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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9

简介:关于对写作高等学校教学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高等学校教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高等学校教学论文范文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论文

目录

  1.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说课-语文组省第三届一等奖 浙江省高等学校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_幼儿园小学初高中优质优秀公开观摩课大全

目 录

   第一部分 上级有关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1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 17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26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31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33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 37

   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40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43

   教育部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全面提升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45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48

   河南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53

   第二部分 焦作大学学校规章制度 57

   Ⅰ教学管理 57

   焦作大学教学工作规程 57

   关于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的意见 68

   关于成立焦作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72

   焦作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73

   焦作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73

   关于制定《专业教学与学习指导纲要》的意见 76

   焦作大学关于制定2007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79

   焦作大学关于制定与完善教学大纲的通知 90

   关于规范教案标准的通知 93

   焦作大学系部教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96

   焦作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97

   焦作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 101

   焦作大学公共选修课实施办法(试行) 111

   焦作大学关于调整校内津贴标准的意见(试行草案) 112

   关于电大部教学工作量纳入学校统一计算的有关规定 117

   Ⅱ 教学研究 118

   教研室工作条例 118

   教研室的工作职责 119

   教研室规章制度 120

   焦作大学教学成果申报与鉴定工作办法 121

   关于进行教学课件制作技术考试及举办优秀教学课件观摩评比,经验交流活动的通知 124

   关于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的意见 126

   Ⅲ 教学质量监控 130

   构建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130

   关于加强教学常规检查的通知 134

   关于重申教师听课制度及进一步加强常规教学检查的通知 137

   关于期中教学工作检查的指导性意见 138

   焦作大学关于"学生评教"制度的有关规定 142

   焦作大学教学事故鉴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144

   关于加强教学督导的意见 150

   Ⅳ 师资队伍建设 152

   焦作大学教师进修管理办法(修订) 152

   关于对新进教师转正前进行培训考评的规定 157

   焦作大学关于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度暂行办法 158

   焦作大学关于对教授和博士落实相关待遇的有关规定 161

   焦作大学新进教师基本教学能力鉴定办法 162

   焦作大学外聘教师管理规定(试行) 166

   焦作大学关于专业带头论文范文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与管理办法 168

   Ⅴ 考试管理 173

   焦作大学考务工作规程(试行) 173

   焦作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建立诚信考试体系的意见 180

   关于在全校开展"诚信考试"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183

   焦作大学关于成立期末考试工作巡视组的决定 185

   焦作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86

   Ⅵ 教材管理 191

   焦作大学教材管理办法(试行) 191

   Ⅶ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 206

   焦作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206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11

   焦作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规程 214

   焦作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暂行) 218

   焦作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22

   低值耐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225

   焦作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规程(暂行) 226

   焦作大学自制或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230

   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231

   实验设备借用规程 232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规程 233

   实验(实训)室安全操作规程 234

   焦作大学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维修规程 235

   实验室规则 236

   化学实验室安全守则 237

   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238

   实验(实训)室安全守则 239

   学生实验守则 240

   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规程 241

   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规定 242

   焦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资料档案管理规程 243

   焦作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员职责 244

   实验室设备保管员职责 245

   计算机机房管理规程 246

   Ⅷ 实践教学管理 247

   焦作大学实习教学工作条例 247

   关于做好焦作大学毕业生实习及毕业答辩工作的安排 250

   焦作大学实习教师守则 252

   焦作大学教学实习安全规程 253

   焦作大学学生实习守则 254

   焦作大学学生实习考勤办法 255

   焦作大学学生实习考核办法 256

   第一部分 上级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论文范文思想,论文范文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论文范文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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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万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有从事本专业实际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批准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和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论文范文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论文范文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论文范文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论文范文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校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论文范文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着,论文或者着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论文范文思想,论文范文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论文范文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各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域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论文范文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末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论文范文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

   一,总则

   1,为实现高等学校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要点.

   2,教学工作的地位.高等学校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从事社会服务等多种职能.各种类型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都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高等学校管理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3,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4,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5,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从事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要以唯物辩证法等科学方法论为指导,注意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埋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等,避免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要注重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6,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图书情报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卫生保健系统等.高等学校各个部门都要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为中心,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7,教学投入与教学条件.学校要保证教学经费在全校总经费中占有合理的比例.要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要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并随着收费制度改革,逐步增加对教学工作的投入.

