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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治文明的重要讲坛——《武汉大学学报》法学栏目80年来的回顾反思

主题:法学专业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7

简介:适合不知如何写法学法治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法学法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法学法治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论文

目录

  1. 二、面对法律虚无,试图寻找法制的精神实质
  2. 法学专业:知法犯法:法学研究生竟帮助他人论文范文 130601 法治集结号
  3. 三、拥护改革开放,迎来法学发展的春天
  4. 四、阐释市场经济,唱响依法治国主旋律
  5. 五、坚持理论创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李 龙

武汉大学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蜚声中外.无论是在民国时期,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一大批杰出的法学家云集珞珈山,不仅对近代以来中国法治文明的传播起到积极作用,也推动了武汉大学的发展.回顾这段历史可以发现,是法学家王世杰创办了综合性的武汉大学;是法学家周鲠生主持建设了现代化的具有完整学科的武汉大学;是哲学家、法学家李达促成了一流的社会主义的武汉大学.武汉大学的法学教育之所以人才辈出声名远播,与拥有《武汉大学学报》法学栏目这个阵地有直接关系,

《武汉大学学报》是我国最早公开出版发行的太学学报之一,1930年创刊的《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以下称《社会科学季刊》)和《国立武汉大学文哲季刊》是《武汉大学学报》的前身,以此为始,已经走过了80年的历程.这80年是中国法治建设跌宕起伏的80年,《武汉大学学报》80年来刊登的法学论文,见证了这段不平凡的历史.分析其选题与风格的变迁,不仅可以寻觅中国法治发展过程中一些不为人知的往事,而且还可以*各个不同阶段法科的学术发展水平,以及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一、坚守学术品格,探讨强国的法治之道

1928年国立武汉大学正式创建时,法学院是六大学院之一,对后来《武汉大学学报》(以下简称《学报》)的兴旺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该院知名教授的最新研究成果往往发表于《社会科学季刊》中,从1930年到1948年期间,法学是该刊最主要的栏目,占了40%以上的篇幅.由于一些宪法学、法理学的论文还被纳入了政治学栏目,实际刊登的法学论文的比例更高.

当时《社会科学季刊》刊登本校教员的法学论文,由法学院院长和编辑部主任共同负责征集,其主要针对知名教授,绝大部分是名家名作,有理由相信这些论文体现了国内主流学术圈的水准与旨趣.即使从今天的水平标准来看,其中许多不乏可圈可点之处.该刊1943年复刊时重申:“本刊的使命,为在社会科学的范围内,为鉴赏与批评的媒介,使从事于社会科学的人士,得为集合的研究而促进社会科学学术的进展”.无论从选题还是研究水平来看,《社会科学季刊》的使命毫无疑问地实现了.评价这1930年到1948年间出版的各期刊物的法学论文的水准,只用参照一个简单的指标,也就是大部分论文都广泛引证了英、法、德、日等多门外语的注释,这种学术修养,是今天的绝大部分法学教授所难以达到的.该刊书评栏目引介的700多本著作中,法学著作占40%以上,除了有几本为中文著作,其他均为英、法、德、日出版的外文著作.其中有些至今还被反复引用,但大部分至今没有翻译出来.

由于1931年《社会科学季刊》出刊之时,恰逢日本在沈阳制造“九一八事变”强占我国东北,此后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长期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与威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该刊刊发的法学论文具有浓厚的现实关怀,主要集中于如何建设强大的现代国家的相关法律问题.就具体选题而言,《社会科学季刊》前7卷的法学论文主要集中在如下6个方面,我们可以借此管窥该刊选题的旨趣与品位:

一是有关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法律依据.二战结束后,并不富裕强大的中国成为了联合国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这无疑与中国拥有一批精通国际法的杰出人才有关.以武汉大学校长周鲠生为代表的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就是其中的重要成员,而他们的代表性成果有许多发表在《社会科学季刊》上.其代主要有有:周鲠生的《所谓满洲国之承认问题》、《战争法问题》、《战争权之法律的限制》、《常设国裁判院的管辖权》}刘西诚的《主权的研究》;樊德芬的《主权问题之底蕴》.引介的著作有《国际法》、《国际法讲义》、《国际正义的临时法庭》、《英国国际法年刊》.周鲠生后来还在这些论文的基础上撰写了在当时颇有影响的《远东和平之基础)一书.

