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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主题:环境行政许可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5

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论文范文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简明手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一二年十月

   编辑:朱建新 陆久季 乌尔肯·哈布肯

   李新琪 王永斌 何京亮

   审核:拜合提亚·达吾提

   朱建新

   编制说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进一步提高我区环境执法工作效率,便于环境执法人员熟知,应用和查阅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环保厅党组的部署和要求,环保厅监测监察处组织人员编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简明手册》,作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工具书.

   《手册》主要收集整理了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处罚程序,行政处罚证据的规则及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式样.主要汇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手册》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依据,如遇新法颁布,法律修订,以新法和修改后的法律依据执行.本手册在编辑当中由于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及时间紧等原因,难免纰漏,如有与法规原文不符之处,以原文为准.

  

   编 者

   二○一二年十月

   目 录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类等1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 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等等等等等10

   三,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等等16

   四,超标(总量)排污,或者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类等21

   五,违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类等等等等26

   六,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等等等等33

   七,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类等等等等等43

   八,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等等等等46

   九,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等等等等等52

   十,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等等等等54

   十一,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等等等56

   十二,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类等等等等70

   十三,违反清洁生产管理规定类等等等等等74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等等等77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等等等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等118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等等141

   5,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等等等等等156

   6,环境行政处罚流程序等等等等等164

   7,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式样等等等165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类

   违法行为(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违法行为(二):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7,《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10,《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三):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限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违法行为(四):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条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五):

   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和脱硫装置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

   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

   违法行为(一):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二):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违法行为(三):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造成噪声污染的其他行为: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市区或者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不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抛掷,扬撒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四):

   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五):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或者设施.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向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到申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批复.

   违法行为(六):

   未经同意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电子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

   违法行为(一):

   违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工业废水自动监测规定: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者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论文范文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有强制拆除,所需论文范文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三):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违法行为(四):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五):

   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超标(总量)排污,或者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类

   违法行为(一):

   超标总量排污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水污染限期治理任务: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论文范文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闻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和行业,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改建项目中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一)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

   (二)工业园区未作规划环评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

   (四)国家规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二):

   大气污染物超标限期治理;或者违反限期治理要求: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违法行为(三):

   逾期未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理任务: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放治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违法行为(四):

   逾期未完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限期限治理任务: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违法行为(五):

   逾期未完成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限期治理任务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废弃危险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六):

   逾期未完成尾矿污染限治理任务: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定》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七):

   电子废物污染限期治理;或者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责令限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五)其他造成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五,违反环境保申报登记制度类

   违法行为(一):

   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大气,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环境污染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二):

   拒报或者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违法行为(三):

   拒报或者谎报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违法行为(四):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五):

   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六):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一)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四)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违法行为(七):

   不按规定*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不按规定*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治理设施,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污去向及有关资料;申报登记的事项有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申报变更登记.

   不得拒报,谎报噪声,大气,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环境污染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大气,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环境污染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

   违法行为(一):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违法行为(二):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 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三):

   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交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三):

   将废弃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论文范文或者经营许可论文范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违法行为(四):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论文范文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 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环境行政许可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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