   8,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校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要改革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着眼于更好地调动各种类型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学生发展志趣和特长提供机会,从而有利于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二,教学计划管理

   9,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是在国家教委宏观指导下,由各校组织专家自主制订的,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10,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教委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不同层次,不同学校的培养特色.

   11,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12,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

   (二)修业年限;

   (三)课程设计(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四)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五)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或学年制等).

   13,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本校制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由系(院)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经系(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14,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

   (一)由教务处或系(院)编制分学年,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或称教学计划年度(学期)运行表,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

   (二)由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三)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三,教学运行管理

   15,在教学管理中,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计划实施对教学活动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校,系(院)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其基本点是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

   16,制订课程教学大纲.大纲可参照国家教委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系(院),校相继认定,批准施行;也可参照使用国家教委组织制订或推荐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努力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17,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系(院)与基层教学组织的任务是:

   (一)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被选聘的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所开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建立岗前培训制度;

   (二)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日历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

   (三)组织任课教师研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

   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益.

   18,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制订教学大纲和计划,严格考核.实验教学必要时可以单独设课或组成实验课群,也可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要符合教学要求并尽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应尽可能建立保证完成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社会实践的组织形式,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让学生有选择地自行安排.

   19,科学研究训练的组织和管理.课外科技活动,要纳入校,系(院),基层教学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把课内和课外,集中和分散安排结合起来,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

   20,日常教学管理.要制订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年度或学期的运行表,课表,考表,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对这三项重要表格文件的执行情况要有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经过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和课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21,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学校应制订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并建立学籍档案.在日常学籍管理中应重点管好成绩卡和学籍卡,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22,教师工作管理.要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总量和规定的师生比要求,确定学校教学编制.要分别制订必修课与选修课,基础课与专业课,理论课与实践教学环节等不同性质,不同类别课程的工作量管理办法.要做好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师工作量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他教学*(如导师,班主任)的完成情况.

   23,教学资源管理.要搞好教室,实验室,场馆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注意根据需要与可能,改进教室的功能,建设必要的多功能教室.

   24,教学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机构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规范和时限.

   教学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学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教务处及系(院)级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每年进行档案的分类归档.

   四,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25,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要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内部因素(教师,学生,条件,管理等)和外部因素(方针,政策,体制等),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26,提高质量意识,树立正确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要坚持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观点,知识,能力和素质综合发展的观点,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的观点.

   27,搞好全过程质量管理:

   (一)招生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新生质量关,搞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入学新生全面复审等工作;

   (二)计划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分步实施;

   (三)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

   (四)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提供充足的.最新的图书资料,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电化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场馆,多功能教室的水平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五)实行科学化考试管理,主要是建立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进行必要的试题及试卷分析,做好考试及授课工作总结.

   28,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要经常了解教学情况,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各教学环节的经常性检查,可以通过抽查学生作业,分析平时测验及期中考试成绩和试卷,如开座谈会,检查性听课等方式进行.定期的教学检查,一般可安排开学前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等.

   29,教学工作评价是宏观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一般包括:校,系(院)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开展教学工作评价,要明确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抓好基础,突出重点,要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

   30,教学工作评价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完成.校,系(院)可成立教学评价领导小组,也可赋予教学工作委员会等组织以相应的职责.

   31,坚持教学工作评价经常化和制度化.要把教学工作评价的目标与内容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工作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不搞形式主义.

   32,教学工作评价要和学校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通过评价调动教师和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

   33,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教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入学基本情况,学生学习和考试情况,毕业生质量调查等,主要教学信息应定期采集,并进行统计分析;要发挥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和学生教学信息员在教学工作评价中的作用.

