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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毕业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1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毕业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关联与对策探讨——广西师范大学法律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建设系列论文之七
  2. 第二篇摘要范文:新毕业护士岗前法律知识调查
  3. 第三篇法律毕业论文摘要:论诊所式法律教育视野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新思路
  4. 第四篇法律毕业论文摘要模板:法律实践性教学的“刚柔差别机制”研究
  5. 第五篇法律毕业论文摘要怎么写:关于远程教育毕业论文写作*的法律分析与防范
  6. 第六篇摘要范文:毕业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几个法律问题思考
  7. 第七篇法律毕业论文摘要范文: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
  8. 第八篇法律毕业论文摘要格式: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施毕业设计的思考
  9. 第九篇法律毕业论文摘要:法律专业毕业作业模式改革初探——谈模拟法庭的可行性尝试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毕业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及相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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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关联与对策探讨——广西师范大学法律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建设系列论文之七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是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其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目前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影响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从而最终保证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篇摘要范文:新毕业护士岗前法律知识调查

[目的]了解新毕业护士法律知识掌握情况,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教育措施.[方法]对2004年7月新毕业分配来我院的102名护士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病案管理法》、《病人权利》以及“举证倒置”的概念5种法律知识问卷调查、分析.[结果]新毕业护士的护理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结论]要使新毕业护士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新时代护士,就必须加强护生在校期间及新毕业护士的岗前法制教育.

第三篇法律毕业论文摘要:论诊所式法律教育视野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新思路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应侧重实践性而不是学术性,重点考察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实践能力.为了恢复其应然功能,必须实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结课作业可以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为此,应重视、规范并保障法律诊所课程.

第四篇法律毕业论文摘要模板:法律实践性教学的“刚柔差别机制”研究

面对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转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法律实践性教学必须建立一种刚中有柔、柔中有刚、刚柔相济的“刚柔差别机制”.不仅要完善加强作为必修科目的、“格式化和定量化”的刚性实践教学机制,而且要开拓建立作为辅修科目或者课外项目的、“辅助性多方位”的柔性实践教学机制.刚性实践教学机制主要包括法律实习的“三三制模式”:模拟审判实习(包括民事模拟审判实习、刑事模拟审判实习、综合模拟审判实习)——司法认识实习——法律毕业实习.柔性实践教学机制主要包括判例教学法、疑案辩论、专题辩论、法律咨询、法律信箱、法律诊所、法律援助和法律田野调查等.

第五篇法律毕业论文摘要怎么写:关于远程教育毕业论文写作*的法律分析与防范

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写作中的各种*行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违反了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最终严重影响了我国远程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根除这些*行为,不仅要加强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的答辩等环节的过程监控,更有赖于有关现代远程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以及我国各远程教育的合作与加强、资源共享平台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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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摘要范文:毕业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几个法律问题思考

大学毕业生常将毕业前的实习视为自己未来的就业前站,而毕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以及所在院校签署的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却常常被人们所忽略.用人单位降低成本的做法,也常伤及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如何看待毕业实习、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确属相关当事方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第七篇法律毕业论文摘要范文: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

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术界对其研究不多,特别是系统性研究则更少,仅有部分学者对其某一方面或某一阶段进行了研究.本文以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为选题意在对近代司法官考试进行系统的纵向研究,既对三个不同时期的司法官考试进行分别研究,也对其进行了纵向的对比性研究,既研究司法官考试制度,也研究司法官考试的举行及与之相应的司法官培训的举办.文中结合司法官考试的相关史料分析了司法官考试在当时取得的积极意义,同时也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对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研究,也为当下我国推行的司法考试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论文研究主要采取了两种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论文共分为五大部分:近代中国推行司法官考试的动因、清末法官考试、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近代司法官考试的影响与现代启示.论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司法官考试之所以在近代中国得以推行,是和当时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紧密相关的.官制改革在清末得以全面开启,通过官制改革,学堂选官便成了其改革的主要内容.而在清末各种法律学校的快速兴起,使习法的学生迅速增多,使得从法科学生中选官成了现实可能.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内容,西方许多国家在中国所确定的领事裁判权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破坏,因而组建自己的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便成了收回法权的应然需要.在近代中国的整个历史时期收回法权是司法官考试的基本出发点,也是近代

司法官考试与培训制度贯穿的一始终不渝的历史使命.近代中国法学教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公、私立法科学校如雨后春笋地相继设立,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懂法律、明法理的优秀法科人才,又加之当时留学海外的学生中也有许多是研习法律的,这都为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出台与施行奠定了人力资源基础.随着近代各级司法机构的纷纷设立,需要选拔优秀的司法人才加入司法机关,因而司法官考试便成为一种现实的急切需要.

清末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大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在学习和了解国外先进的司法制度后,改革了传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将刑部改为法部.随着各级审判机构的相继成立,选拔和任用合格的审判人员则相应的提上了议事日程.为了保障法官考试(在名称上清末称为法官考试,但其包括推事与检察官考试两部分)活动的有序、规范进行,清政府颁布了相应的一系列的可供操作的具体制度,并对法官考试做出较全面的规定.并且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在当时得到了有效的施行,于宣统二年按照法官考试制度的规定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官考试活动.通过这次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司法机关录取了一批合格司法人员.清末法官的任用采用考试选拔,在当时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即从最初的重视法官人选的经验、资历到经考试合格任用的一个过程.由于司法的职业特性所决定,对法官人选不仅需要其懂得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同时更应该有相应的审判经验为基础.所以在选拔法官时清政府特别注重其法律经验.考试任用法官是在学习西方经验和对我国传统的科举考试制度的承继,因而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应当是“中西合璧”的产物.清末法官考试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是一个创举,开启了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先河.之后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都是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清末关于法官考试的制度尽管是比较全面和具体的,但这一制度本身在实践中并未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如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在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地降,制度制定时没有能够考虑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与论证,所以其通过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理想太高,最终致使理想与现实落差太大,从法官考试录取人员的生源情况来看,此次法官考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通过法官考试所录取人员大多是“旧人”,即刑幕、举贡、五品以下之京外官,考试制度所规定的纪律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实施等.

