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写作 > 开题报告 > 文章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文参考 国际货物运输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国际货物运输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31

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文参考: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2. 第二篇国际货物运输论文样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部关系研究
  3. 第三篇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文模板: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4. 第四篇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转让制度研究
  5. 第五篇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文格式: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问题研究

★本文是100篇免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文,均为免费优秀可做为国际货物运输相关参考文献,是国际货物运输相关毕业论文写作必备的免费论文范本格式模板,【快快阅读吧!】

第一篇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文参考: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19世纪20年代,国际运输立法出现统一化趋势,1924年《海牙规则》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了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诸多国际私法问题,为拟定其他运输公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可资借鉴的蓝本,航空运输立法在国际统一责任立法的趋势下产生.蓬勃发展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引发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也呼唤航空私法公约出台,以消除各国国内的航空法冲突.1929年《华沙公约》作为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首个统一实体法,规定了包括货物运输在内的航空承运人责任问题,在当时被视为国际私法领域最成功的国际条约之一.

随着国际航空业的迅速发展,《华沙公约》所确立的货运规则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和挑战,《华沙公约》在诞生之后的70年间不断被修订,华沙体系呈现出碎片化格局,《华沙公约》与其修正案并存的格局与公约最初所要达成的统一化目标背道而驰.国际民航组织(ICAO)最终决定放弃修订《华沙公约》的努力,另起炉灶拟定一个新的公约,其重大成果就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对构建21世纪国际航空运输法律秩序和推动全球航空运输责任立法的一体化和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蒙特利尔公约》生效已十多个春秋,航空运输实务中发现的诸多新问题,是公约的立法者无法预见的.

华沙公约体系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范围只涉及航空私法领域的有限问题,在调整事项、责任主体、实体法范围方面都有具体的限制.鉴于国际公约只在有限的范围内调整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法律问题,留下了不少需要通过相关国内法调整的空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现有的国际公约主要是在国际航空运输的责任制度、运输凭证合同当事人义务等领域达成一致,不可能解决航空运输领域的所有法律问题;第二,即使公约已经规定的问题,由于各国的分歧,也要依据国内法进行解释.因此,大量案件的处理仍然需要冲突规范的指引,航空冲突法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蒙特利尔公约》的孕生并未终结《华沙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作用,因此华沙公约体系之间的冲突仍然存在,而《蒙特利尔公约》也与其他货物运输公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竞合.随着现代运输方式的变革,多式联运方式成为货运主流,为了适应这一变化,许多运输公约所包含的多式联运条款,均扩大了公约的调整范围,更加大了公约之间适用竞合的可能性.一项航空运输活动就可能同时受到数个航空运输公约、多式联运公约以及其他单一运输方式公约的调整,从而引发条约冲突问题.条约冲突问题由来已久,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为此成立工作组,将此问题放在国际法不成体系的背景下研究.航空运输公约的冲突也属于条约冲突范畴,因此应当按照国际条约法已经确立的方法来解决.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诸多规定并不详尽.一方面,公约作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妥协的结果,有意采用一些含糊措辞;另一方面,公约对航空运输实践中产生的一些新问题也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航空运输“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事件”一词在公约中无法找到相关定义.再比如,在货物损失的三种形态“毁灭”、“遗失”和“损坏”当中,公约要*货人对于“损坏”的货物在法定期间内向承运人提出异议,但这三种损失类型如何区分,公约未予作答.这些公约没有阐明的盲点和审判实践中产生各种法律问题,在丰富的法院判例中获得补白,对于国际航空货运承运人责任构成、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限额、责任免除,判例法中可以找到详尽解释.可以说,航空运输公约所规定的货运规则在法院判例中发展起来.

