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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本科生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7

简介:关于本科学生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本科学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本科学生论文范文

本科生论文

目录

  1. 本科生:香港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经验分享短片

   东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导学手册

   东华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7年

  

  

   崇

   德

   砺 博

   志 学

   尚

   实

   目 录

   目 录 3

   致新生的一封信 5

   支持服务篇 7

   教学模式与学习方式 8

   时间管理与个人学习计划 10

   政策文件篇 26

   教育部论文范文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 27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9

   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为"大学英语"统考免考条件规定的通知 32

   教育部论文范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书和学位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33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35

   规章制度篇 4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42

   东华大学网络行为"十不规范" 44

   东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45

   东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免考管理办法 49

   东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进修生须知 62

   东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63

   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65

   东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70

   东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考场管理细则 75

   办事指南篇 77

   网络学习流程 77

   课程进修流程 79

   学籍异动(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流程 81

   统考流程 85

   友情提醒 86

   致新生的一封信

   各位新同学:

   你们好!

   欢迎加入东华大家庭,你们的到来将为东华现代远程教育注入新的朝气和活力.从今天起,你们将在东华度过几年的学习时光,学习之途拥有欢笑与收获,亦会包含艰辛和失落,但是请相信,东华将与你们同行,学校愿助你们成长.

   东华大学是教育部直属"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院校1960年,被国家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是中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士论文范文学位授予权的大学之一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的东华大学以"海纳百川,追求论文范文"之勇气,坚持走"观念兴校,学术兴校,管理兴校"发展之路,在"211工程"国家中独树一帜.教师根据教学要求适时在网上布置作业,通过课程作业可以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一些重点教学内容,平时作业成绩纳入课程总评成绩,学生应及时提交网上作业.教高厅[2004]2号

   教育部论文范文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自1999年在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网络教育呈蓬勃发展的趋势,试点规模不断扩大,发展顺利,取得了可喜的经验和成果,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络教育的规范管理,提高网络教育的社会声誉,确保网络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经研究,我部决定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的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的部分公共课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工作在我部领导下,由全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协作组成立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具体组织落实.

   二,统考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三,考试对象为试点普通高校的本科层次网络学历教育的学生和论文范文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2004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入学注册的学生的统考合格成绩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书电子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2004年3月1日之前入学的学生的统考成绩作为试点高校网络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2004年将对部分地区和部分高校的网络教育学生进行试点性抽查考试.2005年开始对2004年3月1日之后入学注册的所有学生进行统考.对2004年3月1日之前入学注册的网络教育的学生仍采用抽查考试的办法.

   四,统考初期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统考初期以常规纸笔形式进行或机考,网考,逐渐过渡到完全无纸化的机考,网考.

   五,2004年统考科目为英语和计算机基础,2005年开始,统考科目增加高等数学或大学语文.凡参加统考的学生都需参加英语,计算机基础考试,2004年3月1日之后入学注册的理工科类学生加试高等数学,文史类学生加试大学语文,农林医药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由学校选择高等数学或大学语文之一进行考试.具体专业的考试要求将在实施意见中公布.

   六,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参加相关的全国统一考试达到一定要求的学生可以免考.具体要求将在实施意见中公布.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公共课全国统一考试是提高网络教育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做好统考的舆论宣传工作和各项组织工作,保证统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教育部论文范文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教高[2004]5号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论文范文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教高厅[2004]2号),做好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工作,我部决定委托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网考委")开展统考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考试点工作要按照网络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针对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重在检验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水平及应用能力.

   二,在我部的领导下,由网考委负责实施统考试点工作.网考委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网考办"),统考课程专家组和若干考区办公室,各机构负责人采用任期制,由网考委主任任命.

   网考办作为网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统考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统考课程专家组根据统考科目的需要设立,承担制订考试大纲,命题,题库建设,对统考课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统考质量分析等工作;考区办公室负责考区的阅卷及相关工作.

   统考考务工作在网考委的领导下,主要由"论文范文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承担.论文范文广播电视大学对考务工作负有领导和协调责任.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当地的统考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考区办公室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当地的阅卷工作.考务单位在考前和考后将考试实施方案和考试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要根据我部关于统考工作的要求和网考委的具体部署,做好宣传动员,报名,免考资格审查,参与题库建设等工作.

