔偿不堪重负与保护患者利益的矛盾阐述了需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何种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迫切性与必要性,讨论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损害的概念和本文中医疗事故的概念.本部分是对“什么是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损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需解决适用何种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回答.

第二部分由第二章构成,论述了目前侵权损害赔偿的通常适用原则即惩罚性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限制赔偿原则、衡平原则,讨论了上述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等.本部分是对“侵权损害赔偿的通常适用原则有哪些”的回答.

第三部分由第三、四、五章构成,第三章论述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原因在于:限制赔偿原则的价值目标适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其他赔偿原则不适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医学事业发展的特殊要求和符合世界发达国家立法趋势.第四章论述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限制赔偿原则的基础.医疗行为的委托性和特质性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限制赔偿原则的根本基础,医疗事故的多因性、医患关系的特殊性等因素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限制赔偿原则的具体基础.

第五章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范围的项目组成入手,讨论了限制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如何适用.本部分是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侵权损害赔偿原 2<,WP等于5>,则,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它为什么是合理的及如何适用”的回答,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

第四部分由第六章加结束语构成,讨论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函需解决的相关问题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限制赔偿原则是否属经济法范畴、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结束语部分论述了随着医学和法学的发展,限制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会越来越体现它的价值.

本文总计三万四千字,初步运用了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理论和实务问题,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表达了笔者初浅的看法,若能对我国医疗领域的相关立法有所启发,笔者将不甚荣幸.

第八篇法学发论文摘要格式:转型时段的历史意识——关于历史法学及其中国情形的发生论说明,并以德国近代历史作为比较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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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转型时段,",历史",必然登场,历史意识和历史理性蔚为一时人心.其为重要资源,抚慰了当下人生,支撑着艰难时世.晚近中国百年转型,汉语法学因应时代,初成型制,而以历史性作为自己的基本学术品格.推而言之,一切法学均具有历史法学品性,历史意识构成了法学的思想品质和精神气质,历史方法是法学运思的基本进路,一切现实的法权安排实际上不过是表现为当下存在的历史存在.其间,法律的历史意识与政治意识具有内在关联,从来同时都是一种政治意识.正如秉具历史意识的政治方始",以行动进入历史",,而蔚为真正的政治,充盈政治意识的历史意识以及立基其上的法制和法意,以向现实政治特别是现实政治危机敞开自己的方式表现了自己,进而实现了自己.换言之,直面迎应政治现实的立法始具生命力,而以立法迎应政治特别是政治危机,适足为表现为法律智慧的政治智慧,恰恰是邦国政治成熟的上上之境.现代汉语法学占有和运用历史方法意味着抉发法律的文化自觉与政治自觉,由此连缀和努力,",现代中国",作为一个特定的国民共同体与公民共同体,是中华文明的历史—文化归属的法权满足形式,而形成",文化中国—民族国家",这一文明主体与",政治中国—*国家",这一制度主体.

第九篇法学发论文摘要:在焦虑中寻求变革

法学的性质、中国法学发展的目标模式、法学家的地位和作用、法学学术史等问题成为新的学术研究热点.法学的性质和目标模式.关于法学的性质,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种观点,诸如法学应当是人学,法学是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法学是治国之学、强国..

第十篇摘要范文:论行政诉权之二维建构模式

行政诉权研究要回答的一个基本问题是: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论,在此方法论的基础上行政诉讼制度应该如何实现变革?如今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问题,甚至可以说遭遇到了“制度性瓶颈”,学说对此可谓倾注了相当多的精力.而过去的学说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似乎局限于“社会问题→制度变革”这样的短板思维,也即呈现为一种简单化的立法论思维,而这一研究思维确实在制度变革上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这一现状固然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因于宪政、社会等诸多因素,但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仍然应当作出反思.观诸我国民事法学与刑事法学领域,其过去的研究范式同样呈现出过于注重立法论、忽视解释论,而且停留在纯粹的就制度论制度的制度性研究层面.近年来,该两大部门法学研究者已开始正视上述问题,并对此作出了反思,在这样的反思意识下,民法解释学与刑法解释学已有了一定的发展.民事法学与刑事法学的发展动向对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启示,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在立法论之外同样应当着力发展解释论,而撬动这一方法论变革的支点则为行政诉权理论.行政诉权理论作为行政诉讼法学中的基础理论,与诸多行政诉讼基本问题及行政诉讼具体制度具有直接相关性,它能够成为实现行政诉讼法理论的精致化,从而展开体系化的制度性研究的研究工具.

诉权首先是一个私法上的概念,它来源于民事诉讼领域,是“诉”之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诉权理论的起源事关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其最初关涉的是人们“为何可以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实体法抑或诉讼法?在此问题意识下产生了私法诉权说与抽象诉权说,二者分别将诉权理解为私权与公权.具体诉权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则在诉权的公权性质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诉权理论,前两者更是实现了诉权构成要件的体系化.诉权理论的上述发展均只停留在诉讼法领域.

二战后,随着公民权利保障要求的强化,诉权理论出现了宪法化的趋势.诉权理论开始跳出纯诉讼法领域而与宪法取得了联系,诉权也在性质上被理解为一种基本权利.行政诉讼制度的大发展正是在诉权宪法化趋势的背景下展开的,可以说,行政诉权是浸润在宪法理念中发达起来的,其被深深地打上了基本权利属性的烙印.正是这一特殊的孕育背景,使得行政诉权相较于民事诉权在共性之外更具有一些差异性,并进而使行政诉权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具有相当的特殊性.

