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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争中“禁米出洋”政策的实行看清政府的国际法意识

主题:国际法 2016年出版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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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出洋论文范文

国际法 2016年出版论文

目录

  1. 国际法 2016年出版:百年中国015-五大臣出洋

(江苏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镇江 212003)

  摘 要:甲午战争爆发后,清政府根据国际法和中日业已签订的条约,实行“禁米出洋”政策,目的是断绝对日本的粮食出口,迫使日军因缺粮而自行退兵以结束战争.“禁米出洋”政策的实行虽然挽救不了清朝失败的命运,却反映了清政府已具备一定的按照国际法行事、运用国际法来保护自己、打击敌人的国际法意识.

  关键词:甲午战争;“禁米出洋”政策;清政府;国际法意识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12)03-0073-03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资本主义经济逐渐发展,进口米粮的需求随之逐步增加.“从1893年起,进口超过了出口.进口大米的来源,主要是朝鲜和暹罗.”[1](P129)在进口各国的大米中“论文范文低廉而又好吃的朝鲜大米,便成为日本争夺的对象.”[2](P259)1889年朝鲜颁布第一次防谷令,禁止粮食出口,虽未严格执行,日本仍深为不安,因为此时“输入朝鲜大米,不仅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对于地主资产阶级的政权都成了‘死活问题’”[3] (P47)日本资产阶级代言人田口卯吉于1893年5月在《论文范文经济杂志》上著文以对朝开战威胁朝鲜解除防谷令,并宣扬“届时‘清廷必然出来援助朝鲜’,那就把‘战争扩大到天津去!’.10月,朝鲜再次颁布防谷令,田口卯吉宣称:“日韩关系已经无法挽回,应该发动战争,以消除多年的郁结,清政府如果援助敌人,就攻击它.”[1](P130) 1894年7月,日本挑起了蓄谋已久的侵略朝鲜和中国的甲午战争;为了打击日本,清政府实施禁米出洋政策.

  一、清政府实行“禁米出洋”政策的国际法依据

  民以食为天,俗语云:家中有粮,心中不慌;保持充分的粮食供应是维护满清贵族统治的最基本要素.翰林院侍讲樊恭煦上书指出禁米出洋的必要性:“内地粮食尚虞不敷,何可以我国之米石供敌人之接济?”他推测:“倭人粮尽必难持久,朝鲜之复可计日可待也.”[4](P116)御史张仲炘更乐观地认为:“一两月后倭帑既绌,粮食不充,虽有利炮坚船,亦无所施其技.”[5](P357)禁米出洋不仅成为清政府保证军需民食的措施,而且成为清军战胜日军的一个策略,因此清政府遵守国际法,实行禁米出洋政策,从经济上打击日军.米粮成为战时违禁品,其国际法依据是:

  (一)奥本海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国际法规定:“违禁品者,盖指交战国禁止运往敌境之物品而言,因其能增厚敌人作战能力之故等自十七世纪以迄十九世纪,解释此字者,大都依格老修斯之说等且将物品别为三类.第一类如论文范文械等物,系专供作战之用,应永属违禁品.第二类如奢侈品,万无用以作战之理,故永为非违禁品.第三类如货币、粮食、船只及海军所用材料,在平时战时,均可应用,故其为违禁品与否,一视特殊之情势而定.上述分类之法,虽经本格薛克极力反对,各国惯例,恰都奉为准则.自十六世纪之初,各国互订条约,以规定第三类所列物品,何者应属违禁品.”[6](P447-448)

国际法没有直接载明米粮是否属于违禁品.在通常情况下,粮食不应被宣告为违禁品,甚至有些国际法的作者强烈反对把粮食列入违禁品之列,“但多数作者一直承认,以供给敌国陆军或海军之用为目的的粮食可以被宣告为禁制品.这一向是英国、美国和日本的实践.但在1885年,法国在对中国作战时,曾以大米对中国居民极为重要为理由,宣告大米为绝对禁制品.”[7](P271)米粮是否属于战时违禁品,各国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如“近百年来,英国视为可以无禁.”[8]卷4页14作为战争的双方,中日就米粮是否为违禁品这一问题,业已签订的条约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二)中日《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的明确规定.近代中国,人口激增,封建经济衰退,粮食供应始终紧张,一有荒年便人心慌慌.因而,切实确保粮食安全就成为清朝维持其统治的重要措施.在力图增加粮食生产、逐渐扩大粮食进口的同时,清政府严厉禁止米粮出口,并一再将它写进条约之中.如1858年清朝与美国和英国、1863年与丹麦、1865年与比利时、1866年与意大利、1869年与奥地利等国分别签订的《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中,都明确载明:“凡米谷等粮,不拘内外所产,不分由何处进口者皆不准运出外国.”[9](P256)尤其是1871年9月13日(清同治10年,日本明治4年)中日两国签订的《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二十二款明确规定:“两国所产米麦粮食,除照章转运别口外,各不准贩卖出洋.”[9](P323)这样,中日以互定条约的形式明确将米粮界定为战时违禁物品,为清朝实行禁米出洋政策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战争爆发后,1894年8月11日李鸿章给总理衙门电报说:“日议海面虽不拿商船,仍准上船搜查违禁货物,惟何物应禁,即不肯明定.商船仍多疑畏,现招商局行海者,皆停搁,俟与日定议再核办.”[10](P3951)日军对违禁品的含糊其辞是对清朝进行阻吓的手段,是违背国际法与违背中日已签条约的不义之举.