   四,考试对象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普通高校的本科层次网络学历教育的学生和论文范文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2004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注册入学的学生要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统考,对2004年3月1日之前注册入学的学生进行抽测.

   五,统考科目按不同学历起点和不同专业类别确定: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是:

   (一)理工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B)"(数学专业考"高等数学(A)");

   (二)文史法医教育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文史类专业考"大学语文(A)");

   (三)英语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A)","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

   (四)艺术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C)","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

   (五)其它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由试点学校在"高等数学(B)"和"大学语文(B)"中再任选一门进行统考.

   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是:

   (一)英语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A)","计算机应用基础";

   (二)艺术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C)","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其它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

   专科起点本科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中没有"大学语文"或"高等数学"成绩的,按不同专业须加试统考科目"大学语文(B)"或"高等数学(B)",考试科目的选择同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的专业分类.

   六,关于免考的规定:

   (一)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可免考全部统考科目;

   (二)除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论文范文或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大学英语";

   (四)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

   (五)除英语专业考生外,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

   各试点高校要将本校免考学生名单公示并报网考办备案.

   七,统考公共基础课的要求与高等教育本科相应公共基础课的要求相一致.统考试点工作由网考委统筹安排,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标准.

   统考暂定每年组织两次,考试时间在3月和9月.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多次参加考试, 每次参考门次由学生自定.试点期间的统考成绩有效.

   八,考试论文范文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统一缴纳.考试费应专款专用于统考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九,试点期间,统考课程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标准由网考委确定,考试结果由网考办公布.所有统考科目成绩合格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书电子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

   十,统考考试试卷(含答案及评分参考,听力磁带)启用前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网考委制订统考安全保密规定.

   十一,网考委成立统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快速有效地应对全国与地区,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

   十二,网考委对统考试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参加统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网考办和考区办公室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网考委按照本意见制定统考工作管理办法.

   论文范文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为"大学英语"统考免考条件规定的通知

   网考委[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各考区办公室:

   教育部于2004年11月26日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高[2004]5号),规定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大学英语".目前,教育部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进行了改革.规定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的记分体制为标准分制,不设及格线,并决定2007年1月起,四,六级考试将不再接受非在校生报考.因此,网络教育的学生将不能报考四,六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为网络教育英语统考免考条件已无意义.针对上述情况,我委决定调整四,六级考试作为"大学英语"统考免考条件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在2006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四,六级考试证书的考生仍然按照原有规定免考"大学英语";参加改革后的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的考生可免考"大学英语".

   2.2006年1月1日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不再作为统考"大学英语"免考的条件.

   3. 网络教育英语统考的其它免考条件不变.

   特此通知.

   中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教 育 部 文 件

   教高厅[2007]1号

   教育部论文范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书和学位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书和学位证书的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书和学位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教育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试点高校要坚持"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历和学位管理的规定,建立和健全有关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的*书和学位证书授予的规章制度,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的*书和学位证书的授予与管理工作.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试点高校要根据《高等教育*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和《教育部论文范文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教学厅[2004]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做好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毕(结)业证书发放和电子注册工作.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试点高校要进一步规范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网络教育是主要面向成人在职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2007年7月1日以后录取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毕业时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应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完全一致,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并相应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2007年7月1日以前录取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毕业时学士学位授予由试点高校按照原有的政策执行.

   四,各试点高校要加强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书和学位证书的授予标准和*程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在招生简章和学生手册中明确有关网络教育统考,学历文凭,学位授予,电子注册等政策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书发放,学位授予和电子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书和学位证书的监督与管理,严格电子注册制度,切实保证网络高等学历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的严肃性.?

   ?

   教育部论文范文 二OO七年四月四日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论文范文思想,论文范文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论文范文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用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论文范文,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论文范文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自身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

   东华大学网络行为"十不规范"

   一,不在网上散布谣言.

   二,不盗用他人网络地址和帐号上网.

   三,不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四,不制作和使用有损网络安全的工具软件.

   五,不散发垃圾邮件.

   六,不浏览内容反动和低级趣味网站.

   七,不滥交网友.

   八,不随便与网友见面.

   九,不随意公布个论文范文家庭信息.

   十,不沉溺于网上聊天,BBS和游戏.

