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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契约或双重契约——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之异

主题:一百单八将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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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论文范文

一百单八将论文

目录

  1. 一、逻辑起点:自然状态
  2. 二、订约过程:单一契约或双重契约
  3. 1 霍布斯:单一契约论
  4. 2 洛克:双重契约论
  5. 三、结语

摘 要:同为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的霍布斯与洛克,都运用社会契约理论的模式与框架分析政治问题,阐述政治理论,但两者社会契约理论的内容却存在较大差异.本文试图从订约过程这一角度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理论的区别.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单一契约;双重契约

社会契约理论作为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重要理论假设,在霍布斯、洛克、卢梭的政治思想中都有充分体现.但同为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的霍布斯与洛克,虽然前者的《利维坦》与后者的《政府论》下篇中都涉及社会契约论理论中关于自然状态、权利转移的内容、订约过程、社会契约效力等问题,但具体内容却存在较大差异.在订约过程问题上,霍布斯主张单一契约,而洛克主张双重契约.

一、逻辑起点:自然状态

1.霍布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霍布斯自称与“恐惧”是双胞胎,其生活经历形成了他一生恐惧多疑的心态,影响了他对自然状态的看法.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人具有的自然权利是“每个人按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1]97,简言之即“自我保存”.而人们在能力平等基础上,由于竞争、猜疑、荣誉三大因素,会为了谋求目的的平等而进行斗争.“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自我保全等在达到这一目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对方.”[1]“如果有个人培植、建立或具有一个方便的地位,其他人就可能联合力量前来,不但剥夺他的劳动成果,还要剥夺他的生命或自由.”[1]所以,这种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此状态下,几乎一切产生都无法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人们显然不愿意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由于这种战争状态无法真正实现“自我保存”这一自然权利,人们会订立契约寻求公共权力,建立国家.“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时,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1]2.洛克:“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洛克不同意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看法.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2]自然状态中,人拥有三项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与财产.洛克尤其重视财产权,甚至在宽泛的意义上把生命权与自由权也划入财产权的范畴.在《政府论》下篇中,他专门辟出“论财产”一章解释财产问题.认为,财产权是由劳动起源的.“在绝大多数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归之于劳动”[2],“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了.”[2]换言之,人们通过劳动不仅得到了处于“自然安置状态”的东西,同时在自然法意义上也使之脱离“自然安置状态”,完成了对其的私有化过程,确立了对其的财产权.洛克基于17世纪世界资源相对充裕的现实情况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们很少会由于财产引起纠纷或矛盾.因为“一个人的勤劳所能达到的并对它独占而不让别人分享的一部分物资(特别是限于理性所规定的可供使用的范围)数量很小”.[2]

但自然状态并不意味着是放任自由状态.自然状态中,存在自然法规范人类的活动.而对于违背自然法的罪犯,自然法赋予了每个人以惩罚权,或者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因为“在那种完全平等的状态中,根据自然,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享有管辖权,所以任何人在执行自然法的时候所能做的事情,人人都必须有权去做.”[2]而洛克认为,正因为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与执行者,使得自然状态存在三大缺陷或不便:“第一,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被共同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等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按照既定的法律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等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2]而人们正是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这三大缺陷,而签订契约,脱离自然状态的.

二、订约过程:单一契约或双重契约

1 霍布斯:单一契约论

霍布斯在订约过程上持较简单的单一契约论.他认为,人们通过建立契约将权力完全托付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并使其统一于一个人格之中,从而建立起一个“利维坦”式的国家.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构建了一套堪称为典范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他认为,“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1]而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转让权利,是基于第二自然律的表述:“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1]而当人一旦放弃或转让权利后,“就谓之有义务或受约束不得妨害他所捐弃或允诺让出的权利的人享有该项权益.”[1]契约一旦得以订立,自然法就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因为“这种权力之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由于其本质(因为最容易破坏的莫过于人们的言辞),而是由于畏惧毁约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1]

但霍布斯却充分认识到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下,人们虽然出于自我保存而订立契约,但人们同样会因为处于自我保存而不遵守契约,仅仅依靠自然法或是契约的语词使人们遵守契约是脆弱的.所以,他呼唤一个强制权力,因为只有强制权力可以加强脆弱的语词的力量.“语词的约束过于软弱无力,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存在时,就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贪欲、愤怒和其他论文范文.”[1]“虽然有自然法(每一个人都有遵守的意愿并在遵守后可保安全时才遵守),要是没有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计策戒备所有其他的人.”[1]所以,霍布斯指出,要建立这么一种强制权力,必须形成一个人格,使这个人格能完全代表订立契约的人们.“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等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1]据此,霍布斯得出了国家的定义:“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契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以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1]分析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国家形成的过程,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订立契约放弃除自我保存以外的所有权利,并把这些权利交由一个主权者统一行使.从订约过程看,全过程只存在一个契约,即人与人之间互相订立的契约.换言之,主权者并不是订约的一方,人们也并未与主权者订立另一个契约.所以,主权者不受契约本身的约束,其所得到的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可动摇的.

