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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论文摘要怎么写 法律道德论文摘要范文参考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法律道德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30

法律道德论文范文

法律道德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道德难题与立法选择——法律道德主义立场及实践检讨
  2. 第二篇摘要范文:法律道德主义的立场与辩护
  3. 第三篇法律道德论文摘要:法律道德性:法律,抑或道德
  4. 第四篇法律道德论文摘要模板: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5. 第五篇法律道德论文摘要怎么写: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
  6. 第六篇摘要范文: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学解析
  7. 第七篇法律道德论文摘要范文:论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相互转化
  8. 第八篇法律道德论文摘要格式:剑走偏锋的“法律道德必然联系论”
  9. 第九篇法律道德论文摘要:评中国思想家对道德与法律之关系的探索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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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道德难题与立法选择——法律道德主义立场及实践检讨

传统的法律道德主义者认为国家对道德事务享有判断权,并且在必要时为了保护社会可以动用法律限制公民的道德自由.然而该理论却无法回应",道德民粹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批评,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新法律道德主义理论尽管精致,但仍然面临着",帕累托挑战",和",权衡难题",.有关法律道德主义的主要争议并不在于道德是否能够入法,而在于其入法的限度和具体方式.中国的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各阶段中均存在着不尽相同的法律道德主义形态,隐藏于其背后的",道德的法律强制",值得警惕,我们无法一劳永逸地确定出一条自由社会的道德底线,而注重各种价值之间的权衡却实属重要.

第二篇摘要范文:法律道德主义的立场与辩护

2010年南京换偶案所触及的深层争议是法律道德主义能否成为一种可被辩护的政治道德原则.本文梳理了关于法律道德主义的代表性理论以及来自中立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并为一种政治至善主义理论所支持的弱意义上的法律道德主义辩护.弱意义的法律道德主义对共同体的良善环境和基本善进行保护,同时也承诺保护多元社会环境之下的个人自主.在对四川遗赠案和南京换偶案的分析中,法官的道德推理应该站在弱道德主义的立场上进行权衡.

第三篇法律道德论文摘要:法律道德性:法律,抑或道德

富勒在批评哈特的承认规则不足以作为法律权威基础时提出了",法律道德性",这一概念.法律道德性内含于法律的内在目的.法律的内在目的决定了一个法律制度存续的基本条件,因而这八方面要求实际上构成了法律之所以是法律的基本要素.法律道德性在实践运用中有",义务德",和",愿望德",两种形式,前者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律的创造和管理过程,后者则作为法律创制者和管理者的角色道德发挥作用.法律道德性在性质上既是法律,又是道德,在法律实践中它同样既以法律又以道德的形式规范着法律的创造和管理过程.

第四篇法律道德论文摘要模板: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法治,既意味着善法之治,更蕴含着人类对普遍的道德理念价值与终极关怀目的之追求;法治,不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体系与制度的客观组合,而且还包容了人类在认识与改造主客观世界过程中对自身生活目的和价值理想的情愫记载.道德法律化,既是将人类的道德理想、原则、规范铸为法律的过程,也是善法由此产生并存在的过程;法律道德化,则是使法律内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过程,更是法律得以被社会主体普遍遵守乃至信仰的过程.由是观之,由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当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自然历史过程

第五篇法律道德论文摘要怎么写: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

法律同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理学界争论的主题之一,其中自然法学派以及实证法学派之间的争论主要立足于法律道德必然联系以及法律道德分离两个观点之上.其中以富勒为代表的当代自然法学派同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最受人关注.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于规则控制的事业,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具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然而自然法学派相对立,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则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对两者的内在必然联系持否定态度.而目前我国关于法律同道德关系的研究则主要集中于对法的道德性的研究,以及法律同道德关系的研究,还有“恶法非法”论等理论性质问题的研究.立足于现实,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仅仅是理论学界相互争论的焦点,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行为也时刻表明人们在法律与道德之间踯躅难行.

本文以公交车让座为视角对实践过程中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认知进行了再探讨,从社会视点出发结合理论搭建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框架.公交车让座本身属于道德调整范围,但是因为没有让座或者“让错座”而对没有让座人实施殴打辱骂的行为显然不再归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以打人等侵权行为来保障自己臆想的“合法权利”、维护“伪正义”,不仅仅难以维护社会秩序,而且不利于已有的道德水准的维持.所以,文章立足于此,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进行再探讨,通过构建简单的体系来梳理影响道德法律关系的因素以及寻找能够解决这类事件的措施.

