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写作 > 论文大全 > 文章内容

会计学年论文怎么写福建

主题:怎样能把学生招到学校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7

简介:关于学生学校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学生学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学生学校论文范文

目 录

   一,北京联合大学校训 封二

   第一编 公约与准则

   二,首都市民文明公约 7

   三,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8

   四,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9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0

   六,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21

   第二编 学生管理制度

   七,北京联合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7

   八,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32

   九,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修订) 43

   十,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45

   十一,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复议暂行规定 52

   十二,北京联合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55

   十三,北京联合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58

   十四,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费收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62

   十五,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业及转学审批工作实

   施细则 67

   十六,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71

   十七,北京联合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80

   十八,北京联合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82

   十九,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85

   二十,北京联合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88

   二十一,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评优奖励条例(修订) 93

   二十二,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和北京市国家

   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104

   二十三,北京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109

   二十四,北京联合大学学生生活物价补贴管理办法 113

   二十五,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115

   二十六,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18

   二十七,北京联合大学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 124

   二十八,北京联合大学共青团"达标创优"实施办法(暂行) 126

   二十九,北京联合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创建管理办法(暂行) 132

   三十,北京联合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136

   三十一,北京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管理办法 143

   三十二,关于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 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

   办法 148

   三十三,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 151

   三十四,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奖励

   办法(试行) 156

   第三编 学生服务规章

   三十五,北京联合大学图书馆概况 165

   三十六,图书馆信息服务 170

   三十七,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读者管理规定 173

   三十八,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174

   三十九,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实施办法 179

   四十,北京联合大学高职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 183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86

   附件二: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工作部门电话一览表 封三

  

   第一编

   公约与准则

  

   首都市民文明公约

  

   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论文范文思想,论文范文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论文范文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论文范文,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论文范文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二○○五年三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论文范文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论文范文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论文范文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论文范文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论文范文: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论文范文行为.

   第七条 教育论文范文,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论文范文行为:

   (一)通过伪造论文范文,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论文范文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论文范文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论文范文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论文范文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论文范文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论文范文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论文范文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论文范文按照论文范文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二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论文范文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论文范文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论文范文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第二编

   学生管理制度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高职高专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北京联合大学是普通高等院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论文范文思想,论文范文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论文范文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论文范文,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北京联合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论文范文,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参见《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论文范文,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论文范文范文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团体注册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举办课外活动应有计划,有组织进行,并经学校及有关部门批准,必须保障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论文范文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班级,可分别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具体可参见《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评优奖励条例》等.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一月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培养富有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论文范文令第21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学校*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入学报到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招生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学校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要求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招生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入学健康状况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核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学费.未按期*离校手续或不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的,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持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医务部门复查合格后,对符合学校规定的入学体检要求的,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入学手续者,由学校招生部门按规定为其*取消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申请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无正当事由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者,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缓缴学费;获准缓缴学费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校证明材料申请暂缓注册;缓缴期满前,学生应持缴费证明补办注册手续;逾期不补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学生修业年限为3~6年;高职专升本学生修业年限为2~4年;高职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为3~5年.以上修业年限均含休学.特殊教育类专业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课程学习,免修,先修及辅修

   第七条 学校全面落实"分类指导,分层培养,因材施教,突出特色"的人才培养理念.学生在校期间,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教学环节的学习,经考核取得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 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发放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学籍处理的依据之一.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执行《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京联教〔2017〕13号).

   第九条 原则上本科第七学期,高职专升本第三学期,高职专科第五学期学籍处理后,审核学生进入毕业环节的资格.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应对学生能否进入毕业环节进行资格审核.学生累计不及格学分大于等于22学分,不得进入毕业环节.

   第十条 提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的本科学生,经学院审核,校教务处批准允许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六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达到退学条件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经过自学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可在本课程开课前申请课程免修考试,并填写学生免修考试申请表,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学习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学有余力,无补考记录和不及格课程,可申请先修高年级课程,并填写学生修课申请表,一般情况下,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应控制在30学分以内.学生随高年级听课,并完成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参加高年级该门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有余力,符合学校规定条件者,可根据学校安排和本人兴趣爱好,选择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双学位课程,具体办法学校另文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代表学校参加相关学科专业竞赛或技术技能竞赛获奖,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可根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按选修课程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非英语专业的本,专科学生所修读的各级英语课程均组织期末考试.修读完大学英语四级的本科生还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其它类外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非体育专业的学生应按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要求,参加学校规定的体育课程和锻炼;体育课程为必修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

   少数学生确因身体情况不宜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校医务部门复核,体育部(教研室)审核同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安排上保健体育课.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于参加测试的申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校医务部门复核,体育部(教研室)审核同意,可免测试.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教学要求,执行学校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学业警示与试读

   第二十条 所有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超过16学分者,由学院教务部门在每学期初给予学生书面"学业警示".