二是对中国宪政制度、法律发展模式与基本法律的探讨.代表性性论文有:刘迢诚的《评宪法草案的初稿》、《评宪法草案》;周鲠生的《宪法草案的修正与实施》;梅梭辙的《破产法草案各问题之检讨》、《陪审制》;陈洪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评》、《中国国家责任问题》;吴学义的《评破产法草案初稿》;葛扬焕的《评刊法修正案初稿》;,张国安的《弹劾制度》;蒋思道的<,新刑法之理论的基础》;吴学议《私法上论文范文族制度》,等等.1936年国民党政府起草宪法的时候,当年第一期开卷之作为赵凤喈长达46页的《礼治与法治》一文,不仅功底深厚,而且选题精当,切中时局.

三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整理与创造性阐释.民国时间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时期,《社会科学季刊》刊发了一些相关论文,试图从中国法律传统中,寻找它们与现代法治经验的互通与对接之处.其代表性的论文有梅汝墩的《中国旧制下之法治》;时昭瀛的《中国古代郝宥权》;时昭瀛的《春秋时代的条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中国旧制下之法治》一文讨论的问题是“‘在人治¨礼治’之列,中国历代是否有如西方现代所谓的‘法治”’.改革开放后的法律文化热中,该问题成为了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一直到现在仍有一些学者在关注该问题.

四是对世界各国论文范文法治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分析与借鉴.当时的知名法学家往往留学欧美,学贯中西,精通多门外语,以这样的理论功底为基础,他们广泛比较世界各国的论文范文法治制度,试图为中国的建国与强盛构建更好的制度基础.《社会科学季刊》充分认识到这一时代任务,刊发了大量分析、比较、借鉴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杰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曾任联合国中国代表团顾问并参与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之制定的杜光埙先生,在《社会科学季刊》上发表了比较中外宪政制度的一系列重要论文,例如《英国主权新诂》、《麦克唐纳全国协力政府之研究》、《法国总统的选举》、《德国新宪法上总统问题》、《德国的内阁制》、《日本元老制之过去及将来》、《日本政治制度中内阁的地位》、《解散权之比较的研究》等等.其它有代表性的论文还有:梅汝墩的《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盎格苏沙克逊法制之研究》(即《盎格鲁·撒克逊法制之研究》);钱端升的《西班牙的新宪法》、《德谟克拉西的危机与将来》(即《论文范文的危主与将来》);张奚若的《法国人权宣言的来源问题》;王季高的《英国国会之解散》;刘西诚的《法国政党之研究》;钱及信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孙晓楼的《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法的汇通》.在引介的著作中,代表性的有《德意志论文范文共和国宪政法理学的基本原则》、《欧洲的新论文范文宪法》、《欧洲宪政溯源》、《澳大利亚的法律与主权理论》、.<,英国的刑法正义》、《日本民事诉讼法论》以及韦德的名著《宪法》等等.

五是对法学基本原理的深入分析.代表性论文有:燕树棠的《国家与法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王世杰的《法律与命令》;葛扬焕的(现代刑法之基本观念》、《罪刊法定主义》;吴学议的《权利妨碍与权利滥用》、《习惯法论》、《所有权的基本问题》;张奚若的《自然法概念之演进》;陶天南的《实证法学导言》;周鲠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张企泰的《物权变动立法主义之比较》;陈洪的《自由裁量权研究》;芮沐的《占有概念之比较》;刘西诚的《现代地方政治之走向》等.在引介的著作中,有霍菲尔德的《基本的法律概念》(该书作为分析实证法学的代表著作之一,在改革开放以来被我国法学研究人员反复引用或转引)、《行政法》、《普通法简史》、(自然法基本理念的复兴)、《英国法及其背景》.