   五,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34,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坚持下去.在每项基本建设中要不断提出改革措施,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35,学科和专业建设.要科学规划学校的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要拓宽本科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相同的专业应尽可能合并,增强学生适应性.要稳定和提高基础学科水平,形成基础与应用学科的互补;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和专业,培养复合型人才;更新传统学科及专业,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边缘学科及专业;发挥本校优势,办出特色.要注意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设置,专业方面,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专业设置要依据国家教委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36,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要进行理论研究,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制订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优秀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改革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要把重点课程建设和优秀课程评选作为一项整体工作,坚持评建结合,以建为主.

   37,教材建设.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建设的规划工作.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它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要注重质量.要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讲义或自编教材.要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做好教材的预订,发行管理工作,要制订预订工作的原则和规范要求,开拓教材发行渠道,改革供应办法,方便学生,教师购书,防止教材的积压,浪费.

   38,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注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改进分配和设备投资办法,提高投资效益,提高设备利用率;组织实验室建设的检查验收.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突破仅限于感性认识,技能训练的旧模式,使之成为可模拟工业,社会等环境.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础,同时要该善实习条件,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

   39,学风建设.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好的传统.要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坚持"校,系(院)共同抓,教师人人管"的作法,把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要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充分利用选修课,第二课堂等形式扩展学生学习的领域.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论文范文等错误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40,教学队伍建设.通过体制改革,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校,系,教研室均要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要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在职与脱产培训结合,以在职为主;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意选拔培养学术带头论文范文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41,教学管理制度建设.要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以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等学生管理制度.

   六,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42,健全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体制.学校教学工作,要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校长主持经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务会议确定有关教学及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要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学校教学工作要形成整体一致的目标系统,遵循学校建设总体目标,编制教学改革和发展的规划,确定学校各级教学管理目标.

   43,建立校,系(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44,健全校,系(院)教学管理机构.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机构一般包括校,系(院)两级:

   (一)校级教学管理职能机构要充分发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各职能处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协调好各种工作关系.建立必要的业务指导机构,如教材建设,外语教学,计算机基础教学等委员会,加强单项教学工作的咨询和指导.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教务处的工作状态反映一个学校整体教学工作的状态.学校应健全教务处的科室结构,配备较强的管理干部队伍,明确组织教学改革和建设责任,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二)在系(院)级教学管理机构中,由系主任(院长)全面负责系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系(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系(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要定期研究并向系(院)务会议提出有关建议.系(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本系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系(院)可设教学秘书和教务员,在教学系主任(院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了解工作.

   45,重视教学基层组织建设.教研室(学科组)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作为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加强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等.教研室(学科组)要重视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46,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要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与实验.要创造条件,开展国内外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相互考察,交流和研修,以便适应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

   七,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

   47,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要从中国国情,从教育科学的规律与特性出发,紧密结合教育及教学管理的实际,不断改进研究方法.

   48,教育教学管理是一间科学.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一项综合性,应用性强的工作,要进行科学的组织管理应做到:

   (一)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二)做好长远和近期的规划;

   (三)制订阶段实施计划;

   (四)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立项研究;

   (五)组织校内外,国内外的广泛交流,提高研究水平;

   (六)发动广大教师和管理干部,结合本职工作逆行教育研究,研究队伍实行专职和*相结合.

   49,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要随着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重视研究教学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的发展,实行因材施教.要面向21世纪,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规模持续扩大,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高等学校教学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任务更加艰巨.因此,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高等教育工作 重心的转移,在规模持续发展的同时,把提高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培养数以千万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为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现就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论文范文思想,论文范文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牢固确立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财力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是:着眼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更加注重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3.加大教学经费投入,确保教学运行需要.高等学校要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切实把教学工作作为经费投入的重点,加大对教学经费的投入力度.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不得低于25%,用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等教学开支.要大幅度增加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尽快改变实践教学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协调,共同研究制订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标准,确保高等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及时,足额到位.教育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各高等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并将其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4. 强化教学管理,确保教学工作正常秩序.高等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健全和完善各项教学工作规章制度.要通过制度建设,规范教师社会*和校外活动,促使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并引导教师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的关系;规范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促使管理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学生的行为,促使学生把主要精力投入学习活动.要采取措施,确保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要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新形势下教学管理规律的研究,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5. 深化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过程.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新设置专业建设和管理,把拓宽专业口径与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有机结合.要科学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标准,把加强基础与强调适应性有机结合,着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更加注重学生能力培养.要继续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构建新的课程结构,加大选修课程开设比例,积极推进弹性学习制度建设.要切实改变课堂讲授所占学时过多的状况,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推行导师制,努力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优质和个性化的服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通过教学改革立项等机制,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理论研究,教学实践探索和优质教学资源开发.