  二、从实行“禁米出洋”政策看清政府的国际法意识

  (一)光绪皇帝的国际法意识.正是有了国际法的规定和中日已签条约的界定,因而甲午战争爆发后,光绪皇帝“又谕电寄刘坤一,私购米粮出洋,本为条约所禁.现闻日本有在上海等处买米之说,著严饬江海关道认真稽查,严禁内地米粮一概不准出洋.并知照沿海各省一律严行查禁.”[11](P406)光绪皇帝虽然被资产阶级革命宣传家章炳麟斥为“载湉小丑,不辨菽麦”,是个不懂稼穑、不学无术的庸君,大加贬斥,这自然带有资产阶级革命党人藐视皇权、反对封建帝制的感论文范文彩,但从《清实录·德宗景皇帝实录》中光绪帝关于禁米出洋的上谕中“私购米粮出洋,本为条约所禁”的指示,我们可以得出两点认识:第一,光绪帝并非如后人所说是碌碌无为之辈,他对当时通行的国际法及中外签订的许多条约的内容是有一定了解的,否则决不会作出如此明确的按照国际法行事的指示来.第二,光绪帝的国际法知识、国际法意识,是清朝历次反侵略战争屡战屡败而必然结出的苦涩之果实.不了解国际法、不遵守国际法,将会招致更大的屈辱.作为中国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不甘心做亡国之君的光绪帝,学习、了解一些国际法知识,遵循国际法,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处理外交事务,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从这种意义上说,光绪帝的国际法意识的获得,是被动的,自然带有明显的苦涩的味道.但是,这毕竟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值得肯定.

  (二)论文范文政府的国际法意识.1894年9月5日,总税务司英人赫德申呈总理衙门:“窃维中日两国既经失和,中国现于海面筹划杜遏敌人,预先防范之法,自属应为之事.现据江海关税务司详询三端:等粮食一项由洋船经沪运往日本,应如何*等语.”总理衙门答复说:“至第三端粮食一项,由洋船经沪运往日本应如何*一层,税则第五款第三端既经载明,米谷等粮,不准运往外国,只准具呈保单,按照期限运往通商它口之语,已有定章,无庸再议.理合备文附呈江海关税务司贺壁理详文,申请鉴核示覆,以便转饬遵行可也.”[12](P3352)由此可见,总理衙门在回复总税务司赫德、江海关税务司贺壁理请示呈文时,严格按照国际法和中日两国业已签订的条约,对敌对的日本实行严格的米粮禁运政策,这表现出清朝论文范文政府清醒的国际法意识.屈辱的历史使他们不能不、也不得不逐渐增强国际法意识,严格按照国际法解决中外交涉的任何事件.千百年来唯我独尊、按照天朝上国自己的章法处理中外交涉事件的历史已经一去不返了.无论在当时还是在今天,按照国际法行事是明智的选择.

  (三)地方官员的国际法意识.1895年3月22日,英国货船巴山号因为中日之战被日军拦截查扣,英以“船货被扣受损”为由,向中方提出索赔要求,江海关道刘麒祥“因此案有关战国权利,必须参考公法,庶*有所依据等巴山既有可疑之迹,断无横加索赔之理.诘以公法,一再驳复.”[13](P329)

  实行禁米出洋政策是清政府维护国家民族利益的正义之举,也是遵守国际法、履行条约义务的必然要求,各级官员认真执行,得到较好的效果.