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生效以来,民航立法的数量和范围呈现跳跃式发展,中国民航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在这个法律体系之下,尽管诸多法律规范或民航规章同时对我国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加以调整,但这些渊源本身或多或少陷入滞后或效力不高的困境,使我国的相关货运规则面临改进和完善的压力.单从《民用航空法》来看,国际与国内航空立法形势以及航空运输实践活动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一立法早已不适应发展变化的客观形势,修订民航立法的诉求在国内已经形成共识.完善我国民航法的货物运输规则有两个途径可循,第一,比较《蒙特利尔公约》和我国民航法在货物运输规则方面的差异,分析《蒙特利尔公约》的进步性和局限性,从正反两方面吸收经验;第二,结合国际私法条约在国内法院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完善航空运输公约在我国适用和解释制度.

第二篇国际货物运输论文样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部关系研究

随着《鹿特丹规则》的终获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已存在四部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较之前三部公约,《鹿特丹规则》在诸多方面对既有海运公约进行了修正和发展.然而其是否能统一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规范,促进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其是否能够很好地处理其与诸多法律部门或部门分支的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它与非海运类货运公约的关系,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关系,与国内法的关系.鉴于此,本文将从海运公约外部关系协调角度研究四部海运公约与其他法律部门和部门分支的关系,对《鹿特丹规则》予以重点考察.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海运公约外部关系概论”.该章首先对海运公约外部关系进行界定,分析海运公约外部关系的定义、类型和存在基础.进而对海运公约外部关系调整规范予以梳理,并对海运公约外部关系的调整现状予以初步评估.最后指出海运公约外部关系处理的基本理念在于应致力于外部关系的协调,并对外部关系协调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的关系作了分析.

第二章是“海运公约与其他货运公约的冲突和协调”.在这一章,主要探讨了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之间条约冲突的成因、类型,并对《鹿特丹规则》条约冲突规范在应对条约冲突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海运公约条约冲突规范的建议.

本文第三、四两章集中探讨海运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协调.其中,第三章探讨海运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在实体法领域的协调,研究重点集中于国际货物买卖正常运行中海运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协调的三大领域:货物控制权、货物交付、权利转让.在货物控制权部分探讨了《鹿特丹规则》对货物控制权的构造、货物控制权的本质以及制度价值;在货物交付规则部分结合实践从协调角度对四部海运公约的货物交付规则分别作了分析;在权利转让规则部分对国际货物运输中权利转让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了探讨,并对《鹿特丹规则》的权利转让规定从外部协调角度作了评析.第四章探讨海运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在程序法领域的协调,主要从外部协调角度思考货方,尤其是买方如何顺利实现对承运人的索赔.在这一章,分别探讨了货方对承运人的诉权,海上货物运输索赔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海上货物运输索赔对象的识别.

第五章是“海运公约与国内法的互动和协调”.在该章首先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作了梳理,然后探讨了海运公约与国内法之间在规则创制、规则生成、条约适用方面的互动关系,最后围绕海运公约下的国内法的适用问题探讨了海运公约与国内法在调整空间上的协调.

第三篇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文模板: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本论文以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相关的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司法判例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分析、实证研究的方法,考察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本论文重点探讨国际航空货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航空货运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航空货物运输期间、航空货运承运人责任认定、航空货物运输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同时,本论文也在研究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检视了我国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制度,并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制度、司法实践提出了详细的建议.全文由五章组成,近18万字.

第一章评述了国际航空运输条约中与货物运输相关的规定.第一部规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国际条约是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即华沙公约,在华沙公约生效后的几十年中,世界各国数次对其进行修订、补充,由此形成的国际条约与华沙公约并称为“华沙体制”,“华沙体制”条约共包括华沙公约、1955年修改华沙公约之海牙议定书、1961年为补充华沙公约及1955年海牙议定书之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1971年关于旅客运送修正之危地马拉议定书、1975年蒙特利尔第1至第4号附加议定书等九个国际条约.为了进一步统一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国际社会于1999年订立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上述国际条约在条约适用范围、航空货物承运人地位、航空货物运输凭证规则、航空货物承运人责任认定、航空货物运输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均有所区别.本章重点介绍了各条约的订立背景、理论及现实意义,并比较了各条约具体规定的异同,为后文的论述做了铺垫.