   ????6.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走多样化人才培养之路.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自身特点,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要根据不同专业的服务面向和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和生源状况,大力推进因材施教,探索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本地高等学校布局结构,层次结构和科类结构,引导学校明确办学思想,找准学校的定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地,本校的办学基础和社会需要,建设品牌专业,形成优势和特色.教育部将用政策导向等多种手段,形成一批在不同类型高等学校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学校.

   ????7. 强化教师教学工作制度,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高等学校要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要完善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从事助教工作的制度.要把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业绩和成果作为聘任(晋升)教师职务,确定津贴的必要条件.要完善教师教学效果考核机制,大力表彰奖励在教学工作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同时,对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不应继续聘任其从事教学工作.要鼓励和推进名师上讲台,积极聘请国内外着名专家承担讲课任务或开设讲座.高等学校广大教师要积极探索教学规律,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8. 加强教材建设,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要大力锤炼精品教材,并把精品教材作为教材选用的主要目标.对发展迅速和应用性强的课程,要不断更新教材内容,积极开发新教材,并使高质量的新版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为契机,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组织编写出版一批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要健全,完善教材评审,评介和选用机制,严把教材质量关.

   ????9.加大教学信息化建设力度,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要确保高质量完成1500门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大力推进校,省,国家论文范文精品课程体系建设,形成多学科,多课程的网络共享平台.要建设仪器设备共享系统和数字化图书馆等,加快信息化教学环境建设的进程.要鼓励教师共享精品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按照教育规律和课程特点,推动多媒体辅助教学,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必修课程,使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比例应达到30%以上,其他高等学校应达到15%以上.

   ????10. 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高等学校要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区别不同学科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要切实加强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不得降低要求.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要贴近实际,严格管理,确保质量.要不断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进实践教学方法,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水平教师从事实践环节教学工作.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教育,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不断拓展校际之间,校企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加强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室建设.教育部将适时启动基础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推动高校实践环节教学改革,并把实践教学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关键性指标.

   ????11. 积极推动研究性教学,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高等学校的所有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室都要向学生开放,建立大学生尽早进入实验室研究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增加综合性与创新性实验,提供丰富的教学参考资料,积极推进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和合作式学习方式,引导大学生了解多种学术观点并开展讨论,追踪本学科领域最新进展,提高自主学习和独立研究的能力.要让大学生通过参与教师科学研究项目或自主确定选题开展研究等多种形式,进行初步的探索性研究工作.

   ????12.继续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都要贯彻素质教育的思想.要注重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有机结合,积极面向非本专业学生开设文学,历史,哲学,艺术,以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课程,提升大学生的人文和科技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为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第二课堂要贴近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鼓励开展以提高大学生多方面能力和扩展学生专业知识为目标的课余活动.高校教师要重视通过课内教学和课外辅导等切实提高大学生的素质,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的引导.

   ????13.以大学英语教学改革为突破口,提高大学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高等学校要全面推广和使用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成果,大力推进基于计算机和校园网的大学英语学习,建立个性化教学体系,切实提高大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以非英语通用语种作为大学公共外语教学要求的院校和专业,也要根据英语教学改革的思路推进改革.要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积极鼓励高等学校在本科教学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14. 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高等学校要营造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要以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勇于探索的精神,形成严谨的学术风气.学生要以学为主,勤奋刻苦;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坚持依法治教,严明学习纪律,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坚决遏制考试论文范文现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5.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教育部实施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制度和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公布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学科专业等专项教学评估工作,逐步建立政府,高校和社会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重视不同类型高校的办学定位和特点,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要充分发挥教学评估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将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增设专业,确定招生计划,进行资源分配等有关工作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要努力探索和建立本校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机制.