   第二十一条 所有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超过22学分者,将受到"试读警告".受到试读警告的学生,允许其申请试读一年.

   (一)试读处理统一安排在每学期初补考结束后进行.试读学生应编入低一年级相应班级.学生在试读期间,应随低年级重学相关不及格课程,也可先修高年级课程,所修课程均纳入学籍处理.

   (二)学生在试读期满后,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小于等于16学分,学校将解除其"试读警告",恢复正常学习.

   (三)学生在试读期满后,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大于16学分,学校将给予第二次"试读警告".若在第二次试读期满后,累计不及格课程仍大于16学分,则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次试读不成功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持续休学条件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各学院按规定时间和规定要求将退学学生审批材料报校教务处,由校教务处审核并汇总后报退学审批校长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出具退学决定书,学院按照学校退学审批工作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本院学生退学决定书的具体送达程序,及时送达退学决定书,并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期限*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费退还执行学校学生学费收退工作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按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每名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从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申请.具体申诉事宜执行学校学生申诉工作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凡参加过期末课程考核的学生,须待学籍处理完毕后才能*休学.按学籍管理规定达到退学条件的,不能*休学,应予退学.

   *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即返校者,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学费退还等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经学院批准可继续休学,并报校教务处备案.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教务部门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复学或持续休学手续,并报校教务处备案.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相同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经学校医务部门审核签署的病愈可恢复正常学习的证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补交学费后方可*注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论文范文部队),学校退还其当年所交学费及相关论文范文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具体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经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报校教务处批准,可申请转专业:

   (一)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在本专业内成绩优秀者;

   (三)在本专业学习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但尚未达到退学条件者.

   第三十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最后一周,需经转出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后,报校教务处审批.

   每学年第二学期期中学院公布拟接受的专业,学生数及其转入条件.一般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初完成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转学申请报批手续集中安排在每年5月或11月,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其他高校北京生源的学生申请转入我校或我校北京生源的学生申请转入北京市其他高校,须经学生本人申请,我校和转出(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转学手续.

   外省市高校北京生源的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须经转出学校和我校同意,并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获得批准后方可*转学手续;申请转入本校的外省市高校学生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规定,须转户口的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有关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论文范文门.

   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外省市高校学习,须经转入学校和我校同意,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获得批准后方可*转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学费及其它论文范文收退调整手续.

   第八章 出国留学,出境旅游与探亲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境)留学,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参加此类项目的条件,获准出国(境)留学的在校生,其学籍保留在学校,保留学籍时间长短,成绩与学分互认办法按学校与境外合作教育机构签定的相关合作协议和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自行申请出国(境)留学,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要去的国家(地区),学校和学习期限,同时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及中文副本,家长对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意见等附件,*申请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在休学期内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不*复学手续者,执行退学相关条款.

   第四十条 在校生申请出境旅游或探亲,只能在寒,暑假或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应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长对其出境的意见及相关材料.逾期不归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论文范文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组审查通过,颁发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具体执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22学分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应重修不合格课程,随低年级参加学历与学位资格审核.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取得毕业学分,可申请延期毕业,重修不合格课程,随低年级参加学历与学位资格审核;也可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随低年级修读不合格课程,考核合格后,于每年6月或12月回校申请换发论文范文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生离校前留校查看期不满一年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随低年级参加学历与学位资格审核;也可先*结业手续,一年后回校申请换发论文范文书.

   第四十五条 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回校修读相关课程,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于每年6月或12月回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延期毕业学生需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结业和毕业离校学生再回校修读相关课程,需按学校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四十七条 *书遗失或损坏,学校不再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院应尽力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的学生.