文章首先将近期以来公交车让座中一系列的打人、辱骂行为进行了梳理,在梳理的过程重新审视道德,并通过引用富勒的“愿望的道德”以及“义务的道德”的相关理论对道德的初衷加以论证.在分析了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只能是愿望的道德的论证、法律义务同义务的道德属近亲,以及“法律与道德确实存在必然联系”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假设,即利用笛卡尔的坐标系理论将道德同法律分别纳入了二维坐标系中,以道德水准作为纵坐标,而以法律义务作为横坐标,原始状态下的道德在坐标系中呈现以原点为起点,顶点在上,开口向下的抛物线的形状,借此来分析法律同道德之间的关系,而确定抛物线的顶点就是人们能够衡量自己行为准则的点.

其次,文章是在对法律与道德确实存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体系,所以,笔者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对假设的相反面即法律与道德关系冲突上进行了论证.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冲突一方面体现在两个极端点即无法律的道德以及无道德的法律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随着经济增长,社会模式转型过程中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约束关系的转变上.经过这两方面的论证,笔者得出法律与道德必然联系的最终结论,并借鉴富勒的法律道德必然关系理论进行佐证.

再次,文章通过证明假设的确可以成立的基础上,对法律道德的二维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由于体系本身是一个极其抽象化的构建,所以对于法律这条直线的走向确定始终是文章的关键所在.所以笔者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对影响法律直线走向的相关参数进行进一步的梳理,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影响法律的因素有多种,但笔者仅仅立足于“公交车让座打人”行为,行为背后的隐患所呈现出的各种因素是本文讨论的关键所在,所以笔者仅对这一行为所体现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这也是体系尚不完善之处,亦是文章不完善之处.

最后,文章本身是根据社会现象进行的法律道德关系再讨论,提出法律道德二维体系的目的也在于对社会现象的解决,所以最终仍需要归结到事件背后的隐患解决上,故而笔者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公交车让座打人事件”背后隐患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式.

第六篇摘要范文: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学解析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中外法学思想史和*思想史上长期争论、持久不衰的争点,同时也是法*学的关键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索,一方面促成了哈特与富勒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另一方面,成就了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所阐述的法*思想的核心言辞.

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同构关系)和区别(非同构关系)两个维度来思考.自然法学派从来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富勒作为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典型代表,更是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必然联系,藉此,本文着重就法律与道德的同构关系,即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探究富勒的法*思想.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又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外在关联与内在关联两个维度进行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外在关联,是指它们作为相对独立的封闭性规则在开放性社会规则中的共生性与共同性;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主要是指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开放的规则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应照、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富勒前承古典自然法思想、后启德沃金的自然法思想,同时又在与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的争辩中建立了自己的新自然法学思想体系.他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用一种新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内在的必然联系是探究富勒的法*思想的最佳切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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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由导论、正文五章和结语构成.富勒沿着传统自然法关于对法的价值问题的思考这一认识轨迹,以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必然联系为切入点,构架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思想体系.

导论.国内外研究富勒法律思想的学者和成果都比较多,但是专门研究富勒法*思想的学者和成果则很少.研究富勒的法*思想是基于理论困惑、实践困境和现实需要三大问题意识提出来的.富勒法*思想具有丰厚的理论内涵和较强的实践价值,而构成富勒法*思想的核心理论却是富勒对法的界定和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富勒的整个法*思想都是对两个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拓展及其关联性思考的结果.富勒提出了著名的“法律事业说”,认为,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富勒坚信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它们之间有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第一章,富勒法*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一位思想家的产生是以一部伟大的著作为代表,一部伟大著作的完成是与这位思想家所处的时代背景、个人经历和思想渊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富勒的法*思想也是这三大因素作用的必然结果.富勒的法*思想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学科价值、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二章,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依据.富勒将道德进行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两种区分,并给予了法理引入,确立了愿望道德与义务道德之间的道德标尺.又从互惠期待与义务道德、边际效应与愿望道德、现实惩罚与精神奖赏等三条路径,对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进行了法理引申;赋予了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的法学意义.从而找到了探讨法律道德性的法理与*的基础,为深入研究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架构了一座认识的桥梁,提供了一种逻辑路径,确认了法律与道德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第三章,法律的道德结构及其功能.富勒对法律的道德结构进行了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法理区分和不同功能上的分析,认为,内在道德是一种程序自然法,外在道德是一种实体自然法,并着重从程序自然法的角度对法律的内在道德进行了科学阐释,提出了法律成立的八条标准,从而完成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逻辑论证.