   东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以及东华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规范东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东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入学后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

   各类专业的学制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专科,专升本学制为两年半,以此制定教学计划.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按修满专业教学计划学分的情况,学生在校有效学习年限(含休学),专科两年半至五年,专升本两年半至五年.

   第三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凡录取的新生,持《东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新生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并获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及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专科起点升本科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必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含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论文范文)颁发的论文范文书原件,复查合格并报教育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后方正式取得学籍,弄虚作假者情节严重的,关部门查究.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课程考核,应体现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现代教育特色,可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所有考核成绩与学分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理工文管类专业全部课程及艺术类专业非实践性课程(以下统称"一般课程")考核一般采用考试形式.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包括课程网上学习考勤与平时作业)占30%,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载.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实践性课程的考核,按平时成绩与课程期末综合性作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习期间,学生须按进度上网点播课件学习课程内容;利用网上作业系统提交作业;利用学习讨论区交流学习体会和讨论问题;按时参加课程期中,期末实时答疑.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均在网上公布,学生自己上网查询.

   免考,补考,进修

   第十二条免考规定参照《东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免考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缺考或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原则上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后一周,补考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四条 按正常教学要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的第1至3周内提出进修申请,经批准同意,按学分缴费后方可进修课程.

   第六章 转学习中心,转专业

   第十五条 一般不予转学,若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学习中心者,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并签署意见后*转学习中心手续.

   第十六条 入学一年内,学生可以在入学考试科目相同的专业间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后,转入新专业,已修相同课程成绩保留,不同课程需要进修补足学分.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出国,生病或工作与学习冲突等原因暂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服兵役暂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凭入伍通知论文范文保留学籍手续,休学年限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休学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四学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年限,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第1至3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手续.休学期满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不报到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情况及复学时间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相应专业收费标准缴费.若遇教学计划调整,按新就读班级的教学计划执行,已修课程名称相同原先取得的成绩认可,未修课程需通过缴费进修完成.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若无相同专业班级,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转入同类别的其他专业学习,并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全部学业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不缴纳学费者;

   5,累计休学超过四学期者;

   6,复学时无后续专业又不愿转专业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情况退剩余学费,退费计算日期以学生本人提交退学申请日为准,对于已开具学费论文范文的学生,若论文范文丢失则剩余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由远程学历部审核后报请学院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自动退学和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退学手续者,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具有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各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东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免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东华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程免考工作的规范管理,推进学分互认的深入开展,结合网络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关于课程免考的规定

   免考指经学院审核学生须参加某门课程学习,但可以免于考试,学习结束后获得相应学分.

   (一)免考条件与成绩认定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的相应课程,成绩按75分记载.

   (1)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考《大学英语》系列课程.

   (2)入学注册时年满38周岁的高起专学生,可申请免考《大学英语》系列课程.

   (3)入学注册时年满40周岁的专升本学生,可申请免考《大学英语》系列课程.

   2,入学前已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或更高层次课程成绩合格证明者,可申请免考相应课程,成绩以自考成绩记载.

   3,具有上海市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认定范围内的相关非*书者,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考.(详见非*书认定课程一览表)

   (二)免考申请手续及相关事宜

   1,符合免考条件的学生,须在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有关手续 可替换相关课程 层次类别 免考成绩 上海市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 计算机应用基础 专科 80 本科 75 上海市计算机等级考试论文范文(计算机系统与网络技术)证书 计算机网络技术 本科 85 上海市计算机等级考试论文范文(信息系统与数据库技术)证书 数据库技术 本科 85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 计算机应用基础 专科 80 本科 75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isual FoxPro数据库程序设计)证书 数据库技术 本科 80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论文范文(数据库技术)证书 数据库技术 本科 85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论文范文(网络技术)证书全国 计算机网络技术 本科 85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PowerPoint97/ PowerPoint2003中文演示文稿,Word97/2003中文字处理,中文WindowsXP操作系统/中文Windows98操作系统,Excel97/2003中文电子表格) 计算机应用基础 专科 80 本科 75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Dreamwe论文范文er MX 2004网页制作,Flash MX 2004动画制作,Frontpage 2000网页制作) 网页设计基础 专科 80 本科 75 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办公自动化) 计算机应用基础 专科 70 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信息技术应用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专科 70

