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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为专利“叫板”跨国巨头一一湖南科力远新能源公司诉巴西淡水河谷子公司专利侵权案纪实

主题:专利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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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论文

目录

  1. 2.010年6月20日,湖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 专利:洽洽回应“煮瓜子不换水”:这是公司专利[直播京津冀]

专利是发明人的智慧结晶.当专利已经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时,对专利的保护就是对企业创新的保护,就是对市场正当有序竞争的保护.

中国企业正处于创新的活跃期,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经验越来越丰富,运用专利手段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也越来越强.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专利保护的力度,行政、司法双管齐下,查处和判决了大量的专利案件,有效维护了专利权的权益.同时,我国企业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坚持与跨国巨头展开“专利战”:上海宏源照明电器公司历经6年诉讼,花费巨大成本,终于胜诉德国欧司朗公司;湖南科力远新能源公司在专利案中大战世界第一矿业巨头——巴西淡水河谷公司;爱国者依靠自主技术勇斗日本东芝公司等一系列案件表明,中国企业已经在面对跨国专利诉讼中成长起来.我国在大力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中国企业在国际舞台上的发展空间将越来越广.当然,中国企业的“专利战”打得还很艰难.

其中,湖南科力远新能源公司与世界第一矿业巨头一一巴西淡水河谷公司高达5400多元赔偿金的专利案尤为典型,因为已在二审中打赢诉讼又遭遇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胜败又添变数等

淡水河谷子公司败诉泡沫镍专利案

在专利侵权诉讼之前,英可大连公司和英可沈阳公司拥有员工上千人,生产的泡沫镍产品一度占到世界泡沫镍产品总量的1/3,并远销欧、美、亚三大洲,加拿大英可公司也一度成为全球第二大泡沫镍生产商.

这起专利侵权案源起于“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的专利(专利号为ZL95102640.2).据了解,泡沫镍是制造镉镍电池和氢镍电池的最佳电极材料之一,用泡沫镍生产的电池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

有关材料显示,“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是吉林大学于1995年3月11日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的一件发明专利,该专利公开日为1995年10月11日,授权日为1998年9月12日.

2002年3月28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该专利的发明人石殿普、张丽芳、李文明,2003年,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沈阳天润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6月1日,又变更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7月16日,长沙力元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公司”).2008年8月15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科力远公司.

2008年11月3日,科力远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英可公司”,现改名为沈阳爱蓝天公司)、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英可公司”,现改名为大连爱蓝天公司)侵犯其一种泡沫镍生产技术专利权;湖南凯丰新能源公司从沈阳英可公司和大连英可公司直接购进按照其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也构成侵权.

两家英可公司则辨称,该公司的泡沫镍生产技术完全来源于自我研发和接受国内有关单位的技术转让,且与科力远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在基本工艺路线及设备结构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2009年9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大连英可公司及沈阳英可公司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中大连英可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2981多万元,沈阳英可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2477多万元,合计540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大连英可公司及沈阳英可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对英可公司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及程序都存在错误.特别是对于涉案技术是否与专利构成等同,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但一审,法院没有委托鉴定,从而导致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2.010年6月20日,湖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大连英可公司及沈阳英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两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原审错误认定科力远公司享有诉讼主体资格,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导致两家爱蓝天公司承担不适当的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大量遗漏,对两家爱蓝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证明的问题,故意不审不认,对爱蓝天公司和科力远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断章取义、片面认定朋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不适当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滥用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否认现有技术抗辩,不合理地确定爱蓝天公司的侵权责任,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针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问题,科力远公司答辩称,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申请书中还涉及到很多应在实体审理阶段解决的问题,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规定的情形无关,与立案审查无关.

业内人士指出,这起案件的败诉是淡水河谷退出中国泡沫镍市场的诱因,该案的最终诉讼结果,将改变国内泡沫镍行业的竞争格局.

据了解,大连英可公司和沈阳英可公司均为巴西淡水河谷的控股子公司、全球第一大镍商加拿大英可公司在华子公司,加拿大英可公司在这两家公司分别占有67%的股权.

在专利侵权诉讼之前,英可大连公司和英可沈阳公司拥有员工上千人,生产的泡沫镍产品一度占到世界泡沫镍产品总量的1/3,并远销欧、美、亚三大洲,加拿大英可公司也一度成为全球第二大泡沫镍生产商.而成立于2001年的科力远公司则是全球最大的泡沫镍生产商.

这起专利侵权官司对大连英可公司及沈阳英可公司造成毁灭性打击.当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由长沙市中级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这两家公司生产经营完全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销售额大幅下滑,公司人心不稳,上百名员工离开公司.

受侵权官司影响,公司国内订单大量流失,如与比亚迪签订的1000多万元大单被取消;出口方面,当年就损失400多万美元.