   第五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管理,按本规定和学校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中外合作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本规定和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大学生学籍管理的特殊部分,由特殊教育学院参照本规论文范文定实施细则,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委托代培和定向培养的学生申请休学,转专业,出国留学,旅游或探亲,退学等,应首先取得委托单位和定向培养地区有关部门同意,方可申请*相关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应予退学处理者,除应按本规定履行报批和告知手续外,还应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定向培养地区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 原《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京联发〔2017〕32号)适用于2017,2017,2017级学生.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下列条件时,经学院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组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一)达到本科毕业要求;

   (二)在校期间所学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2.0;

   (三)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外语标准:

   1.非外语或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390分;

   2.英语专业学生,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TEM4)考试成绩达到60分;

   3.艺术类专业,非英语外语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和残疾人学生,其授予学位外语标准由学院设定后,报校教务处批准备案执行;

   4.参加学校组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英语国家接受学历学位教育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规定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者,其大学英语成绩可视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英语成绩标准;

   5.全日制外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本科毕业生,获得国家新汉语水平考试HSK5合格证书及以上者.

   第四条 在校期间有考试论文范文等学术不诚信行为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因考试论文范文等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在校学生,从取消学位授予资格至毕业(或达到最长修业年限)时无再次考试论文范文或其他学术不诚信行为,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在校期间所学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3.0;

   (二)达到全国硕士生统一录取标准(须提供成绩单和录取单位证明或录取通知).

   第五条 毕业或结业离校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学校规定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并通过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不再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的学生.

   第八条 原《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京联发〔2017〕33号)适用于2017,2017,2017级学生.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学业考核是对学生学习质量的检验与评价,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充分体现考核环节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教学质量和学生的权益,依据《北京联合大学考试管理规定》(京联教〔2017〕6号)和《北京联合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京联教〔2017〕7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业考核的范围,方式,形式及种类

   第一条 学业考核特指学生专业培养计划中各类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类课程.课程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作为发放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学籍处理的依据之一.

   第二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

   第三条 考核形式主要包括笔试,口试,操作(实验,设计,策划方案,答辩等),论文等,也可以几种形式兼用.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开卷与闭卷结合的形式.

   第四条 每门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个别课程如需延长或缩短时间,应在考试前两周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学校设置的课程考核种类包括期末考试(考查),缓考,学期初补考和毕业前补考.

   (一)期末考试一般由学校(院)按照校历集中安排在考试周进行,期末考查一般由主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随堂进行.

   (二)学生必修,限定选修课及专业任选课期末考试(考查)总评成绩不及格,学校在次学期初安排补考.通识教育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既可重选,也可改选其他同类课程.凡取消考试资格,旷考或考试违纪,论文范文者,不能参加学期初补考.

   (三)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考查)者可以*缓考,缓考与学期初补考同期进行.

   (四)学校未提供重修机会的学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学期再给予一次毕业前补考机会.

   (五)集中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安排补考,考核不及格者,随后续年级重修.

   第二章 课程考核资格

   第六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和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并完成了课程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均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一)学期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学时三分之一者或旷课达5课时者;

   (二)学期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三)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课旷课者.

   第七条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程序

   (一)课程考核前两周(集中实践类课程酌情),任课教师审核学生的课程考核资格,填写《北京联合大学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开课单位的教务部门审核.

   (二)开课单位的教务部门审核后,将"登记表"汇总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及时公布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将审批结果送达相关开课单位的教务部门.

   (三)开课单位的教务部门负责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学生的名单通知相关教师及学生本人,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务部门.

   第八条 凡未取得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记为零分,不能参加学期初补考.未取得课程考核资格擅自参加考核的学生,教师不予阅卷评分,并视情况给予该生通报批评.

   第九条 因故确需缓考的学生一般应于考试前一天或考试结束前持相关证明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联合大学缓考学生审批表》,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总评成绩记为零分.旷考者不能参加学期初补考.

   第三章 考场纪律

   第十条 学生应凭校园卡(或学生证和论文范文)按规定时间参加期末考试,学期初补考和毕业前补考.进入考场按监考员排定的座次入座,并将论文范文放在桌子左上角备查.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科开考20分钟后不得入场,记为旷考.学生在开考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学生须在规定的位置答题,要求用蓝,黑颜色的钢笔,签字笔,圆珠笔.除有关考核科目要求必备的文具外,其它任何物品(包括各类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禁止带入考场,一经发现按课程考核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只能在试卷,答题纸(卡)规定的位置填涂本人姓名,学号,考核科目等信息.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学生提问应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学生如有扰乱考场,拒绝或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监考人员有权终止其课程考核,勒令其退场,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不准请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考试过程中,一般不得出入考场.不准做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第十六条 违纪,论文范文处理程序

   (一)监考教师发现企图违纪或论文范文的学生,应及时予以警告.如已构成违纪或论文范文事实者,监考教师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收取证据,令该考生在《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论文范文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后,考生退出考场.