   2,英语相关专业课程

   证书名称 可替换相关课程 层次类别 免考成绩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证书(PETS-3) 大学英语 非英语专业专科 80 非英语专业本科 75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证书(PETS-4) 大学英语 非英语专业专科 85 非英语专业本科 80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证书 (CET-4) 大学英语 非英语专业专科 85 非英语专业本科 80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证书 (CET-6) 大学英语 非英语专业专科 95 非英语专业本科 90 上海市通用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中级英语) 大学英语 非英语专业专科二年级 70

   3,服装设计相关专业课程

   证书名称 可替换相关课程 层次类别 免考成绩 服装制版师一级/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专科 85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专科 8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专科 8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专科 85 服装工艺与制作(女装) 专科 85 立体裁剪 专科 85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本科 85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本科 85 服装结构设计(男装) 本科 8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本科 8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本科 85 服装工艺与制作(女装) 本科 85 立体裁剪 本科 85 服装CAD 本科 85 服装制版师二级/技师资格证书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专科 80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专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专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专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女装) 专科 80 立体裁剪 专科 80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本科 80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本科 80 服装结构设计(男装) 本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本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本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女装) 本科 80 立体裁剪 本科 80 服装CAD 本科 80 服装制版师论文范文/高级资格证书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专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专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专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专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女装) 专科 75 立体裁剪 专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本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本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男装) 本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本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本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女装) 本科 75 立体裁剪 本科 75 服装制版师四级/中级资格证书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专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专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专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专科 75 立体裁剪 专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本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本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本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本科 75 立体裁剪 本科 75 时装设计师一级/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服装色彩学 专科 85 时装画技法 专科 85 服装款式设计 专科 85 立体裁剪 专科 85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专科 85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专科 8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专科 8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专科 85 服装工艺与制作(女装) 专科 85 服装色彩学 本科 85 时装画技法 本科 85 服装款式设计 本科 85 立体裁剪 本科 85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本科 85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本科 85 服装结构设计(男装) 本科 8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本科 8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本科 85 服装工艺与制作(女装) 本科 85 时装设计师二级/技师资格证书 服装色彩学 专科 80 时装画技法 专科 80 服装款式设计 专科 80 立体裁剪 专科 80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专科 80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专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专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专科 80 服装色彩学 本科 80 时装画技法 本科 80 服装款式设计 本科 80 立体裁剪 本科 80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本科 80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本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本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本科 80 时装设计师论文范文/高级资格证书 服装色彩学 专科 75 时装画技法 专科 75 服装款式设计 专科 75 立体裁剪 专科 75 服装色彩学 本科 75 时装画技法 本科 75 服装款式设计 本科 75 立体裁剪 本科 75 服装设计论文范文工二级/技师资格证书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专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专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女装) 专科 80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专科 80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专科 80 立体裁剪 专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本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本科 80 服装工艺与制作(女装) 本科 80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本科 80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本科 80 服装结构设计(男装) 本科 80 立体裁剪 本科 80 服装设备与生产 本科 80 服装设计论文范文工论文范文/高级资格证书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专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专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女装) 专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专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专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本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本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女装) 本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本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本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男装) 本科 75 服装设备与生产 本科 75 服装设计论文范文工四级/中级资格证书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专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专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女装) 专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专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专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本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本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女装) 本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裤,裙) 本科 75 服装结构设计(女装) 本科 75 服装设计论文范文工五级/初级资格证书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专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专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裙) 本科 75 服装工艺与制作(裤,衬衫) 本科 75 服装跟单师四级/中级资格证书 服装生产与经营管理 本科 75

   4,国际经济与贸易相关专业课程

   证书名称 可替换相关课程 层次类别 免考成绩 外销员(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证书 国际贸易实务 本科 80 外经贸英语函电 本科 80 国际贸易实务 专科 80 外经贸英语函电 专科 80 国际商务单证员资格证书 国际结算 本科 75 货运*员资格证书 外贸运输与保险 专科 75 TMT证书 毕业论文 本科 80 毕业论文 专科 80 国际商务师资格证书 国际贸易实务 本科 85 外经贸英语函电 本科 85 国际贸易实务 专科 85 外经贸英语函电 专科 85