第四章,法律的道德价值及其实现.法律具有道德性(良法)与不道德性(恶法)两种基本属性和价值取向,法律的道德性是善、义、美的统一,法律的不道德性则是恶、利、丑的统一,法律的本质在于法律的道德性.法律道德性与不道德性的判断标准有道德标准、功利标准和技术标准.基于三个标准,着眼于法律的实体目标,可以对法律的道德责任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第五章,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与维系.富勒从实体自然法的角度着重分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法律的道德目标,提出了以法律为关照和强力支撑的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与维系的实体目标,这也是富勒“法律事业”说的实质目标之所在.所谓道德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应该按照道德规范相互对待的一切个体和群体的总和,它是个体趋于群体生活、社会交往期待和规避强制力的必然产物.道德共同体由道德共同体中的人、物质基础和利益目标三大要素构成,它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作用下,通过宽容与规制的平衡、强制与自治的结合、国家与民间的互动等路径来建构,并依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来维系.

结语.在法*学的视域内,认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路径有实事层面、规则层面、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法律与道德从相对独立演进的路径来看,相应产生了各自的法律现象、法律、法学和法哲学,道德现象、道德规范、*学和道德哲学四个层次的结构.法律与道德从相互支撑、相会融通、相互整合、相互转化的角度来看,现实和理论都需要从事实观察、规则构建、价值分析和学科整合上进行研究.法律的道德性问题则是法*学的根本问题,也是我们科学认识和理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关键性问题.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价值的根本体现.其内容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即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二是法律的道德结构,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三是法律的道德价值,即道德的法律与不道德的法律;四是法律的道德目标,即道德共同体的建构与维系.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的社会规则,其根本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只有实现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可能实现.

第七篇法律道德论文摘要范文:论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相互转化

本文旨在探讨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这两种不同的秩序形式存在着的相互转化现象.本文认为,从历史上看,法律秩序的形成来自于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秩序尽管是一种现实的必然,但也不无缺憾.本文的研究试图得出结论:从人类发展的远景看,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道德秩序是可能的,它就是通过法律的道德性的建立以及公民积极自愿的守法行为,实现法律的道德化,从而实现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自然转变.

本文的引言部分包括写作的目的和意义,以及相关文献的综述.该部分的目的是指明写作本文的问题意识和写作方向:来自笔者对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发展前景的思考,以及对于人性发展的关注.

第一章主要是对本文的几个关键概念进行解释,这种解释是本文写作的必须.因为本文涉及到的这些概念的含义在学术界并不统一,所以有必要指明本文中的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道德秩序、法律秩序这几个概念的含义是什么.当然,本文并不认为有关概念存在着标准的含义,也不试图给出标准含义,仅仅是因为表达本文内容的需要而进行的一种界定.

第二章主要是对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转化的原因做出分析.本文认为道德秩序的存在是原始社会的秩序之源,随着利益以及道德的分裂,原始道德的统一性破裂了,一种更具有强制性的秩序形态——法律秩序开始产生出来,并日益地占据了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舞台.随着法律秩序的强大,道德秩序存在着一个逐渐衰落的过程,这个衰落过程的加剧又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资本主义的法律秩序是建立在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的理性人基础之上的,由于追逐利益的*引导,人们迫切需要能够明确地计算利益的法律规则,因此技术化、强制性的法律较之温情的、含糊的*道德规范而言具有更强大的优势,可以以更加明确的、可计算的规则提供行为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第三章主要论述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转化的方式——道德的法律化.首先本文分析了法律中的*性内容和技术性内容.试图阐明,法律规范构成的基本材料来自道德,可以直接地来自道德,也可以间接地来自道德.此外,道德的法律化经历了一个从*、物理到法理,再到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又通过一些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包括道德向法律的直接转化和道德向法律的间接转化.在道德向法律的间接转化中,道德在立法中通过一些技术性处理,即道德被拆分以及进行逻辑整合,而具有了法律的外在形式.道德向法律的间接转化最为隐蔽,但也最常见.无论是直接转化还是间接转化,最后都通过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成为法律.本章还将道德法律化分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和道德权利的法律化,以及道德向公法的转化以及道德向私法的转化.