六是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引介.在民国时期,论文范文主流的意识形态是“三论文范文义”,社会主义理论受到了当局者的控制与打压,在公立大学里更是如此.然而,难能可贵的是,作为公立大学的学报,《社会科学季刊》却秉持学术中立,坚守学者品味,刊发了一系列研究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及苏联的宪法制度,其中代表性的有钱端升的《苏联宪法》;梅汝墩的《苏俄革命法院之历史及组织》;西遐的《苏联论文范文制度的研究》;张国安的《苏联政治制度的特征》.评介的书有的《社会主义观察》(《A Survey ofSociali论文范文》)、《现代资本主义》、《苏联与国际法》.这客观上为中国论文范文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以及后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形成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时局艰难,经费匮乏,《社会科学季刊》两次停刊,只在1943年、1948年两次短暂复刊,分别出版了l期,分别为第8、第9卷.但难能可贵的是,《社会科学季刊》的风格没有改变,学术品位与格调一如既往.例如,1943年复刊时刊登的法学文章有:李浩培的《契约实质成立要件及其效力之准据法》、刘通诚的《论文范文政府与地方政府两者关系之研究》,姚梅镇的《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之历史发展》,引介的著作有《国际社会主义史》.1948年复刊时,代表性著作是周鲠生的《战争罪犯审判与国际法>,;刘遁诚的《论自由之意义》;李剑农的《先秦田税制度演进之推测》;韩德培的《国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等等.同期刊登的书评介绍的书有《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该书一直到1996年才被翻译成中文版,并被今天的学者视为是分析实证法学的代表作之一.

可以说,《社会科学季刊》9卷30期刊登的数百篇法学论文的总体思路是探讨当时中国建国与强国的法治之道.这些研究成果或者力图从国际法上为捍卫国家主权、控制战争的使用寻找法律依据;或者切中时弊,而且富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评论当时的一些重大立法活动,为民国政府的法制建设出谋划策;或者广泛借鉴英美德日的一些宪政法律制度,试图为中国设计良好的宪政制度.

二、面对法律虚无,试图寻找法制的精神实质

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院系调整中,全国的法学教育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在1954年的时候,武汉大学法律系是全国幸存的几个法律系之一.但当时系里仍有韩德培、燕树棠、葛扬焕、刘西诚等一批优秀的学者,他们仍以极大地热情投身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去,出版了一系列普及型的法律书籍,例如,姚梅镇、张泉林出版了《论遵守法律》,何华辉参与编写的《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但当时整个武汉大学都没有可以登载法学论文的正式学术期刊.

在1956年论文范文论文范文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后,学术界开始活跃起来,《武汉大学学报》也于1956年复刊.当时的李达校长在《发刊词》中专门论述了如何对待资本主义哲学和社会科学的问题,他强调,“不要害怕研究资产阶级的东西,相反地还要带着批判的武器与认真地加以研究”.李达是当时著名哲学家、法学家,早在1947年就撰写了后来颇有影响的《法理学大纲》,一代宗师韩德培先生称李达是“我国最早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学的一位拓荒者和带路人”(序言第2页).在当时的环境中,似可以期待《学报》重振昔日辉煌,成为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阵地.与建国前的两次复刊没有变更名称与卷期排列的做法不同,这次复刊将《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和《国立武汉大学文哲季刊》模式合并为一种《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报》.这表明,法学既是实践性强的社会科学,又是有深厚底蕴的人文学科.

不幸的是,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武汉大学法律系面临一场劫难,一批知名法学家被打成论文范文.1958年,武汉大学法律系被撤销.法学的强势地位在武汉大学不复存在.缺乏了法学教学研究的支持,《学报》的法学栏目自然就无法生存.1956年至1965年期间,《学报》共出版34期331篇文章中,法学栏目实际上已经被删除,法律方面论文仅有4篇,而且主要分布在1959年之前.1959年到1966年停刊,《学报》几乎找不到一篇与法学相关的文章.当时正是“文化大革命”这场浩劫的前夜.刚创刊的《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报》的名称在1962年变更为《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73年再次变更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与刊名反复变更相对应的是,《学报》的出版周期、栏目设置、刊物风格不断调整.这实际上说明了当时办刊思路飘浮不定.当法律与法学的作用不受重视时,各种公共决策活动难免无章可循,连办学术期刊也不例外.这也折射出当时国内主流舆论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很不成熟,仍处在不断摸索中.

但可贵的是,在1957年第2期刊发的两篇法学论文,卢干东的《狄骥反动法律学说的初步批判》与刘燕谷的《凯尔森法学理论批判》仍坚持了较高的学术标准.以今天的研究深度来看,该文并不过时.1958年第1期刊登了陆季蕃的《关于宪法学对象一些问题的商榷>,一文,批判了一些苏联学者不成熟的看法,认为“宪法学所研究的是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公民嫉恨权利义务,以及在这三方面所发生的宪法关系”.该文认为要加强宪法学的科学性,避免“有的地方像讲中国革命史;有的地方像讲政治经济学;有的地方又像讲政治常识”.这些真知灼见,若被当时的决策者或理论界重视,后来论文范文中宪法被抛弃与践踏的悲剧也许可以避免.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4年第3期开始出现了法学类文章《先秦法治思想的总结》,同年第4期中,又刊登了《儒法斗争简史》与《略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家的阶级基础及其进步作用》.这些论文在与当时政治宣传中尊法批儒的步调保持了一致的同时,相对客观地评价了法家的历史地位与影响,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总体说来,当法律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受重视时,法学研究与法学期刊很难得到应有的发展.尽管作为法学家的李达校长当年寄希望《武汉大学学报》探索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实质,但举国上下对法律功能与作用认识的欠缺,对相互争鸣的学术氛围的忽视,无论是对国家进步还是社会科学本身的发展,都是极大地危害.不仅当时的决策者与人民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武汉大学学报》也不可能在此时幸免于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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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拥护改革开放,迎来法学发展的春天