2 洛克:双重契约论

与霍布斯截然不同的是,洛克在权利转让过程上持相对复杂的双重契约论.他指出:“政治权力是由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等而且这个权力仅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相互同意.”[2]他认为,政治权力的形成分两步走:第一,个人通过契约交给社会其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第二,社会通过契约将个人的权利委托给统治者.于是构成了洛克的双重契约论思想,即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政治社会,通过政府契约形成政府.但政治社会与政府的目的均为一个,即保护人们的财产.

(1)社会契约:政治社会形成.洛克设想的自然状态固然美好,但自然状态具有缺乏明确周知的法律、缺乏公正的法官与缺乏有效的执行力这三大缺陷,使人们无法正确可靠地行使惩罚权,反而会侵犯自己的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所以,人们基于自愿与同意订立契约,放弃自身自然权利中的惩罚权,把它转让给一个共同体,即政治社会.“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2]53只有通过订立契约形成一个共同体后,人们才能谋取“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2]

(2)政府契约:政府形成.在洛克笔下,政治社会与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政治社会不能没有政府而独立存在.“人们加入政治社会的目的是接受一个不变的法律的约束,这个目的只能通过建立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达到.”洛克恰是这样解释政府的建立的.[3]洛克认为,政府的形成源于一个基于人们同意之上的契约,在这个契约下,政治社会把先前由人们所转让的权利形成的权力,委托给政府行使.这种委托理论是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十分特殊而重要的一点.在政府契约中,立约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政治社会仅仅是把惩罚权委托给政府.换言之,如果把惩罚权视作一种财产,那么从财产的所有权角度看,惩罚权依然属于政治社会,政府仅拥有使用权.如果人们对政府感到不满意,随时可以将惩罚权收回,并作重新分配.

而这种因委托而形成的最高权力更多体现在立法权中.洛克在对自然状态三大缺陷的论述中首先提及的就是一部明确周知的法律的缺失,所以洛克更为注重立法权.“立法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2]83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中也指出:“根据英国革命的经验,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政府中的最高权力,尽管他也承认行政机关有参与立法的可能性.”[4]所以洛克笔下关于政府的权力或者是政府的解体更多指的是立法权及立法机关.

(3)政治社会解体与政府解体.洛克的双重契约思想还包含在其对政治社会解体与政府解体的讨论中,并为政府解体提供了理论支持.洛克严格地区分了政治社会的解体与政府的解体.他认为,政治社会解体“通常和几乎唯一的途径,是外国武力的入侵,把他们征服”.[2]而政府的解体方式却分为两大类:其一,通过政治社会的解体使政府自然而然地解体;其二,政府可以从内部解体,包括立法机关的破坏解散,或是政府在行动上违背了人们的委托.

对此可以发现,在政治社会解体与政府解体关系上,洛克认为,政治社会一旦解体,政府也就相应解体;但政府解体后却不必然导致政治社会的解体.“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授以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社会一切成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部分和各成员的权力并调节他们之间的统辖权.”[2]既然政府是人们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一个委托性契约而产生的,所以一旦人们认为政府侵犯或破坏了他们的财产,则有权主动解除委托关系并要论文范文回权力,从而使政府解体.但政府解体后,人们又必须尽快订立一个新的契约,形成一个新的政府,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方面,洛克认为,社会契约并未因此而同时被解除,“每个人在参加社会时交给社会的权力,只要社会继续存在,就决不能重归于个人,而是始终留在社会中”[2].另一方面,“社会决不能由于另一个人的过失而丧失它用来保护自己的固有的和原有的权利,而社会的自保只有依靠一个确定的立法机关,并公平无私地执行它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做到.”[2] 施特劳斯在《政治哲学史》中也指出:“政治社会得以为继的条件是马上成立政府.政治社会和政府可以在思想上加以分离,但它们并不能彼此独立存在:政治社会需要政府.没有政府的政治社会除了建立政府外不能做任何事情.”[3]综上,如果政治社会与政府由同一个契约形成,那么政府一旦解体,政治社会也相应地自动解体,人们就要重新回到自然状态,财产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政治社会的形成与政府的形成是由两个契约独立完成的.

三、结语

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关于订约过程的讨论,虽然只是整个社会契约理论逻辑体系中一部分,却直接影响到了二者最终的结论.尽管二者存在一定的相通之处,但其差异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在霍布斯的单一契约论中,主权者位于契约之外,所以人们通过契约转移出的权利在主权者那里形成了一个不受限制、不容侵犯、不容分割的绝对权力,进而形成专制主义政权,得出国家主义的结论.但在轰轰烈烈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英国资产阶级已无法吸纳霍布斯的专制主义国家政权思想,霍布斯只能在思想层面完成“利维坦”式国家的建立试验.

而洛克的双重契约论中,由于权力最终由第二个委托性的政府契约形成,在先前有第一个社会契约的支撑,政府契约的破坏并不必然导致人们重新回归自然状态.所以,洛克认为,人们有权推翻不能保护自己财产的政府,尤其是推翻代表最高权力的立法机关.洛克通过双重契约论最终得出人民同意、有限政府、法治分权等自由主义基本结论.他由此被称作“自由思想的始祖”[5].而洛克的思想最终为英国新兴资产阶级所吸收,深刻影响了近代英国宪政的建立.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第3版[M].李洪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第4版,下卷[M].邓正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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