第四章主要论述道德法律化之后在人文领域出现的问题.人文领域是人的主观心灵世界所创造的领域,是人性可以自我发展的领域.本章认为道德的法律化并不能解决人文领域的问题,而相反让人产生更多的对于人性的忧虑.因为,道德的生活和法律的生活是有很大差异的,道德的生活是主动服从道德的积极生活,而法律的生活是被迫服从法律的消极的生活;道德的生活是基于情感的生活,法律的生活是基于理性的生活;道德的生活是着眼于和谐,法律的生活着眼于公平.由于以上不同,在道德的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积极向上的,有道德自由、有情感的人,而在法律的生活中,我们发现的却是消极的、不自由的、计较利益的和冰冷无情的人.从道德的生活转向法律的生活,意味着人性也在发生着根本的变异,道德法律化加剧了人被物化的进程.

第五章主要论述道德法律化过程中的法律难题.本章所指的道德法律化的法律难题并不涉及具体的道德规范或原则向法律转化中存在的难题,而是整个道德体系作为法律的价值根基时,而出现的法律难题,这个难题随着现代性的进程日益显现出来.难题分两个方面:首先是普遍性道德的虚无和法律道德根基的亏空.主要是指当代社会的道德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掏空了法律的道德根基,使法律变成了没有确定价值,而只具有工具意义的纠纷解决工具.其次是道德的碎片化和法律的整体性的破裂.主要是指个人主义思潮造成社会的共同道德分裂为碎片,最终造成法律无法维持自身的整体性.

第六章主要承接上面提出的道德法律化所面临的难题,并回答道德秩序能否重建的问题.本章认为,道德法律化是一种现实的需要,但它又是具有缺憾的,因此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转化是有必要的.从法律秩序到道德秩序的过程就从道德的法律化到法律的道德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分解为两个过程.首先,从道德的法律化开始,最终建立法律的道德性;其次,由于法律获得了道德性,通过人们对具有道德性的法律的自愿遵守,法律的强制力逐渐变得没有必要,法律向道德进行转化,这个过程就是法律的道德化.从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转化具有可能性的关键点在于人性具有向善的能力,人性赖以生长的外在环境也是可改变的.

第七章主要承接第六章论述法律道德化的第一步骤:法律的道德性的建立.首先,本章区分了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内在道德是人内心自然产生出的道德直觉和道德观念,外在道德是内在道德外化而成,是在一个社会中客观化的、被社会成员共同接受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由于道德的这种划分,法律的道德性也就包括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和法律的外在道德性.内在道德和道德真理相关,可以解决法律的普遍性道德的根基问题,它出现在人的内心领域,表现为人的良知或情理,它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在法律中体现出来.要建立法律的内在道德性,需要立法者、司法者甚至全体社会成员提高道德修养,培养道德良知.法律的外在道德性是外在道德在法律中的体现.由于外在道德是社会性道德,它需要一致性和整体性,而缺乏了它,法律就无法具有整体性.所以有必要从体用关系角度认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建立外在道德的整体性是法律获得整体性的关键.而外在道德的整体性有自身的历史延续性,必须从传统文化中吸取资源.

第八章主要论述法律道德化的第二步骤:法律的道德化.本章认为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转化就是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也是守法的道德义务被普遍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必然经历法律的权利本位向义务本位的转换.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在道德上存在着差异,从道德上讲,义务本位更有利于人们的内省、自律的道德精神的形成.因此,需要我们用对他人的合理义务来制衡权利的过度滥用和对权利的侵犯.这种合理的义务就是守法义务.从这种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出发,我们就可以走出一条从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转化之路.这条道路就是从低度法治到高度法治,最后到德治的道路.当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良好法律”和“人人守法”的两大在法治要件被彻底实现时,法治向德治的转化就自然实现.在法治社会里,自觉守法的道德人的不断增长是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转化的直接原因.通过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转化,法律的强制力开始减退,法律的技术性开始弱化,人性也开始发生变化.人们因为挣脱了法律的外在束缚,褪去了内在*的困扰,最终获得了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第九章是前一章的进一步深化,主要是从知行合一的角度论述法律道德化的实现机制.本章认为在道德领域和法律领域内都存在着知行合一现象.在道德领域内需要实现道德真知和道德行为的统一才能够防止道德知识和道德行为的脱离,实现道德秩序;而法律领域内需要实现知法和行法的统一,防止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的脱离,实现法律秩序.道德领域和法律领域内的知行合一尽管有不同,但二者可以通过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契合实现二者的统一.因此,从知法和行法的统一可以开辟出一条法律秩序到道德秩序的道路,这条道路就是通过公民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培养,修身自律,使法律义务转为公民自我的道德义务,使守法行为成为公民的道德行为,实现法律在每个公民那里的道德化.

