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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对我国

主题: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3

简介:关于洗钱国家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洗钱国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洗钱国家论文范文

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论文

目录

  1.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反洗钱体系建设经验
  2. 二、发达国家反洗钱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3. 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央行:开展国家层面的反洗钱战略设计 最新闻 130514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 300040)

内容摘 要:从上世纪80年论文范文始,洗钱作为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开始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比较分析,首先对反洗钱的国际行动进行概述,然后对开展反洗钱活动较早、已形成相对成熟的反洗钱体系的发达国家经验进行总结,重点分析了这些国家建立反洗钱体系的共性之处,以寻求适合我国借鉴的部分,运用于我国反洗钱体系建设中.

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央行:开展国家层面的反洗钱战略设计 最新闻 130514

关键词:洗钱 反洗钱体系 国际经验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广泛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世界范围内的贩毒、论文范文、恐怖活动、黑社会犯罪、贪污受贿等犯罪日渐上升.而对通过这些犯罪活动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进行清洗的洗钱活动,也严重危害着国际社会的正常政治经济秩序.正由于洗钱犯罪具有如此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洗钱犯罪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打击十分重要.目前,通过国际合作抑制洗钱犯罪,成为一个国际范围内的热点问题;同时,很多国家将反洗钱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加以建设,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不错的效果,对我国的反洗钱体系建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反洗钱的国际合作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调整各国成本收益失衡,从而能够顺利推行的制度.面对反洗钱工作在各国间成本与收益分担不均的状况,各国际组织应负担起协调的任务,切实考虑各个国家的不同实际情况,给予一些力量薄弱的国家以更多的财力支持和技术援助,帮助它们建立起与国际要求相适应的反洗钱体系.针对一些国家患得患失的情况,更加需要通过国际合作,达到统一部署的目的.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反洗钱体系建设经验

(一)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之一,它的反洗钱执法机关是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论文范文调查局和美国邮政总局.现在美国有关的反洗钱法律已形成了以《银行保密法》为核心、辅以一系列反洗钱法令在内的完备体系.其中,《银行保密法》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向政府提交如下报告:任何人运送价值超过10000美元的论文范文或货币工具进出美国的,应向美国海关报告可能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可疑交易活动;银行必须向美国财政部及货币监理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在美国,反洗钱情报网络十分庞大和完善.美国财政部设立了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即FinCEN),其主要职能有:协助执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对国内和国际合作打击金融犯罪的行动提供情报支持;为美国的决策者提供对国内和国际洗钱活动发展趋势和模式的分析报告;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共享以及技术支持,促进《银行保密法》和财政部其他命令的有效实施.FinCEN建有庞大的金融数据库,与全美各金融机构数据库、金融监管机构数据库联网.借助该网络,调查人员能在几分钟之内查到某个人的金融记录、商业合同、雇主姓名、资产数额等数据信息.这些数据经过整理、分析,就可以勾画出被调查对象的所有经济交易的清晰脉络,从而为调查提供线索.另外,在相关执法机构也有相应的数据库,如国内税务局的底特律信息中心就储存着全美所有的货币交易报告,供执法机构检索.

(二)英国.英国的反洗钱体系中,在立法层面,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独立的国内法,如《贩运毒品罪法》(1986)、《恐怖主义法》(2000)、《犯罪收益法》(2002)等;第二层次是政府机关制定的反洗钱行政法规,这里主要是财政部代表政府,如《洗钱条例》(1993)等,规定了金融机构及其职员在反洗钱中的法定义务;第三层次是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等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如金融服务监管局在2001年制定的《监管指导手册》,具体规定了金融机构打击金融犯罪的要求、反洗钱详细的内容、公司高级经理和洗钱报告官的职责等内容;第四层次是由有关的行业组织制定一些反洗钱的指导性行业准则.在论文范文或半论文范文机构设置以及职责划分方面,英国的反洗钱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涉及部门众多,有负责洗钱情报处理的机构、负责起诉的机构和负责金融监管的机构等,如国家刑事情报局、国内事务部、金融监管局、海关、司法部门等.其中反洗钱的宏观管理工作由国内事务部负责,主要从事反洗钱法律草案的制定,对国内事务大臣负责.在反洗钱操作制度方面,英国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每个银行都配备有专门向国家刑事情报局报告可疑论文范文易的官员.这个官员主要同国家刑事情报局和论文范文局联系.如果其所在银行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他们有权向国家金融监管局报告.可疑论文范文易报告官员的主要任务就是收集与洗钱有关的交易信息,如果发现某一项交易“可疑”,就要写出报告,提交国家刑事情报局.最初银行可疑论文范文易报告官向国家犯罪情报局报告的形式只是书面一种形式,现在发展到可以利用电子形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报告主要是通过设有防火墙的内论文范文电子系统,每一个报告都可以得到确认.在没有责令停止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可以继续进行.