  三、国际法意识指导下的“禁米出洋”行动

国际法 2016年出版:百年中国015-五大臣出洋

  值得注意的是,清政府不但有遵守国际法、履行国际法义务的意识,还有利用国际法、驾驭国际法为自己的军事经济目的服务的具体行动.由于清朝实行严格的禁米出洋政策,不但禁止米粮出口日本,资助敌人,而且禁止在中国沿海转口贸易;8月20日,香港总督札行通商局董表示:“中日之衅,英不认米为违禁之物.”[14](P202)因而,英国轮船照样装载米谷运往日本销售以求获利,清朝对此坚决反对.9月20日,军机处电寄台湾巡抚邵友濂谕旨:“据刘坤一电奏,英船运米济倭,已派‘开济’船赴台助截等语.着邵友濂饬令严密巡查,遇有它国商船运米粮接济倭人,经过台湾洋面,即行截留,勿任偷渡.”[15](P121-122)

  禁米出洋最初的目的是抵抗日本的侵略、迫其撤军结束战争;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禁米出洋在禁止中国米粮出口日本资助敌人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因为它禁止在中国各口转运米粮,如此以来,长江各口米市的大米不能运往人烟辐凑的京津地区和山多地少历来缺米的闽浙地区,尤其是作为畿辅的京津地区如果出现米荒,造成社会的骚动,将直接危及清政府的统治.1894年10月27日,总理衙门给两江总督刘坤一的电报说:“廿九奉旨:‘现在倭氛不靖,商贩多阻,京师需米甚殷,应如何招商采买之处,著李鸿章斟酌*.’钦此.”[16](P231)在直隶总督、北洋大臣李鸿章的提议下,清政府授权海关发放米照,取保抵押,在严格稽查的前提下,部分开放运往京津地区的米禁.

  解决了米粮的采买问题后如何将米粮运送到京津地区?当时日本海军的舰队游弋于黄海、渤海,中国官船为其所阻,不能以国家的名义运送作为战略物资的米粮到战区,因而,只能另想办法.1894年9月19日,电报局总办盛宣怀致电上海轮船招商局的道台沈能虎:“公法,官米禁运;商米许运.现拟招津沪商人,设立米公所.冬漕由该公所出面采买,作为商米,分装洋船到津,由局验收,不露办漕痕迹,一切应仍归商局承办.”[17](P555)如此,使国家的漕米披上商米的外衣,用中立国轮船转运到天津,以解决京津地区的军需民食,钻了国际法空子,是个不错的创意.1894年10月28日,李鸿章奏报:“前已招南北各商由津关给免税护照三十五万石,陆续可来等惟沪米价亦昂贵,洋船水脚保费居奇,津米价每包百六十斤,信银三两三四钱.”[4](P447)这一尝试获得了初步成功,长江各口的稻米源源不断地运到京津地区,满足了畿辅百姓的民食和辽东数万官兵的军粮需求.当然,洋轮运米也有风险,日军在海上拦截运米商船,如发自天津的电报报告说:“专搜商轮之日弁,扬言曰自3月26日起,如商轮载有米粮,视同违禁之军火.盖知中国托洋轮包运漕米故.”[14](P327)

  1895年3月25日,盛宣怀给苏州吴氏的电报中说:“时有倭兵船截查洋轮,谓军米宜禁.查仓单载明商米,仍无事.”[17](P625)从此事可以看出,清朝官员对国际法是有所了解的,他们能够遵循国际法、驾驭国际法为自己的祖国服务,这件事本身就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难能可贵,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一方面,从“禁米出洋”政策实施效果的角度看,“其所起的积极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18](P53)另一方面,从清政府国际法意识的角度看,甲午战争时期清朝光绪皇帝、论文范文政府和地方官员都不同程度地有了一些国际法意识,他们能够在外交实践中遵守国际法,尝试利用国际法来解决现实问题,这无论从意识形态上还是具体的社会政治实践上,都是历史的进步.它是中国开始加入世界大家庭的具体表现,也是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建立后,任何民族、任何国家都必须顺应历史潮流的必然结果.

  但是,清朝政府的国际法意识是朦胧的,淡薄的.甲午战争中清朝遵循国际法禁米出洋打击日本、维护国内粮食安全,是为我所用的实用主义的本能反应与投机主义行为的具体表现,并非清朝政府已经真正认清历史发展的潮流,认识到加入国际大家庭的重要性而主动签署国际公约,认真遵守国际公约的必然结果.事实上清朝在甲午战争时期除了被迫与列强签署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外并未签署、加入任何国际公约组织.五年后慈禧太后为首的清王朝围攻使馆、杀害外交官的鲁莽行为,既违反“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中国古训,也违反当时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西洋旧制等两兵相交,使命往来,不加梗阻等不得无故伤害.”[19](P84)暴露出清朝政府漠视国际公法的愚昧本质,因此,对甲午战争时期清政府国际法意识的评价既不能完全抹煞也不能言过其实的故意拔高,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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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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