第十章总结了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相互转化的基础.本章认为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相互转化的前提是源于二者的共性,这种共性体现在:第一,法律和道德有共同的来源,即对“应当”的价值追求;第二,法律和道德有共同的目的,即促进社会秩序的有效形成.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相互转化的枢纽是正义(公正),笔者认为,正义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又称公正,是在利他和利己之间的一种适度,它构成了道德行为的最低要求.正义是法律和道德在价值上相互重合之处,无论是道德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道德化都必须以正义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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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部分是本文的总结.主要认为从道德秩序到法律秩序并非是人类必然的宿命,只要人类具有向善的理想和愿望,人性善良的目标是可以达到.因而法律秩序是可以向道德秩序转化的.这个转化过程就是:通过法律向外在道德的演变,由国家强制的他律转化为舆论他律;最后实现由舆论他律向服从内在道德的良知自律演变.

第八篇法律道德论文摘要格式:剑走偏锋的“法律道德必然联系论”

富勒之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作为“老生常谈的法治话语”而为国人所熟知,不过富勒之本意是用它来论证“法律道德必然联系论”.

目前国内对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研究多停留于对八项合法性原则的简单罗列,而缺乏深入、全面、系统的诠释.为了弥补这一缺憾,笔者尝试还原法律内在道德的讨论语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两个方向展开对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探讨.

纵向而论,笔者追溯了传统自然法和近代自然法“法律道德必然联系论”和法学实证主义的“法律道德分离论”,以成富勒之“必然联系论”之比较,横向而论,笔者将富勒的内在道德理论与其独特的互动式法律观、他对“人”的理解以及他关于创制法、默示法的区分等作一系统性的串连、阐释,以还原富勒理论的内在逻辑,从而以整体来认识部分(法律的内在道德),追索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问题意识.

通过纵向的比较和横向的分析,笔者以“法律人的‘法律道德必然联系论’”来概括富勒内在道德理论之特点.传统自然法和近代自然法的“哲学家‘法律道德必然联系论’”是本体论哲学的理论自觉,而富勒则是从“法律人”的问题意识出发——如何有效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如何忠于法律——因为不满意于法学实证主义的解答而站到了“分离论”相对的立场——“必然联系论”.

具体而言,富勒认为法学实证主义的“法律道德分离论”使得法律隔绝于其所由来自的广阔社会背景,抽离了人的主观意义和社会行动对法律的积极构建作用,因此不足以有效应对现实的法律问题.而富勒的互动式法律观和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则反其道而行,对克服法律适用中的形式主义、使法律契合于现实的需要有效解决问题提供了有益启发.值得注意的是,富勒之“法律道德必然联系论”并非意在消解法律的规则性,相反是以一种不同于法学实证主义的方式捍卫后者,即主张法律应该符合于人们基于良好共同秩序的诉求所作出的理性选择和法律的内在要求.富勒之“法律道德必然联系论”既体现了对自然法思想一贯中心意旨的追求——致力于人们的良好共同生活,又展示了富勒典型的作为“法律人”的问题意识和他贯穿始终的法律思维.

此外,具体于富勒之“必然联系论”的论证尚存诸多独特之处.

切入点独特.法律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是一种有目的的事业,而这种目的并不诉诸于宏大叙事,而是立足于人们共同生活的需要,法律的内在道德更是传统自然法和法学实证主义共同忽略的领域.

视角独特.富勒作为“法律人”的参与者视角和“互动社会学”的视角相辅相成.在对法律内在道德的讨论中,富勒既展现了法律人特有的职业敏感,又阐发了其别具一格的“互动式法律观”.

富勒的“互动式法律观”、“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作为有目的的事业”等观点不仅丰富了关于“法律道德关系”的理论,对于法治建设更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

前言部分简单介绍富勒“法律道德必然联系论”的独特切入点及“互动式法律观”对于理解法律内在道德的重要性,点明本文的着力点.

第一章通过思想史的回溯,揭示传统自然法应然法、实然法二元结构及法学实证主义“法律道德分离论”各自的哲学背景及主要观点,以此来对照分析富勒之“必然联系论”.

第二章通过“哈——富论战”和富勒自身对于法律内在道德的构建,阐发法律内在道德之内容.同时笔者尝试对内在道德理论的内在逻辑作了梳理和分析.

第三章总结富勒“法律道德必然联系论”之独特.富勒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既不同于传统自然法的实体自然法,又不是像哈特所指责的那样只是单纯的技术性原则.富勒的内在道德理论指向“法律人的‘法律道德必然联系论’”,表征了富勒作为一名法律人匀称的现实感和可贵的道德激情.