(三)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公认的拥有最有效的反洗钱制度的国家之一,它的反洗钱执法机构是国家犯罪局、澳大利亚论文范文论文范文、海关总署和税务总署等.它的法律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可疑交易上报制度等.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银行,也适用于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信用机构、论文范文所等行业.澳大利亚还建立了澳大利亚可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即AUSTRAC),它的主要职责有两个:一是负责对金融机构等执行反洗钱法律进行监督,二是建立并维护金融情报机构,并向有关机关和执法机构提供金融交易报告的信息.AUSTRAC对澳境内及进出澳的资金进行监测和跟踪,分析交易数据,寻找蛛丝马迹,发现洗钱线索,给有关执法部门提供情报信息.在电子化方面,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在本机构业务处理系统中自动采集交易数据,并通过网络每天向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传送.分析中心建立了“交易报告运用数据库”,集中记录、分析、处理各金融机构提交的交易报告,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提供信息.

(四)日本.日本政府顺应国际社会对反洗钱工作愈加重视的趋势,近年来在反洗钱工作方面注重参与国际合作,并根据本国的特点强调务实高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尽管其开展相关工作较晚,但是在反洗钱具体实践方面进展较快.日本于2000制定的《组织性犯罪处罚法》奠定了反洗钱的法律框架以及反洗钱工作的运行机制.2000年2月,日本在大藏省金融厅总务企划局总务科设立了特定金融情报室(JAFIO),其成员全部为国家公务员.JAFIO是日本政府指定的收集洗钱犯罪情报、预防与发现洗钱犯罪的专门机构.它根据法律赋予它行使国家反洗钱工作的指导与监管的权力,负责对全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发达国家反洗钱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主要发达国家在反洗钱经验方面不尽相同,但是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其内部具有一定的共性.这些共性为我国的反洗钱体系建设提供了一定参考.

(一)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法律体系.针对反洗钱建立法律体系,是一项与时俱进的工作,原因是随着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猾,许多原有法律的漏洞将被犯罪分子利用,这给开展深入的反洗钱工作制造了难度.从国际上看,现有开展反洗钱工作有一定成效的国家,也都经历过立法上的曲折,这预示着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建立仍然任重而道远.

在这其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之间的关系问题.从反洗钱工作成熟的国家经验来看,一方面,国际与区域性反洗钱刑法规范对各国国内法具有强有力的示范和约束作用.世界各国在国内法将洗钱增订或者修改为刑事犯罪,很大程度上昭示着国际性与区域性反洗钱刑法规范的示范作用和约束作用.如果没有有关的国际法,则不可能使洗钱成为现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国内法中确立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对于国际反洗钱立法起着积极的先驱和推动作用.随着洗钱活动越来越国际化和全球化,只通过一个国家的立法已经无济于事.有些洗钱行为在一个国家被确立为犯罪,同时却可能在另外的国家是合法行为.因此,各国立法之间的巨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国际间惩处洗钱犯罪的司法效果.发达国家往往正是洗钱活动猖獗的国家.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这些国家一直在致力于推动国际性的反洗钱刑法规范的创立.相当数量国际公约的达成,正是在发达国家的大力推动下,以发达国家的国内利益为基础,制定出台的.这样的情况对于后来者(包括我国)既有有利之处,即为我们提供了成型的规范,同时也有不利之处,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际公约在很大程度上更加代表发达国家的意愿.因此,在我国制定反洗钱的国内法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一点,不能完全照搬经验.

(二)建立缜密的反洗钱监管网络.反洗钱监管网络的实现,在很多国家都是通过建立国家金融情报中心的方式.毕竟金融领域是洗钱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渠道,只有实现对金融交易的监控、对金融数据背后隐藏的交易者的交易动机有深入分析,才能满足反洗钱监管网络形成的最初级需要.

各国的国家金融情报中心,都有其不同的组织结构和特点.它们之间有许多共性的方面,比如建立了专门而分工明确的部门体系;建立起庞大而严密的金融信息库,用于金融数据的采集、分析;具有明确的法规,对金融交易的申报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对金融交易背后的实际交易背景要求明查;形成金融、海关、论文范文的多方合作体系等.这些共性经验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这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反洗钱工作中卓有成效的国家,大都具有完善的可疑交易汇报制度.可疑交易汇报制度是反洗钱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心理上的威慑效应,而且有助于主管部门查处洗钱犯罪活动,这一制度是相关部门或个人与执法机构之间进行有效合作以联合打击洗钱犯罪的最得力措施之一.近二十年,可疑交易汇报制度不断发展和变化.从汇报的义务要求来看,从无须汇报到任意性汇报再发展到强制性汇报;从汇报的主体范围来看,从银行汇报到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汇报再发展到非金融机构的汇报;从认定交易是否可疑的标准来看,有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混合标准,目前多数国家采纳混合标准.可疑交易汇报制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在金融情报机构辅助下有效运行.这一制度在反洗钱体系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三)积极通过国际协作抑制洗钱犯罪.反洗钱犯罪具有多国化的趋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复杂的手段达到跨国洗钱的目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通过国际协作抑制洗钱犯罪已成为大势所趋.

目前国际合作的一个新背景是美国“9·11”事件后的国际反洗钱合作行动.在美国的呼吁和倡导下,在联合国的积极推动下,在世界各国的积极配合和响应下,把反洗钱作为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联手展开的反洗钱国际合作行动就此拉开序幕.从此以后,反洗钱的相关定义中增加了反恐怖融资的内容,其外延有所扩大.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也被更多地赋予了政治意义,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等诸多方面,不再仅仅是刑事司法领域的问题.我国在反洗钱体系建设中应顺应国际潮流,加强通过国际协作抑制洗钱犯罪.

(责任编辑:赵勇)(校对: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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