1976年底,“论文范文”被打倒,“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国家开始进入了拨乱反正时期.然而,理论界的学术研究活动虽然逐步走向复苏,但整体氛围还比较谨慎保守,没有完全正常化.尽管论文范文同志在那划时代的经典文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精辟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论文范文,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论文范文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第146-147页).由于当时的专门的法学刊物相对较少,例如《法学研究》1979年才创刊,《中国法学》1984年才创刊,法学界对法制与改革开放的响应、拥护与宣传还不够.在这历史转折之际,《武汉大学学报》积极刊发探讨我国各个重大立法活动、应对改革开放中遭遇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论文,在推动法学复苏与发展中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此后的一段时期内《武汉大学学报》法学栏目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是关注重大立法活动,引领时代法制潮流.在宪法被国家遗忘忽视多年之后.1978年第3期,《武汉大学学报》破天荒地刊发了蒋碧昆研究宪法的文章《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的总章程》.该文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格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成为执法、守法的模范”.虽然“文化大革命”中长期的无法无天状态已经结束,但该文的观点在当时仍显得非常大胆,尤如一声春雷,也许预示着一个法律的春天即将到来.1980年正是社会上争论法治与入治的优劣的时候,《武汉太学学报》及时以学术动态介绍的形式,刊发了武大法律系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会的成果.该年的重大立法活动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出台,《武汉大学学报》第4期及时刊发了凌相权的评介论文《加强法制观念全面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同年还刊发了马克昌的《我国刑法的任务》、许崇德的《学习新中国三个宪法的几点体会》.在多年未刊发法学类论文后《武汉大学学报》连续三期刊登研究《环境法》、《刑法》与《宪法》的论文,这一引领潮流的做法已经预示着法学逐渐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与关注.1982年是现行《宪法》得以制定与通过的年份,在《宪法》颁布前,《武汉大学学报》刊登了4篇何华辉、许崇德等知名学者探讨宪法的论文,开一时风气之光.

二是关注新兴问题,推动了新学科的发展与形成.1982年《武汉大学学报》刊登了两篇探讨环境法问题、两篇探讨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并在1983年刊登了韩德培、李浩培、李双元关于冲突法、条约法、国际私法方面的论文,环境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当时属于新兴学科,此领域的专家学者奇缺,《武汉大学学报》刊登了这方面的文章确实是开全国之先河.接下来一段时期内,《武汉大学学报》大量刊发了国际法、环境法方面的杰作,如有王曦的《试论美国论文范文和州宪法在环境权问题上的发展》、李双元的《对外开放政策与中国国际私法》等,为这些学科的形成与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关注各学科基础理论,积极填补学术空白.由于多年来法学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法学界对一些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都不够深入,《武汉大学学报》逐渐开始重视法学基础理论.1984年刊登的凌相权的《关于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文,积极参与讨论当时正在起草的《劳动法》.当时理论界对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存在较大争议,《武汉大学学报》积极刊发了这方面的论文,如《论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和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等.这不仅在研究经济法问题,实际上也在探讨法律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这客观上为后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埋下了理论伏笔.1985年后刊登的法学论文学科越来越广.例如,王应暄的《评点校本<,唐律疏议>,》、蔡守秋的《国家政治与国家法律、党的政治的关系》等.1988年,《武汉大学学报》第一次刊发了案件判决剖析类文章,这在当时法学界实属不多见.1991年第2期刊登的《论(中国刑法专家系统)的研制》一文,实属国内计算机辅助定罪量刑的首创.