结语部分总结富勒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理论贡献.

第九篇法律道德论文摘要:评中国思想家对道德与法律之关系的探索

儒家礼法合一论的真义是对“善法”的追求 ,对“恶法”的否定.因为善法体现了儒家的道德精神 ,反映了一种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 ,而恶法则是反人道的.墨家强调“法不仁不可以为法” ,其真实的意思是不道德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与儒家的礼法合一论有相似之处.法家主张“法虽不善犹善于无法” ,从而否定了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根据.今天 ,我们在立法中贯彻道德的法律化取向需要谨慎从事 :一是注意把那些体现时代精神、合乎社会潮流的道德予以法律化 ,不能把落伍于时代的道德法律化 ,二是切忌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必须认识到 ,应该法律化的道德只是“底线道德” ,而高层次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 ,否则就是强人所难.

第十篇摘要范文: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

法律运行是指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的过程,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虽然是现代国家规范行为的主要手段,但它不能单独地实现良好效果,必须通过吸收和反映一定的道德内容,借助道德的基础作用,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运行.

本文首先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对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的涵义进行解析,阐明道德为法律运行提供精神引领、主体保证和内在支撑,道德指导法律的制定,支持法律的实施,保证法律的持久遵守.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体现为:其一,道德是立法的价值基础和精神引领.通过道德对法的公正性评价,促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使法保持正确的*方向.其二,道德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持和主体保证.法律实施离不开人的具体操作,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品行直接影响着执法与司法的公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其三,道德是自觉守法的内在支撑和持久力量.法律强制性的有效发挥依赖于个体内在的道德认同,否则法律就不能得到普遍持久的遵守.

其次,通过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的学理分析、历史追溯和当代审视,即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充分论证了法律运行必须以道德为基础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理论依据体现在: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道德标准是法律良善的评价尺度,道德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道德自律是法律功能的必要补充,道德判断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实践依据体现在:西方国家的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古代中国的为政以德、教化人心,新中国初期的思想政治教育统揽全局、当代中国的德法合治等事实,均表明道德在法律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再次,明确指出在价值观多元化的当今时代,道德缺失对法律运行产生消极的影响,表现在:其一,立法道德的缺失导致立法内容的公平性弘扬不足,立法程序的*化和公开化程度不够,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部门立法利益化现象;其二,执法道德的缺失导致执法不严与执法腐败;其三,司法道德的缺失引发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其四,守法道德的缺失引发制售有害食品、侵犯劳动者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诸多违法犯罪现象.因道德缺失引发的违法行为充分反映出外在违法与内在道德之间的密切关联性.

第四,对法律运行中道德缺失的原因进行探讨,主要从道德的多元化、道德的利他性、道德情绪的正当性、道德需要的物质基础以及社会制度的道德引导五个方面展开分析.从道德的多元化来看,多样性道德对主导性道德构成一定程度的消解;从道德的利他性来看,由于缺乏对道德中快乐与满足感的保护,阻碍了道德利他性的形成与稳固;从道德情绪来看,荣辱感的错位和公平感的缺失严重影响了道德情绪的正当性;从道德需要来看,物质需要的满足是道德生成的基础,道德建设无法超越注重生存利益的客观现实;从社会制度对道德的引导来看,我国的干部考核制度突出经济职能而弱化公共服务,司法制度缺乏有效监督和必要保障,这必然会阻碍以公平为核心的执法道德与司法道德的生成.

最后,在总结道德缺失原因的基础之上,提出加强法律运行道德建设的实现路径.其一,应提高法律运行主体的道德素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建立道德赏罚制,全面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同时加强官德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其二,要加强立法道德建设.通过加快完善财税立法和教育立法,以实现再分配公平;同时完善立法程序的*性与公开性.其三,要加强执法道德建设.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超越性政府;同时改革干部任免和考核制,落实权力运行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建立连带责任制,以引导执法道德的生成.其四,要加强司法道德建设.通过完善司法独立制、司法审判公开制、错案追究制、司法职业保障制等,以实现司法公正.其五,要加强守法道德建设.通过加大违法成本培育经营者的守法道德;通过提高劳动收入比重培育劳动者的守法道德;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培育弱势群体的守法道德等.

综上,道德是法律运行的基础,只有从违法现象内在的道德原因着手,进一步加强道德建设,才能真正促进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切实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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