   (二)课程考核结束后,监考教师将《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论文范文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据一并送交教务处,同时说明情况.

   (三)教务处接到监考教师送交的考试违纪,论文范文材料后,做出审核意见,于考试当日在校(院)范围内发布通告,并将考试违纪,论文范文材料转交至学生处.

   (四)学生处接到教务处转交的材料后,依照程序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所在院(系).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期间发生违纪,论文范文行为,该门课程期末成绩和总评成绩记为零分,不能参加学期初补考.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应以百分制记分,不宜采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成绩评定可先采用五分制评分,按下表折合百分制记分:

   等级 A B C D E 分数 90 80 70 60 40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课程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组成,任课教师应将平时成绩的组成和所占比例明确写入主讲教师教学文件,并在学期初告知学生.

   第二十条 平时成绩主要依据期中考试,阶段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作业,专题论文,出勤等评定.任课教师对平时成绩应有书面记录,并在课程结束前一周(集中实践类课程酌情)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优秀率(总评成绩90分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0%,成绩应基本上呈正态分布.具体评定原则如下:

   (一)理论课期末考核成绩评定

   考试课平时成绩比例为40%~50%,考查课平时成绩的比例为40%—70%.平时成绩的构成如下表:

   平时成绩评定的内容 占平时成绩的比例 至少三次平时阶段测验(含期中考试) 60% 作业或报告 不低于30% 考勤等其它环节 不高于10% 各门课程的阶段测验或期中考试都要严格按照正常考试规定执行.

   (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或集中实践类课程期末考核成绩评定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或集中实践类课程的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应用和操作技能,主要参照学生的实验(设计)报告,成果演示及答辩和其在课程中能力的体现评定成绩.各院(系,部)须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规定,并在相应的实践课程教学大纲中加以明确,平时成绩的比例可占40%—70%.

   (三)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成绩评定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成绩评定按照北京联合大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缓考,学期初补考及毕业前补考成绩评定

   缓考成绩评定的方法与该课程期末考核相同.学期初补考及毕业前补考均依据实际考核结果评定成绩,考核结果低于60分按实际成绩记载,高于60分(含)按60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既是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之一,亦可用作各种意义下的学生学业成绩排序.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其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安排补考的课程,计算补考后的课程绩点.计算公式为:

   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系数 "的对应关系

   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系数 5.0~4.0 3.9~3.0 2.9~2.0 1.9~1.0 0 说明:60分绩点系数为1.0,60 分以上,每增加1分,绩点系数增加0.1.

   五级分制"等级"与"绩点系数"的对应关系

   等级 A B C D E 绩点系数 4.0 3.0 2.0 1.0 0

   第五章 成绩查询及成绩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公布的成绩查询期限,登陆校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或发现成绩漏登,可填写《北京联合大学学生成绩复议(补录)申请表》,并于次学期第四周前向开课单位的教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开课单位在接到学生提交的成绩复议(补录)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主管教学的领导应指派至少2名教师(不含评分教师)共同重新审核成绩评定.如确属评分有误需要更正成绩,由评分教师填写《北京联合大学教师修改课程成绩审批表》,履行必要的成绩更正手续;如属漏登成绩,由评分教师履行补录成绩的手续.开课单位的教务部门应及时向提出申请的学生回复成绩复议结果.

   第二十六条 成绩复议结果是最终裁定,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该门课程的成绩复议,在成绩复议过程中缺乏学术诚信的学生,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申请成绩复议的资格.

   第六章 成绩单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在学生毕业离校时提供两份"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学业成绩表",一份放在学生个人档案中,另一份用于学校存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免费获得5份学生学业过程成绩单,超过5份按相关规定缴费.未按规定交纳学费,其成绩单暂不提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京联发〔2017〕34号)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复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促进学位授予的公平及公正,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而对此有异议者.

