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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答辩评语第一部分

主题:研究生学历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0

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研究生学位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研究生学位论文范文

研究生学历论文

目录

  1. 研究生学历:2015专业学位研究生比例将过半

   研究生导师培训手册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编印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 录

   一,简介

   二,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

   三,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15.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16.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17.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18.教育部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四,研究生内设科室,主要职责及论文范文

   学校简介

   长沙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管,经,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具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生推免权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是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经过近60年的建设和发展,学校积淀了以校训"博学,力行,守正,拓新",校风"团结进取,严谨务实"以及"脚踏实地,艰苦奋斗,乐于奉献,锐意进取"的"铺路石"精神为核心的长理文化.自建校以来,为交通,电力,水利,轻工等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近20万高级专门人才.学校生源充足,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5%以上.

   学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现有金盆岭,云塘两个校区,校园占地3129亩,校舍总建筑面积11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6.45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4.16亿元.全校藏书总量306.73万册(另有电子图书4285GB),中外期刊3192种,拥有集借阅,查询,检索功能于一体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体育运动场地21.37万平方米,其中室内体育场馆3.45万平方米.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发展战略,现有专任教师1969人,其中正教授304人,副教授69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673人.拥有外聘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国家"千人计划"人选1人,"973计划"项目论文范文科学家1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3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1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5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5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9人,国家级教学名师4人,全国优秀教师7人,湖南省"百人计划"人选10人,湖南省"芙蓉学者"特聘教授4人,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2人.

   学校设有16个教学院(部),1个独立学院和1个继续教育学院.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30000多人,博士,硕士研究生5000余人.学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依托培养干部基地,现有在校空军国防生400多人.

   学校紧紧依托交通,电力,水利,轻工行业,建成了水平较高,特色鲜明的本科教育体系.现有61个本科专业,覆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学七个学科门类.拥有国家级特色专业9个,土木工程专业被遴选为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会计学专业入选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7门;国家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2个,虚拟仿真实验中心1个,国家工程实践教育中心6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学校为教育部"论文范文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学校,教育部"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学校.近五年,获得

研究生学历:2015专业学位研究生比例将过半

国家教学成果奖4项,省级教学成果奖38项;大学生获得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成果奖130项,省级学科竞赛和科技成果奖719项.

   学校现有2个博士后流动站,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5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05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8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具有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资格.拥有国家工程实验室,科技创新团队,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等自然科学创新平台31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平台13个,省部级重点学科11个.

   "十一五"以来,学校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4项,其中主持完成的"膨胀土地区公路建设成套技术"项目2017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持完成的"混凝土桥梁施工期和使用期安全控制的关键技术","混凝土桥梁服役性能与剩余寿命评估方法及应用","沥青路面状态设计法与结构性能提升技术及工程应用"项目分别于2006,2017,2017年3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学校实现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突破.拥有国家专利1237项(其中,职务发明专利186项),科研进校经费达12.6亿元.

   学校先后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韩国及香港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2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学校具有招收和培养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资格,目前在校留学生近200人,近年来共派出1000余名在籍学生分别去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学习.

   面向未来,长沙理工大学将继承和发扬优良的办学传统,遵循现代大学办学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强化内涵发展,全面提升质量,为创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砥砺奋进,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更新时间:2017年4月)

   二,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 查阅* 培

   养

   管

   理 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csust.edu./pub/yjsb/pygl_x/pygl_x_xxwj/index.html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实施方案 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手册 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在学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有关规定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工作条例 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 csust.edu./pub/yjsb/pygl_x/pygl_x_yjspylc/index.html 长沙理工大学生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 学

