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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协议工商登记不一致时股权份额怎么认定?

主题:股东名册模板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7

简介:关于股东名册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股东名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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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1.公司章程对确定股东权的作用
  2. 2.出资证明书对确定股东权的作用
  3. 3.股东名册对确定股东权的作用
  4. 股东名册模板:《市场连线》金地集团股东名册事件后续

李晨律师:

您好!

2001年,本人与王某签署《合作协议》,约定两人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AAA有限公司,本人出资30万元,王某出资20万元,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0年.公司申请设立手续均是由我委托经济城下属的企业登记*公司*的,我和王某均没有亲自签署公司章程,注册资本50万元最初是垫资完成的.验资手续完毕和公司成立后,验资款即归还垫资单位.2005年,我与王某签署过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本人投资为40%,王某投资为60%,企业经营权益与风险责任按上述投资比例承担,但是没有*过工商登记.公司经营期间没有分配股东利润.今年公司经营期限即将届满,王某要求延长经营期限而我不同意,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公司60%的股权份额.

请问:我与王某的内部协议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

读者:陈金成

陈金成读者:

您好!

您来信咨询所涉及的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即公司内部约定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状态下的股权认定,可以明确回答您的是:工商登记文件不是确认股权份额的唯一依据,若有证据证明登记事项与事实不符,不能仅凭登记文件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

本案中,AAA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系委托*机构*,注册资金的缴付系垫资完成,可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并无实际的出资行为,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出资金额的约定与事实不符.您与王某签署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未经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在公司内部对您和王某两位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确认股东投资比例的文件.

本案中,王某提起的是股东权确杈诉讼,这类案件是公司内部纠纷,一般发生在股东与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对一个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所签署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三者对于股东所持股权的记载应当相互一致.因此,公司设立时应当完整置备上述三个文件,且保证相互内容一致,三者都是确认股权的有效证据.然而实务中,一些公司并不完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签署、置备上述文件.有的公司虽然签署并向工商部门报备公司章程,但不签发出资证明书或置备股东名册;有的公司内部订立的出资协议与章程有不同记载,同时也不签发出资证明书和置备股东名册;有的公司虽然有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但其记载内容与所报备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有的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也不相一致.上述种种情况,都极易引发股东权纠纷.

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对确定股东权的作用

1.公司章程对确定股东权的作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姓名(名称)是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当股东发生变更时,需修改章程或制作章程修正案.因此,章程关于股东及其持股比例的记载,对于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比例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同时,由于章程是工商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之-,因此章程对于股东杈的证明作用便转化为工商登记对于股东权的证明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工商登记不具有设权效力(创设股东权利),只具有证杈功能(证明股东权利),而且这种证权功能最主要的是体现在公司的外部关系中,即对抗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如果发生章程的记载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不一致时,章程对于股东权的证明作用就会大大降低.

2.出资证明书对确定股东权的作用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缴付义务的法律文件,也是投资人向公司申请将自己记入股东名册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既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那么出资证明书一经签发并为股东所持有,无疑应成为证明股东权的重要证据,特别是在没有设置股东名册的公司中,对于确定出资证明书持有人的股东权,将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3.股东名册对确定股东权的作用

股东名册与前述公司章程同样不具有设权效力,只具有证权功能,但两者的区别在于股东名册的证权功能体现在公司的内部关系中.具体而言:(1)股东名册在公司内部对于股东权的确立具有最高证明力,若不存在足以推翻的反证时,公司应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股东,股东也是依据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行使股东权利.(2)股东名册对公司和股东具有约束力,各股东之间股权份额的确定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股东向公司行使权利时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公司依据股东名册履行职责后可以免责.(3)因为目前工商登记时不强令要求将股东名册报备、登记的现状,所以未经登记或有效公示的股东名册不能对抗第三人.

发起人协议(合作协议)对确定股东权的作用

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订立发起人协议不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经程序.但在现实中,许多发起人股东仍然会在启动设立程序之初订立一份具有相同性质的协议,其名称或称合作协议,或称共同投资协议.

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订立的确定各发起人之间有关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其内容由发起人协商确定,通常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发起人的投资数额与方式;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与旨在规范成立后的公司及其成员行为的公司章程不同,发起人协议重在明晰和规范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因此一般认为,在公司成立以后,发起人协议对公司成员不再具有约束力,其相应的功能随即让位于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时的股东权认定

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都会涉及股东权的认定,根据本律师的经验,公司处理内部事务时,以股东名册为依据;公司外部关系的处理以登记机关的登记作为识别股权的标准.本案中,相关信息没有提及AAA公司置备有股东名册,但股东之间签署过类似于发起人协议的合作协议,且该协议关于各股东持股份额与经工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这也正是本案的疑难之处.

本律师认为,在处理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以公司章程为依据,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此时需要重点分析的就是,不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而是以发起人协议为依据来确认股权的除外情形.

1、公司注册登记委托*机构*,公司章程非股东本人签署的情形.这种情况在由自然人投资、规模较小的公司中比较常见.这些小型公司往往注册在经济开发区、私营经济城中,由专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接受委托论文范文注册,提供为公司垫资、验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一条龙服务.其中作为公司登记必备文件之一的公司章程,一般也是由*机构人员签署,但章程的重要事项和特殊事项根据股东中直接委托方的意思制定.实践中,私营经济城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机构出于赚取*费的需要,它们对于应当由自然人股东自己签署的文件末予严格把关,对于委托人的授权未予严格审核,从而导致股东之间对于公司登记的后果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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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起人协议由各股东本人订立,真实反映了各股东的真实意思.以发起人协议作为依据来确认股权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公司章程非股东本人签署.此外,还需辅以下列部分或全部事实,从而与发起人协议相互印证:(1)缴纳出资的凭证,如出资证明书、付款凭证等反映出各股东的投资份额;(2)股东表决杈在行使过程中反映出各股东所代表的股权份额;(3)股东盈余分配上反映出各股东所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

5、股东在后一致签署的文件有权改变在先制定的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项,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公司章程关于股权份额的记载对于各股东有约束力,但事后全体股东可以以一致决定的方式(如签署确认书、签订协议等)对股权份额重新予以确定.因此,形成于公司章程之后的全体股东一致决定,不论其内容的定性上是对持股比例的内部划分,还是对股权份额的变更,均不影响其对公司内部股权关系的约束.

综上所述,当公示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公司章程记载的股权情况,与股东内部协议的约定不一致时,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内部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的,涉讼时可以内部约定的内容来确认股权,但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李晨,北京市论文范文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股东名册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股东名册模板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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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法和股东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公司法和股东方面毕业论文模板范文2000字
[3] 股东知情权和股东论文范本 股东知情权和股东类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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