https://www.mbalunwen.net/chaonengli/81715.html

第二章论述了国际航空货物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第一、第一节结合华沙体制条约、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探讨了国际航空货物承运人的真实含义.华沙公约并未明确界定国际航空承运人的含义,其所称“承运人”应指实际承担运输责任的人,而蒙特利尔公约拓展了华沙公约的相关规定,其所称“承运人”应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客户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人.第二、第二节探讨了航空货运*人的法律地位.在如今的国际航空货运实践中,货运*人逐渐开始以多种身份参与航空货物运输活动,其即可能成为当事人的*人,也可能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故应当结合航空货运单记载的内容、航空运输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货运*人的身份,进而确定其责任.第三、第三节比较了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的不同规定,并论证了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状态是判断货物是否处于航空运输期间的最重要标准.同时,本节还论述了辅助运输、替代运输与航空运输期间的地位.

第三章论述了国际航空货物承运人责任制度.第一、第一节探讨了国际航空货运单的法律性质,比较了华沙体制条约、蒙特利尔公约对航空货运单的不同规定,并分析了电子货运单的适用情况.第二、第二节探讨了国际航空货运损失的认定标准.国际航空条约并未规定货物“损坏”、“毁灭”、“遗失”、“延误”损失的明确含义,故本节考证了大量司法判例,总结司法实践中判定货物“损坏”、“毁灭”、“遗失”、“延误”的标准.第三、第三节探讨了国际航空货物承运人归责原则.国际航空条约并未明确规定国际航空货运纠纷的性质,但直接规定了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中遭受的损失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蒙特利尔公约则规定承运人就货物损坏、毁灭、遗失等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对货物延误损害承担推定过错责任.第四、第四节探讨了国际航空货物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本节首先论述了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的历史演变及一般规定,重点探讨了不适用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的例外情形,包括当事人事先声明了货物价值、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货物损失.

第四章论述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争端解决机制.第一、第一节探讨了国际航空条约的适用情形.在适用国际航空条约时,需首先明确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国际条约之间的适用关系等问题.就前一问题,货物发生损失时,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法院才应适用国际航空条约处理案件:涉案运输是国际航空运输、当事人就货物损失提起诉讼、涉案货物损失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内,方得适用国际公约.就后一问题,可依一般国际法规则处理国际航空条约之间的适用情况.第二、第二节探讨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诉讼当事人及提起诉讼的期间.各国司法实践一般认定货物托运人、收货人、货物权利受让人、货物损失代位求偿人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案件中均可能具有原告适格.同时,本节论证了一般航空运输的承运人,承运人受雇人、*人,连续运输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均可能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案件具有被告适格.此外,本节还探讨了国际航空条约规定的“两年期间”的性质,从近期的司法实践看,各国普遍将此期间视为绝对的、不可变的权利除斥期间.第三、第三节探讨了国际航空货运诉讼中的管辖法院.国际条约均规定,国际航空货运案件应当由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要营业地法院、承运人订立合同的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运输目的地法院管辖,但各国对上述法院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

第五章评述了我国国际航空货物承运人责任制度以及不足之处,并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出相关意见.第一、第一节评述了我国国内民航法律制度,重点考察了我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为《民航法》)第9章“公共航空运输”关于航空货物运输的规定.我国《民航法》第9章调整了我国国内、国际航空运输活动,其在制定时全面借鉴了华沙体制的立法成果,但随着航空业的发展,其一些规定已不能满足航空运输实践的要求.第二、第二节考察了我国关于航空货物承运人法律地位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我国《民航法》关于承运人主体地位的立法规定尚不够完善,并将承运人限制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这显然不符合航空运输实践.同时,我国司法实践在判断航空货运*人地位、认定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时,也存在一些瑕疵.第三、第三节探讨了我国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在立法上,《民航法》关于航空货物运输凭证制度的规定较为落后,其并不能满足航空货物运输实践的需求,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常不能准确适用承运人归责原则、以及认定货物损失的标准.第四、第四节探讨了我国关于航空货物运输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在立法上,《民航法》未规定航空运输纠纷的管辖法院,也未规定此类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确定航空货物运输案件性质、案件适用法律、案件适格当事人以及诉讼时间限制等问题时,还存在不足.