对这一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行政诉权,我国的建构情形如何,又存在哪些问题呢?其主要问题可归结为由于解释论不发达导致行政诉权理论欠缺精密度,总体表现为在展开行政诉权理论乃至整个行政诉讼法学理论时,无法进行体系化思考.这种体系化思维的不足又展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诉讼法学内部欠缺体系化思维,行政诉讼法学与行政实体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与宪法学间欠缺体系化关联,行政诉讼法理论与诉讼实务间交流不畅.

为解决上述问题,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不失为良策之一,考察的对象为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日本行政诉权的发展是宪法解释论、行政法解释论、裁判实务以及立法实践通力合作的结果,这几者构成了复杂而又缜密的行政诉权发展机制.台湾地区则因行政诉讼制度实质发展期时限尚短,相关积累尚未完成,其公法学界及裁判实务所做解释论较少,而主要通过大法官作出的宪法解释对学说、裁判实务与立法实践的影响而推动行政诉权的发展.总之,日本及台湾地区行政诉权的发展均展现出了一大特质,即经由解释论而达致精致化的立法论,并进而推动行政诉权的发展,而且解释论的最终发展动力在于宪法解释.因此,行政诉权解释论应分由宪法与行政法两个层次展开.

行政诉权宪法解释论是以行政诉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为依托的.行政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实效与保障由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完成,基本权利的功能包括主观面向与客观面向,前者包含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后者则主要包含狭义的国家保护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及制度性保障功能.然而,基本权利的功能并不能自发、自动具备,该功能的发挥依赖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在基本权利功能体系与违宪审查制度构成的宪法保障机制下,行政诉权将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产生拘束力,尤其是立法机关的制度形成自由将受到行政诉权宪法保障要求的严密审查,该三国家机关将对行政诉权的实现承担相应的义务.由行政诉权之功能体系及国家机关对其承担之义务,即能勾勒出作为基本权利的行政诉权应当具有的宪法内涵:受独立法院审判的权利、接近法院的权利、受公正有效审判的权利.行政诉权宪法解释论塑造的是一个“全方位的”行政诉权,其在诉权本身的构成之外融入了非常多的“保障”因素,而且,这些保障因素是极具发展性的,这与基本权利的动态性与扩张性息息相关.因而,宪法层面的行政诉权明显地表现出一种“扩张性”的气质,它指向概括的、实效的(或者说是“善”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权宪法解释论必须结合行政法解释论才能避免泛化的危险.与行政诉权在宪法解释论上的扩张性相比,行政法层面的行政诉权则表现为两大特质:实然性与限缩性.当然,这样的限缩性是相对意义上的(即相对于宪法层面),在实定行政诉讼法层面,它则具有一定的扩张性.行政诉权行政法解释论是在接近法院之权利的项下塑造一个“可以提起合法之诉的权利”,这一权利是通过三道依次推进的“形塑工序”建构出来的.这三道工序依次是行政诉讼的功能设定、当事人(原告)适格、客观(狭义)诉之利益.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设定将直接决定行政诉权的类型与功能范围;当事人适格主要考察原告是否具有主观公权利及该公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主观公权利的判定有赖于保护规范理论的运用,而且直接受到宪法上基本权利理论与基本权利保障的影响;狭义诉之利益是在前述“筛选”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原告所提之诉请是否具有权利保护必要.这三道“形塑工序”只提供了筛选工具,却没有完全限定筛选标准,因此可以说行政诉权理论具有极强的适应性与说明力,能够在不断变动的社会情形中通过变更筛选标准始终保有生命力.行政诉权行政法解释论所塑造的“可以提起合法之诉的权利”与行政诉权宪法解释论所塑造的“全方位”的行政诉权有所不同,行政法层面的行政诉权只关注行政诉权的构成本身,而不包含行政诉权保障的因素.也就是说,行政诉权行政法解释论是通过诉权构成要件的实定化来把握诉讼的入口,其功能在于使诉讼能进入实质有无理由的审理阶段.

行政诉权解释论展开的目的在于达致精致化的立法论,并最终对法律制度的发展做出贡献.立法论的首要内容为实现行政诉权(也即我国通常讨论的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这一概括性规定与以往简单的立法论或许外在表现形式相差无几,但具有重大的内在区别.其区别在于前者拥有行政诉权构成要件以及行政诉讼类型的解释论的支撑,此两项支撑将使得这种精致化的立法论不论在静态的内容设计上还是动态的制度运行中均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如今,我国《行政诉讼法》正在修订当中,作为行政诉权的研究成果,本文自然不能放弃对此次修正案(草案)的关注,并以行政诉权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对其进行审视,以期能在新的方法论视野下获致更优的认识.

总之,行政诉权研究对立法论与解释论关系的重新定位意在改变以往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过分侧重立法论而轻视解释论的“跛足”现象,从而推动行政诉讼法学方法论上的变革.其对“如何实现行政诉讼制度的变革”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从过于关注立法论转向同时关注解释论,并以解释论支撑起精致化的立法论、推动立法论的发展,最终实现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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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发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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