   位

   管

   理 长沙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csust.edu./pub/yjsb/xwgz_x/index.html 长沙理工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奖励与资助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长沙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并公布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资助经费标准的通知 博士研究生答辩流程及相关材料 csust.edu./pub/yjsb/xzzx_x/xzzx_x_xwgz/t20170923_276267.html 各类硕士研究生答辩流程及相关材料 csust.edu./pub/yjsb/xzzx_x/xzzx_x_xwgz/t20170514_273474.html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csust.edu./pub/yjsb/xzzx_x/xzzx_x_xwgz/t20170916_273466.html

   文件名称 查阅* 研

   究

   生

   工

   作 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暂行办法 csust.edu./pub/yjsb/yjsgz_x/yjsgz_x_jztx/index.html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特困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及奖励暂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三,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论文范文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论文范文.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论文范文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论文范文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着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论文范文的学者或着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 士 学 位

   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论文范文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博 士 学 位

   第十条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着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着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 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 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论文范文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论文范文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其 他 规 定

   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 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论文范文.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论文范文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论文范文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7-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论文范文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论文范文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着,发展潜力突出.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论文范文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论文范文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论文范文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论文范文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论文范文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论文范文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每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论文范文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6,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范文论文范文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取得了重论文范文就,基本实现了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战略目标.但总体上看,研究生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培养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7—2020年)》,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就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论文范文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论文范文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深入实施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纲要,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为着力点,更加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更加突出科教结合和产学结合,更加突出对外开放,为提高国家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为建设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提供坚强保证.

   2.总体要求:优化类型结构,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招生选拔制度;鼓励特色发展,构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的培养机制;提升指导能力,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改革评价机制,建立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合作共赢的发展战略;加大支持力度,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改革,实现发展方式,类型结构,培养模式和评价机制的根本转变.到2020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适应需要,培养模式各具特色,整体质量不断提升,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二,改革招生选拔制度

   3.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基本稳定学术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总体规模,建立学科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进一步突出学科特色和优势.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视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

   4.深化招生计划管理改革.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规模.加强和改进招生计划管理,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形式,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双轨制".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计划分配办法,通过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学科,基础学科,科技前沿学科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学科发展.

   5.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优化初试,强化复试,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注重对考生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

   6.完善招生选拔办法.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办法,注重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建立博士研究生中期分流名额补充机制.对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的选拔程序.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考试安全工作.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7.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把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培养,培育研究生正直诚信,追求真理,勇于探索,团结合作的品质.认真组织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8.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统筹安排硕士和博士培养阶段,促进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重视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科研训练,要求并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前沿性,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鼓励多学科交叉培养,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9.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形成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行业和专业组织在培养标准制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建立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相结合的专业化教师团队和联合培养基地.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大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10.加强课程建设.重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培养单位课程体系改进,优化机制,规范课程设置审查,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增强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内容前沿性,通过高质量课程学习强化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训练和学术素养培养.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特点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探索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

   11.建立创新激励机制.根据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发掘研究生创新潜能,鼓励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课题,在导师和团队指导下开展研究,由培养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制定配套政策,支持研究生为完成高水平研究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加强研究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提高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

   12.加大考核与淘汰力度.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四,健全导师责权机制

   13.改革评论文范文度.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14.强化导师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全面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师德水平,加强师风建设,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的示范和教育作用.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15.提升指导能力.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行学术休假制度.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人才交流与共享,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完善校所,校企双导师制度.重视发挥导师团队作用.

   五,改革评价监督机制

   16.改革质量评价机制.发布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范.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定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术学位注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专业学位注重职业胜任能力评价.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要更加突出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要坚持在学培养质量与职业发展质量并重.强化质量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

   17.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证的主体作用.培养单位要加强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培养标准和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加强国际评估.建立毕业生论文范文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18.完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加快建设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导,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改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统筹学科评估.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做出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建立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体系,鼓励培养单位参与国际教育质量认证.

   19.建立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在学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分析和预警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质量标准,发布质量报告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0.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培养单位办学责

总结:本文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研究生学历引用文献:

[1] 经典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 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如何定
[2] 关于导师对研究生学位的论文选题 导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哪个好
[3]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大全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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