第四篇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转让制度研究

在国际贸易领域,权利转让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利用方式,有利于促进货物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财富的最大化.可以说,权利转让制度已经成为国际贸易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统一法——《运输法草案》,增加了有关权利转让的规定,正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这一现实需要.本文从追溯权利转让问题的由来开始,通过对权利转让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分析以及对权利转让的理论基础进行澄清之后,构筑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转让制度的理论框架,包括权利转让的内容、权利转让的规则、权利转让的效力.论文通过回顾《运输法草案》引入权利转让制度的过程中所面临的质疑,阐释了引入权利转让制度的必要性,并且通过对现行规定的剖析,指出其所存在的不足.最后,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状况进行分析得出了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转让问题上存在严重的立法缺失的结论,以期通过对《运输法草案》权利转让制度的解析来为我国修订《海商法》提供立法上的参考.

第五篇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文格式: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问题研究

如果说海上货物运输法是海商法的核心,那么其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可堪称海商法核心之核心.本论文所论述的承运人责任,系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公共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其义务而造成所运输的货物毁损、灭失及其它损失时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受民法和海商法的调整.通过研究,笔者认识到,一种理想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应由船货双方合理分担海上运输风险,避免和减少货损事故发生,保证航海运输安全并顺利在目的港交付货物,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寻求船货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和效益价值的平衡.

论文除了引言部分之外,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承运人责任主体.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担当重要的、不可缺少的角色,从装货港接受货物、运输管理货物、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每个环节都不能缺失,承运人是自始至终履行整个海上运输合同的唯一的当事人,对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涉及到几乎海上货物运输的全部法律制度,承运人责任主体的研究特显重要.海上货物运输过程错综复杂,所涉及利害关系人众多,单就承运人一方而言,在航运实务中就有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承运人的*人、受雇人、无船承运人等,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在货物发生灭失、损坏、迟延时,如果未能确定真正的义务承担主体,则可能产生当事人不适格以及丧失诉权的问题,损害赔偿也就无从谈起,本章对此逐一厘清.关于承运人识别问题,在考察英国法及国际公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海商法》进行分析,力图找出承运人识别的共识和规则.

第二章,实际上,本论文从三个层面研究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一是法律和国际公约制订的法定承运人责任;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所约定的承运人责任,这种责任不能与《海商法》第4章的规定抵触;承运人在此层次的责任是有限度的缔约自由,承运人只能在法定责任之上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三是提单中规定的承运人责任,这种责任是以运输合同的约定内容为限;如果与提单约定与运输合同约定不一致,在提单持有人同时是托运人时,承运人的责任以运输合同的约定为准;在提单持有人是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时,承运人的责任以提单的规定为准.