   5,工商管理相关专业课程

   证书名称 可替换相关课程 层次类别 免考成绩 助理统计师资格证书 统计学原理 本科 80 统计学 专科 80 人力资源管理员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管理概论 本科 75 经济(工商管理)专业初级资格证书 市场营销学 专科 75 管理学原理 本科 75 经济(工商管理)专业中级资格证书 市场营销学 专科 80 经济学 本科 80

   6,市场营销相关专业课程

   证书名称 可替换相关课程 层次类别 免考成绩 中国市场营销经理助理资格证书 市场营销学 本科 75 商业营销职业初级资格证书 市场营销学 本科 75 商业营销职业中级资格证书 市场营销学 本科 80 经济(商业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证书 市场营销学 本科 75 经济(商业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证书 市场营销学 本科 80 7,会计学相关专业课程

   证书名称 可替换相关课程 层次类别 免考成绩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基础 专科 75 会计电算化证书 会计电算化 本科 7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证书 财务会计 专科 75 经济法 专科 7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证书 中级财务会计 本科 80 财务管理 本科 80 经济法 专科 80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中级财务会计 本科 85 高级财务会计 本科 85 管理会计 本科 85 财务管理 本科 85 审计 本科 85 经济法 专科 85 税法 本科 85

   8,物流管理相关专业课程

   证书名称 可替换相关课程 层次类别 免考成绩 国家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 物流管理基础(现代物流管理) 专科 75 仓储与配送 专科 75 国家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 供应链与物流管理(现代物流概论) 本科 75 75 仓储与配送管理 本科 75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初级) 现代物流学(现代物流管理) 专科 75 物流信息技术(物流信息系统) 专科 75 运输管理 专科 75 (物流运输与配送管理)★ 75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高级) 供应链管理 本科 75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高级物流师证书 物流战略管理 本科 75 注:有★标志的课程只有在取得证书的同时,还取得了该科目(课程)合格的考试成绩,方可予以课程替代.

   9,金融学相关专业课程

   证书名称 可替换相关课程 层次类别 免考成绩 银行从业资格证书 信贷管理学 专科 85 本科 85 商业银行业务 专科 80 本科 80 商业银行经营学(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专科 75 本科 75 货币银行学(金融概论) 专科 70 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投资学(证券投资学,证券投资) 专科 85 本科 85 保险*从业资格证书 保险学原理(保险学) 专科 85 本科 85 金融专业英语证书 国际结算 专科 75 国际结算 本科 75 国际金融 专科 70 金融理财师(AFP)资格证书 投资学(证券投资学,证券投资) 专科 75 本科 75

   10,法学相关专业课程

   证书名称 可替换相关课程 层次类别 免考成绩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刑法 本科 85 刑事诉讼法 本科 85 法理学 本科 85 民法 本科 85 公司法 本科 85 现代企业法务经理CLO岗位资格证书 经济法 本科 80 商法 本科 80 劳动法 本科 80 公司法 本科 80 知识产权法 本科 80 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法学

   专业证书 法理学 本科 95 宪法 本科 95 中国法制史 本科 95 刑法 本科 95 婚姻家庭法 本科 95 行政法学 本科 95 民法学 本科 95 经济法 本科 95 法律文书 本科 95

   东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东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1,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拥护中国论文范文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主修专业所有课程(除毕业论文外)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3,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4, 本科在校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5, 学位外语要求:

   (1)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考试4级及以上考试,或通过学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文件精神,非外语专业学生,若在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英语,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可授予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或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PETS-3),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若在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非英语小语种,可选择参加每年6月举行的大学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科目的四级考试.(证书或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6,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违纪处分且处分未撤销者;

   (2) 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论文范文情节严重者(如集体论文范文,论文范文代考或论文范文考试等);

   (3) 因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7, 毕业后再报名参加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学位的依据.

   二,申请,审核,授予程序

   1. 具备学位申请资格的在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本人填写《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学院方受理其学位申请,受理时间为该生毕业前1个月内或毕业后取得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后的一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申报条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相关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三,附则

   1,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部门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均予以严肃处理.

   2,本实施细则申请条件4对2017年以后入学(含2017年)的学生有效.

   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学生成才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荣誉称号

   第二条 荣誉称号的种类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有三种: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集体荣誉称号有先进集体.