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局不稳定的特殊时期,出现了军阀之间的长年混战,但司法官考试在这期间得以沿袭下来.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是在承继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官考试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同时又对其考试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造.其既有司法官考试自身的一套完善的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司法官考试活动的有序开展,同时也有关于司法官考试的配套制度,从而使司法官考试制度更为完整.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关于司法官考试的制度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制度中有许多人性化的条款,体现了利民、便民的人本法律观,对司法官考试的程序和考试组织机构设置严密,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官考试活动的开展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法治发展状况的限制,其制度设计难免存在许多不足,如从制度内容来看,其缺失了“罚则”部分,其对口试科目及口试方法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在口试过程中考官的裁量空间过大,不利于客观公正的选才,甚至会出现以貌取人的现象,司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对外文太过重视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按照规定得到有序举行,通过举行一次甄拔考试和五次司法官考试,为司法机关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才.其考试活动的开展是有序进行的,从报考、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考试题目、试卷的评阅、分数的核定、初试人员的分发学习及再试,都是根据司法官考试制度规定进行的.通过司法官考试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大都是从法律学校修习法律而毕业的,这利于实现司法官的精英化和形成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属于高等文官考试的一部分,而当时关于文官考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考试制度,因而司法官的考试相应地准用高等文官考试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这一时期也颁布关于司法官考试的相关的专门性的考试制度,如《法官初试暂行条例》、《高等司法官考试条例》、《司法官任用暂行条例》、《司法官考试条例》等.与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不同,该时期关于司法官考试的法律制度是最为全面和完整的,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许多创新.其关于司法官考试的具体内容上也规定得相当具体,既规定了法官考试的与试资格、组织机构、考试程序、考试科目与内容、分数核算等,同时也规定了关于司法官考试的一系列的具体施行规则.这一时期尽管经历了八年抗日战争,但同时其也是近代中国历史上开展司法官考试活动最频繁的时期,先后举行了近五十次的司法官考试,录取了一批又一批的考试合格者,并将其充实到了司法队伍之中.从其考试试题来看,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除了注重应考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应用能力外,还注重考生的思想政治方面的考试,特别注重党义、党纲的考试.不仅举行正式的司法官考试活动,期间还举行了八次临时司法官考试,解决了当时司法人员短缺的现实困难.但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关于司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的规定,过于注重实践经验,如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凭其司法的经验和阅历即可取得任用资格.这种对法律实践经验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较难把握,同时也给了许多人以投机取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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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中国历史上,司法官考试是和司法官培训紧密相联的.在清末,虽然没有举行法官培训活动,但在法官考试制度中规定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分发学习.而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培训是作为司法官考试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配套制度予以颁行的.既颁布了司法官培训制度或规程,同时在实践中举办了多期司法官的培训活动,有力地配合了司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北洋政府时期先后开设了司法讲习所和司法储才馆,期间司法讲习所举办了四期培训活动,司法储才馆举办了一期培训活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培养和储备司法人才,开设法官训练所.法官训练所除开办了为法官初试及格人员的培训班外,还办了几期现任法官的在职培训班.司法官培训有力地配合了近代中国的司法官考试的举行,法律教育、司法官考试与司法官的培训是三位一体的,如果仅有某一方面的规定,而缺失了其中之一,那么该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体系是不完整的,同时单一的制度设计也很难以在实践中得以有效的实施.通过举办司法官的培训活动,为司法机关培训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储备了人力资源.

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不仅在制度上是较完备的,而且在三个时期司法官考试按照制度规定的内容得到了有序举行.期间,司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各级司法机关遴选了许多优秀的司法人员.司法官考试的制度规定与司法官的培训都将司法官应当具备何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以对待,凸显了近代中国对司法官应有素质的重视.但近代司法官考试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个无法克服的矛盾,即理想、制度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异.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司法制度改革,司法考试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借鉴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经验,我们应当在司法考试的程序设计、应试资格、考试方式、司法考试与司法培训的结合、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互动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改革.

第八篇法律毕业论文摘要格式: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施毕业设计的思考

法律事务专业要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采用毕业设计进行毕业考核,有利于将考核方法改革与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相适应,与理论教学改革、学生能力的培养有机的融为一体,检验学生对法律职业的岗位要求的理解和自身的执业能力认识,反映出该专业的教学实力和成果体现.

第九篇法律毕业论文摘要:法律专业毕业作业模式改革初探——谈模拟法庭的可行性尝试

毕业作业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关键环节 ,但旧有撰写论文的毕业作业模式已显露出诸多弊端 ,达不到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要求 ,因此 ,必须加以改革.“模拟法庭”即是改革旧有毕业作业模式的一种新型尝试.实践证明 ,“模拟法庭”按照一套严谨、连续的流水作业程序操作 ,就可能较为彻底地改变旧有模式理论脱离实际的弊端 ,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 ,收到意外之功.“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教学改革措施 ,值得一试.

第十篇摘要范文:毕业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及相关问题分析

毕业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导致许多有关就业协议的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明确界定了毕业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并进一步阐明了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对就业协议纠纷的解决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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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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