论文重点在于海运承运人归责原则,主要涉及严格责任制、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完全过失责任制以及混合制四方面的内容的比较法研究.归责原则是法律归责应遵循的原则,它决定了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海商法是一个混合的法律体系,它综合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元素.海商法虽然起源于民法法系传统,但却发展于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这两大法系对它的现代内容都有贡献.同时,由于受两大法系的影响,海商法形成了区别于民法的独特的概念.例如,对海运承运人的归责原则而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本来就不一样,如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的是“过失责任制”,即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即使有过失和过错也不承担责任,与民法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归责不同.所谓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对运输货物发生火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一般规范,是将归责原则、免责事项以及责任限制等组成一套在法律层面上追究致害行为人责任的法律体系.承运人责任基础在中国海商法体系中属于中心和基础部分,也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规则中基石和合理内核的部分,也是我国《海商法》中最基本和核心的部分,它决定着船货双方的航运风险分担且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在民法理论研究领域中,民法学者习惯将责任基础也称之为归责原则,但责任基础的外延要比归责原则要广泛,况且民法的归责原则也与海商法归责原则完全不同.承运人归责原则只是责任基础的核心部分,不是全部,因为责任基础的内容更加宽泛,不仅包括归责原则,还包括免责事由、责任限制、船舶适航以及迟延交付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关于海运承运人责任的限制.在海商法域下,一般都规定承运人享有免责的权利.免责的规定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特别规定,即承运人在海上运输中由于其疏忽或过失造成货物的火失或损坏,而且有关的责任事故发生是属于承运入免责范畴,承运人也将小承担任何责任.退一步来说,即使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对海上运输中的货损货差承担责任,承运人还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相反,责任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更使承运人对每件运输对象的赔偿保证不超过一定数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使船东(承运人)对一次事故引起的总赔偿数额限定在一定数额之内,本文仅探讨前者的责任.此外,承运人责任期间也存在特殊性,责任的限制合理性植根于对海上货物运输特殊风险的承认和对承运人特殊保护.本章从责任期间、免责事由及单位责任限制等三个方面对海运承运人责任的限制的法理依据进行深入探讨.

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文相关参考属性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8000字研究生论文、3000字本科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28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总结 职称论文适用: 刊物发表、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国际货物运输方面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文题目

第四章,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论述在国际公约下对于迟延交付的沿革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运人延迟交付的冲突和规范.在对英国法、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关于迟延交付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反思我国《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相关规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迟延交付属于承运人责任制度范围的新观点.论述从严格责任制到《鹿特丹规则》制定法过程中迟延交付责任认定的演变,并探讨承运人作为涉及全程运输的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归责原则最终决定和影响着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承担.通过研究,笔者提出迟延交付归属承运人责任制度范围的新观点.通过严格责任制到《鹿特丹规则》制定法过程中迟延交付责任认定的演变,探讨承运人作为涉及全程运输的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归责原则最终决定和影响着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承担.因此,迟延交付归由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有利于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第五章,首先检讨我国《海商法》制订时移植法律所带来的不协调和问题;其次对签署和批准参加《鹿特丹规则》的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三是研究建议取消我国双轨制的海运承运人责任模式.总结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在责任主体、责任期间、归责原则、单位赔偿责任限额、迟延交付等五个方面,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有疏漏的地方进行系统整理和审视并提出初步立法建议.最后,笔者认为:在分析国际公约的利弊及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应尽快对《海商法》第四章进行修订并予以完善,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将有利于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门到门”运输方式的转变所带来的机遇,更好地适应对外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鉴于高科技的通讯和航海技术的发展,一般风浪对船舶安全的威胁确实减少,但现代社会所运输货物的高价值、船舶本身的高造价,环境污染可能导致的巨额索赔等对航运业造成了更大的危险,现代先进的航海技术还并不能完全预防和抵御海上特有的风险,此外船长船员以及承运人的受雇人的素质,也直接关系到海上运输的安全,越增加承运人责任就越显公平的观点值得商榷,因此,在对待是否参加《鹿特丹规则》的态度上,笔者认为我国应保持审慎观望的态度.

主要论述了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文相关参考文献文献.

国际货物运输引用文献:

[1] 国际货物运输论文题目范文 国际货物运输论文题目如何取
[2] 国际货物运输类论文参考文献 国际货物运输核心期刊参考文献哪里找
[3] 国际货物运输论文提纲范本模板 国际货物运输论文框架如何写
《国际货物运输论文范文参考 国际货物运输毕业论文范文[精选]》word下载【免费】
国际货物运输相关论文范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