1987年后,《武汉大学学报》在编排上有重大的进步,开始对论文采取学科分类.“法律学”是学报的一个常设栏目.当年刊登了证据法,环境法、国际法、侵权、共同犯罪、图书馆法制等多领域的多篇法学论文.自此后几年时间内,学报刊登并重视法学类文章的风格基本形成.到1992年,法学几乎成了仅次于经济学的份量最大的栏目.

总之,1978年到1992年这一时期内,《武汉大学学报》刊登的法学论文的选题集中于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出现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与新兴热点问题,例如人治与法治关系、法律与党的政策关系、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关系问题、刑法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功能等,其在探索法律在改革开放中可能发挥的功能与作用同时,促进了武汉大学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与发展.

四、阐释市场经济,唱响依法治国主旋律

1991年11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从不同的角度向世界宣告了新中国的人权状况在不断提升的事实.1992年开始,随着论文范文同志的南巡讲话,举国上下迎来了第二次思想解放.一些传统的法学研究禁区开始被打破,理论对市场经济、人权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研究水平也随之发生了大幅度地提高.随着1996年年底党论文范文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自1997年开始,法学逐渐成为社会科学中的显学,开始迎来了大发展时期.在1993年到2005年,《武汉大学学报》的法学栏目日益繁荣兴盛,其主要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及时深化了对人权理论的研究.1993年第一期刊登的《人权模式论》以高屋建瓴的方式论证了人权的基本模式与内在结构,令人大开眼界,耳目一新,该文后来被学术界反复引用.万鄂湘当年的《论人权的整体概念》与接下来的《论国际人权条约的保留》、《论国际人权条约的准司法监督机制》等文也在澄清对人权的内涵方面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二是及时开展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19 93年刊登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一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时候,已经在勾画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的宏伟蓝图.在接下来几年内,支复生的《浅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涉及的几个行政法问题》;李玉泉的《论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漆多俊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与立法体系》;刘丰名的《国际证券市场热点法律问题对中国的启示》、《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彭论文范文的《版权国际保护的回顾与前瞻》;马俊驹的《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刘剑文的《应税所得的法律问题探讨》、《所得税法中特殊论文范文扣除的国际比较》等文,逐步深入挖掘经济活动的具体规则或新兴法律问题,初步形成了接下来几年办刊思路,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与确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大力推动了对依法治国相关理论的研究.1997年的代表性论文是《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在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新理论刚刚被国家接受时,该文旗帜鲜明地论证依法治国的时代意义,并视之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保障.在接下来几年内,关于依法治国的相关论文大量涌现,例如《宪政秩序论略》、《论依法治国的价值定位》、《论以宪法治国:依法治国的精义》、《论论文范文与法治的关系》等文,进一步深化了理论界对依法治国相关理论的理解.

四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在不断深化.1995年,《论论文范文论文范文与法制思想的基本特征》一文从深入解释论文范文同志的法律思想人手,深入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与特色,不仅立意新颖,而且兼顾了最新学术理论与正统意识形态,是比较稳健务实的写作方式.有利于观点的被决策层与社会大众接受和采纳.这种写法后来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代表性方法之一.

五是深化了对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1994年后,《武汉大学学报》刊发了童之伟研究宪法基础理论的一系列文章,如《从宪法学角度探析国家结构形式的源与流》、《宪法学国家结构形式范畴形成史考略》、《国家权力分解定律作用形式之宪法学*》.自1982年《宪法》生效后,《武汉大学学报》多年没有刊发宪法方面的文章,究其原因,由于在我国《宪法》不能直接被司法所适用,并受传统研究方法的局限,宪法的地位与作用不为人知、不受重视,被视为是“闲法”.童之伟的系列论文,从宪法的基础理论层面探讨当代中国的宪法,在方法上有所突破,对“宪法学”这一学科得以形成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自1997年后,法学在决策者、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进入法学领域的研究人员与青年学生的人数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探讨各种问题的法学论文不断涌现,篇幅大大加长,质量显著提高.《武汉大学学报》的法学栏目抓住这个历史机遇,推出了一系列的学术精品.它不仅逐渐开始全面探索依法治国中的方方面面问题,而且还培育了以一些中青年法学家与研究人员为代表的作者群.在2001年,《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做出了重大调整,决定继承创刊初期的传统,将学报一分为二,创办了人文科学版与社会科学版两种不同的刊物.此后,法学栏目主要在《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后来由于一些原因又恢复《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的刊名)中.除法学外,该刊的主要栏目是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这样的分工.有利于在加强专业化分工同时,尽可能实现社会科学内部相关领域的交流与互动.