   第三条 "优秀学生"的授予条件

   (一)热爱中国论文范文,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关爱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等;

   (二)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三)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学年成绩排名位于学科大类(专业)前3%,无不及格课程.

   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2%.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授予条件

   (一)符合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

   (二)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出色完成各项任务,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年成绩排名位于学科大类(专业)前5%.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3%.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授予条件

   优秀毕业生的评比对象为当年已修满大学期间全部学分,准予毕业的在校学生.

   优秀毕业生评比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论文范文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三)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学年成绩排名位于学科大类(专业)前2%,无不及格课程,或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单项奖学金;

   2.获得社会奖学金;

   3.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等级奖;

   4.积极参与社会工作,校内社团活动,学校组织或学校认可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或勤工助学活动等;

   5.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校级或以上奖励.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

   第六条 "先进集体"的授予条件

   (一)集体成员政治上积极上进,成员中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各类标兵;

   (二)集体成员,文明守纪,无任何违纪行为发生;

   (三)学习风气浓,学年内考试(含考查)不及格人次不超过集体成员总人次的5%;

   (四)集体成员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五)有突出事迹.

   第十条 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

   (一)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三)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集体,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额度的集体奖励.

   组织领导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小组,专门负责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 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在广泛听取同学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基础上,进行初审;

   (三)各类荣誉称号经学院评审小组评审后,均需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经公示没有异议后,进行表彰.

   东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和教学秩序,为社会建设提供合格人才,保障学生在校内学习期间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现代远程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慎重,适度"的原则,坚持纪律处分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表现较好且不再有违纪行为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继续违纪,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的,延长留校察看期.

   第六条 学生毕业时因留校察看期未满,按结业处理.自离校起至次年一年内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视其表现情况及学业情况等决定是否换发论文范文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构成犯罪,被国家机关进行刑事处分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论文范文机关依法处罚的,或者被论文范文机关实施过其他处罚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窃取试卷或其他论文范文行为严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受到一次记过或其以上处分,累计纪律处分达三次的;或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其行为达到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等级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结伙斗殴,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歪曲或捏造事实,通过大字报,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情节严重的;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听劝阻的;

   (四)扰乱课堂教学秩序,干扰教师正常教学和工作,不听劝阻的;

   (五)明知他人违纪,阻碍学校,执法机关调查或被调查时做伪证的;

   (六)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反者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造或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者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设施,教育设备,破坏桌椅,电脑,树木,草坪及其他物品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论文范文借书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偷窃,骗取公私财物,冒领他人财物或将其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价值在1000元及其以上,1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价值在1500元及其以上,2000元以

本科生:香港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经验分享短片

下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价值在2000元及其以上,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明知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其他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挑起或参与打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挑起斗殴事件或动手打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三)隐匿,销毁或私自拆开他人信件,邮包等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四)采用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等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论文范文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处分,成绩记"0"分:

   1,未携带学校规定的有效论文范文进入考场的;

   2,不具备考试资格进入考场;

   3,未按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入座,未按要求将物品放到指定地点的;

   4,在考试等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其他相当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0"分:

   1,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工具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考试公正,公平的行为的;

   2,携带考试禁止的手机,电子词典,MP3等通信或电子工具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其他相当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论文范文论处,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0"分:

   1,桌上和课桌里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纸和其他物品的;

   2,身上或其他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3,传递字条的;

   4,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其他相当的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论文范文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0"分:

   1,偷看书籍,笔记,字条或别人试卷的;

   2,传递或接受考卷,草稿纸等的;

   3,交卷时互相核对或涂改答案的;

   4,使用禁止的手机,电子词典,MP3等通信或电子工具的;

   5,故意损坏试卷,答案等考试材料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8,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的;

   9,其他相当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发表论文,得奖成果等有抄袭,剽窃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组织,煽动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和论文范文等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论文范文范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学生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暗娼.违纪者,参照第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参与论文范文或为论文范文提供条件以及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或制作,复制,论文范文范文,封建迷信,邪教等内容的书刊,音像或其他物品.违纪者,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参照第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学生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违纪者,参照第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有关规定或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告知和听取申辩:

   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以后,10 个工作日内 ,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拟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和依据,接受学生或其他*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

   (二)对学生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校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讨论处分决定;对学生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达.

   (四)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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