迫于上述专利侵权案件的巨大压力,两家英可公司的最大股东、世界矿业巨头巴西淡水河谷最终选择退出中国泡沫镍市场.英可大连公司和英可沈阳公司被迫进行股权重组,分别更名为爱蓝天高新技术(大连)有限公司和爱蓝天高新技术(沈阳)有限公司.

*两家爱蓝天公司申请再审的律师很有感触地谈到:“该案进一步昭示了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逐步出现的一种新现象:随着中国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及其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开始需要面对如何避免和应对中国本土企业对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这种新型法律事务.”

诉讼成了决定泡沫镍市场竞争的“胜负手”

科力远常务副总殷志峰接受采访时称,世界500强企业巴西淡水河谷的全资子公司一一英可公司涉嫌窃取科力远的核心技术机密和经营机密.英可公司涉嫌另立子公司,利用其拥有原材料的优势,底价销售泡沫镍,以达到其垄断泡沫镍市场的目的.

20世纪后期,因受到能源危机的影响,世界范围内的汽车行业开始寻找替代能源,欧美等国经反复论证后,认为镍氢动力电池是近期和中期汽车动力的替代能源.而泡沫镍是镍氢动力电池生产中的一项关键材料,没有泡沫镍技术支撑的镍氢动力电池行业只能说是一个“空心产业”.为此,科力远连续攻关,已在泡沫镍生产技术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取得了两项泡沫镍生产不可或缺的核心专利技术.殷志峰透露,2002年年初,英可公司向科力远抛出了橄榄枝:全面重组科力远,使其进一步做强做大.英可公司在与科力远签.署了《商业技术保密承诺书》、《收购意向书》后,组织了庞大调查队伍进入科力远进行调研.

科力远公司称,当时科力远按英可公司要求向其提供了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客户名单及销量等各方面的大量文件.“后来,英可公司以一个非原则性的小问题拒绝支付保证金,拒绝并购我公司,并利用从公司获取的大量的商业秘密资料于2003年1 1月和2005年2月先后成立了大连英可和沈阳英可两家中外合资企业.”殷志峰道.科力远经过初步调查认为大连英可和沈阳英可两家公司均采用科力元拥有专利权的工艺生产泡沫镍产品,其生产规模仅次于科力远.

“英可公司的最终目的是垄断泡沫镍市场,并进而控制混合电动汽车行业的目的.”对此,科力远董事长钟发平忧心忡忡.

2008年10月12日,科力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公司于2011年10月3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指控大连英可公司及沈阳英可公司侵犯“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长沙市中级法院已于10月10日对该案正式立案.

2008年1 1月,科力远公司向证监会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于上述二审判决作出后的2010年9月4日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顺利完成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约4亿元.

国内一家证券公司2010年8月一份行业研究报告认为:“由于大连英可公司和沈阳英可公司被判停止侵犯公司的专利权,就意味着大连英可公司和沈阳英可公司必须停产,其一旦停产对泡沫镍的论文范文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科力远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泡沫镍供应商必将受益.”

再审裁定让双方又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在专利侵权案诉讼过程中,为了对抗侵权诉讼,被告一方一般都会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程序.英可公司在收到长沙市中级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迅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洽洽回应“煮瓜子不换水”:这是公司专利[直播京津冀]

按照正常的审查程序,专利复审委通常会在受理后的6至9个月内完成无效请求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涉案专利发生权属纠纷的情况下,与该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和无效纠纷均应中止审理,以等待权属纠纷的结果.

英可公司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先后3次被中止审理.

据了解,先是科力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常德力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12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理由是,常德力源公司与科力远公司之间针对涉案专利发生了权属纠纷,并已请求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调解该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中止审理英可公司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中止期限截止到2010年3月2日.

在上述中止期限即将到期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对涉案专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执行,后者据此再次做出中止决定,中止期限截止到2010年9月1日.

2010年9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对英可公司的无效请求作出中止审理一年的决定.而这次申请中止的主角换咸了科力远公司的另一家关联企业——常德美能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止理由也是发生权属纠纷.

2011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签署两份再审裁定书,认定湖南省高级法院针对科力远公司分别诉大连英可公司和沈阳英可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作出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定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执行原判决.

作为爱蓝天高新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爱蓝天公司”)和爱蓝天高新技术(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爱蓝天公司”)的总经理,刘敏表示:“从一审二审败诉到再审,案件的变化让我们看到希望,相信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作为上市公司的科力远公司,从对英可公司提起诉讼,到两审判决结果,都及时发布公告.对于该案被最高法院裁定再审,科力远并没有公告.

再审裁定让两家爱蓝天公司感到了“柳暗花明”.不过,再审只意味着双方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谁将笑到最后只有等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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