然而,尽管《武汉大学学报》仍然是刊登、宣传最新法学成果的阵地,但各种新兴的学报与专业性法学期刊实在是太多了.解放前,我国往往只有几十所公立大学能办学报,如今,在法治大发展大繁荣的年代,我国各类大学学报多达2000种,法学专业期刊也有数百种.随着专业研究队伍的不断扩大,由于篇幅、人力的优势,一些法学期刊在专业内部的地位与影响力日渐与《武汉大学学报》并肩而立.这是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地位日益凸显的结果,但这种地位与影响力,正是各种综合性学报的法学栏目不断呼吁与推动的结果,尤其是在此之前专业法学期刊的种类还比较少内容还不够丰富的时候.

五、坚持理论创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应该说.1997年到2005年期间,中国的法学研究尽管得到了极大的繁荣,但法学对法治实践的关注与回应还做得不够,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还有待加强.其突出表现是,众多中青年学者大量介绍或引用西方的法治理论与观点时,却不一定认真分析了该理论是否符合当代中国的国情与现实需要.例如,以法律移植、司法独立为代表的一些理论倾向,有时候片面裁剪事实,美化西方法治经验,盲目否定本土经验与法治创新.

因此,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与法学类期刊的发展方向是,关注中国问题,做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魄的文章.综合性学报的优势在于横跨多个领域,有利于各个学科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从不同的角度与视野深入分析.对于有跨学科优势的《武汉大学学报》来说,这何尝不是一种发展契机呢?

2005年,《武汉大学学报》在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栏中,旗帜鲜明的发表了一组三篇檄文式的成果,分别是《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中国法学的全局——再论人本法律观》、汪习根的《对话与超越:全球化时代中国人权法治的发展路径》、徐亚文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组论文的代表意义在于,在当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没有正式提出之前,旗帜鲜明的提出并讨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问题,以有别于以“资本主义法治”为主干的“西方现代法治”理论.随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式确立,此组文章所阐明的“人本法律观”也逐渐得到学术界的认可,被视为是当代中国法学的重大创新成果,其代表人物应邀主讲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同样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刊登了一组专门探讨社会主义论文范文实现形式的论文范文,分别是《选举论文范文的局限与超越》、《谈判与社会主义论文范文的实现形式》、《自治论文范文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方式》、《论协商论文范文:基于社会和谐的视角》.这组论文从法学角度分析了社会主义论文范文的实现形式,其方法与视角具有一定新意.

在接下来的几年内,《武汉大学学报》刊登了一批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立论文范文土国情进行理论创新的法学论文,其中代表性的有:周叶中的《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徐汉明的《和谐社会建设与刑事检察政策的调适》;汪习根的《论发展权法律指标体系之构建》;徐亚文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现代司法理念的法理建构》;刘诚的《为国家主义法制观正名》;康均心的《论我国的国家安全战略》;邓联繁的《政治文明建设视域中的依法执政》;庄汉的《和谐社会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施建辉的《论和谐执法的契约之道》、黄进的《中国应对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法律问题探析》;魏华林的《地震灾害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前提条件》等等.这些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在于,在一些西方法学理论受到了盲目的追捧的时候,它们有清醒的问题意识与本土关怀,坚持了自己的学术立场与品位,服从并服务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大局.

总体说来,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以确立的4年多时间以来,《武汉大学学报》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理论导向与问题意识,刊发了大量立足中国法治实践、超越并引领中国法治实践的论文范文,这是许多“过于专业化”的法学期刊所没有做到的.在这种趋势下,我们有理由期待和相应,《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会越办越好.

纵观《武汉大学学报》法学栏目80年的发展历程,感慨良多.《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在一些历史转折时期或在重大法治事件发生时,坚持了自己的学术立场与品位,并努力引领学术潮流与风尚.这一知名综合性大学学报法学栏目的变迁,不仅反映出不同时期法学与法治地位的沉浮,而且也说明了当时国运的兴衰.这80年来宝贵经验,值得我们深入珍惜与深思.

[参考文 献]

[1]梅汝墩:《中国旧制下之法治》,载《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1934年第1期.

[2]李 达:《法理学大纲》,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3]吴友法、车英:《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史略<,1949-2000>,》,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

[4] 陆季蕃:《关于宪法学对象一些问题的商榷,裁《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 58第1期.

[5]《论文范文文选》第二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责任编辑 车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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