   第二章 复议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的复议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组为学士学位复议的终审机构.学校设立学士学位复议工作组,负责详细审查各学院报送的学士学位复议材料,提出建议处理意见,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组审议.校教务处负责工作组日常工作.

   学院设立院学士学位复议工作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受理学生的复议申请;审核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学校学士学位复议工作组要求开展调查;将学校正式的复议结论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条 校学士学位复议工作组由主管教学校长任组长,校教务处和校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教务处,校学生处,校团委,校纪检办相关负责人,主要学院教务处长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各1名.

   院学士学位复议工作组由各学院参照上述人员的构成,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第三章 复议工作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 学士学位复议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分别在每年5月和11月进行,并在学校每次的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会议上审定.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每年5月和11月的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复议申请后,应就申请人情况,复议中所涉及的事项以及相关材料等进行查验核实,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并于每年5月和11月第二周周五将复议申请汇总情况,所有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按学校规定报校教务处.

   第八条 校教务处在收到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复议材料后,于每年5月和11月第三周周五前,组织召开校学士学位复议工作组会议,对所有申请学位复议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复议意见.

   第九条 校教务处汇总工作组复议意见和所有申请材料,随每年两次的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会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组审议,形成正式复议结论.

   第十条 校教务处将学校正式复议结论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章 复议结论

   第十一条 学校复议结论为"变更原学士学位评定意见,准予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校按原学士学位评定时间补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复议结论为"维持原学士学位评定意见"者,不得再次就同一事项提出学位复议申请.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学士学位的复议申请应在学校正式做出不授予其学士学位后的第一个受理期内提交.

   第十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其学士学位复议的相关规定分别由校成人教育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参照本规论文范文定.

   由我校代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其学士学位复议参照本规定执行,由我校代授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其学士学位复议执行校成人教育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校教务处.

   (附表略)二八年四月 北 京 联 合 大 学 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在保证教学质量前提下,给高水平运动员在等方面以适当灵活性,调动他们学习,训练的积极性,为学校争得荣誉.

   (一)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高水平运动员的学制按招生时规定的学制执行,其最长修业年限执行的相关规定.(一)学生管理方式

   高水平运动员人数达到或超过15人的,所在学院应单独编班管理;少于15人的,可插入招生专业的相应班级学习,所在学院应为其配备学习辅导教师,以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动态,并负责向学生介绍和解释本专业的教学体系和课程设置,指导学生选课和进行学业设计.高水平运动员的日常训练,由校体委统一安排的教练员负责.

   每年9月份第周,校体委将(见1)报校教务处及各相关学院教务部门备案.新生三个月复查期结束后,校体委再将复查通过的(见附表1)于12月的第一周周一报校教务处及各相关学院教务部门正式备案.(二)专业教学要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所在专业基本要求,结合高水平运动队员训练与竞赛安排,培养计划.

   ()经校体委认定并报所在学院备案的在队队员,所在学院可适当减免部分非主干课程学分,减免总学分不应超过所在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的5%《运动训练》公共选修《运动训练》.

   ()代表学校参加比赛并获得奖励且《运动训练》课成绩达75分以上的高水平运动员,参加比赛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或学期初成绩,可按《北京联合大学体育竞赛获奖高水平运动员成绩折算系数表》()获得课程成绩折算奖励系数.折算后的成绩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毕业设计成绩不进行折算.

   ()每学期第十五周周五之前,校体委将北京联合大学体育竞赛获奖高水平运动课程成绩折算奖励系数通知单(见)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部门及校教务处由教务部门相关开课单位,进行成绩折算.

   ()《运动训练》课程要求

   1.所有高水平运动员应按校体委制订的《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课程管理办法》,参加学校开设的《运动训练》课程.

   2.第一至四学期,《运动训练》课程为所有高水平运动员的必修课,《运动训练》课程可以替代体育课,但训练课无故缺勤超过总训练次数1/3者,训练课不能替代体育课.第五至学期,《运动训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学生学校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怎样能把学生招到学校引用文献:

[1] 学生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关于升学考试和学校相关参考文献格式范文2500字
[2] 学校会给学生一次查重的机会吗
[3] 有些学校不准学生用知网查重吗
《会计学年论文怎么写福建》word下载【免费】
怎样能把学生招到学校相关论文范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