   ????16.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考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在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消,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扩大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加快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的指导方针

   新增设和调整专业,要面向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服从全省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要有利于培养人才走向基层,有利于发挥本校优势,形成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适应我省经济建设的能力和自我发展的活力,推动高等教育的各项改革.

   第三条 专业设置的原则

   (一)按需设置

   坚持高等教育必须为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的方针,新增专业应当根据我省实际需要确定.已设置的专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无论新设或调整专业,都要本着"基础宽厚,专业稳定,方向灵活"的精神,拓宽专业口径,既能适应面向行业和科技发展的广泛需要,又能根据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培养方向.

   (二)量力而行

   高等学校新设或调整专业,要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新设专业要有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应与学校已设专业有相互支持的关系.

   (三)注重效益

   1,凡通过已设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方向等办法基本可以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专业.

   2,省属高校已设专业培养能力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一般不再设置新的专业.

   3,专业数的增加应基本与学校规模的发展相适应,省教育厅将按照年均每专业招生到至少不低于60人的要求 (特殊专业除外)核定各高校专业总数.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有学校发展规划,具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新设或调整专业时,对本专业能否在全省高等教育中较长时间地稳定发展,要进行充分论证.凡新增加调整专业,须认真搞好人才需求预测.

   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设置本科专业时,各门专业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均需配备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设置专科专业时,专业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的专任教师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应达到6名以上 (其中专业课不少于4名).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开办经费和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

   设置文学,经济学,法学等本科专业时,其适应于本专业的图书资料不少于八万册,有专业所必需的电子类图书,学校自筹开办经费不少于四十万元;理,工,农,医类不少于四万册,有专业所必需的电子类图书,自筹开办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设置专科专业时,其适用的图书资料及自筹开办经费应达到本科专业的2/3以上.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实行总量控制,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六条 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属性分类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外的专业.

   第七条 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

   第八条 基本办学条件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 设置权限

   第九条 专业设置的审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分别负责审批.

   1,高等学校设置本科专业,应依据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2,高等专科学校设置专科专业,一般应依据教育部公布的专科专业目录,或参照本科专业目录确定合适的专业名称,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本科院校一般不设专科专业,特殊情况需报省教育厅核准后方可招生.

   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自主设置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批,本科专业需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本科专业,或设置本科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审批.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 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各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1,由省教育厅审批(核)的专业,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校发展规划;

   (2)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3)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登记表》(含自主审定备案专业)

   (4)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2,高等学校自主审定,报省教育厅备案的专业,学校需提交:

   (1)备案专业的报告;

   (2)备案专业论证材料;

   (3)校专业设置委员会,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各校专业申请或备案材料,其中申请新增专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备案专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于该专业招生前一年的9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高教处,逾期将不予受理.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核准),审批的专业,不得列入招生计划.

   第五章 专业设置和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教育厅设立"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委员会由若干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

   第十七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是省教育厅的咨询,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接受省教育厅的委托,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实地考察;对各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评议(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对已开始招生的新设或调整专业,省教育厅将适时进行抽查,评估.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校级专业设置评议组织,由学校行政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审议本校专业建设规划,新增专业以及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高等学校自主评审的新增专业,须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论证,其中校外具有教授职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2人.各校新专业论证应提前10天将论证时间报告省教育厅.必要时,省教育厅将派有关专家观察论证评审过程.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将加大对高等学校所设专业的检查评估力度,通过检查与评比,对个别管理混乱,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质量无法保证的专业,省教育厅将区别不同情况,限期整顿,暂停招生,或撤销该专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

   1998年,教育部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遍进行了本科专业整理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科技进步口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面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十五"计划的实施,面对高等学校招生规模迅速扩大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突破性进展,进一步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已经成为今后几年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迫切任务.当前.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未来发展急需的高新技术类专业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供给不足;面地方经济建设的应用性人才培养薄弱;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重视不够;一些学校重专业外延发展,轻专业内涵建设的倾向严重;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变革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调整的专业管理机制有待形成.为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新一轮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全局性,战略性调整.

   要以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发展高新技术类学科专业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全面进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深化教学改革,努力形成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学科专业调整机制,促进高等教育适度超前发展.

   二,新一轮学科专业结构调整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促进高等学校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国家在建立和完善本科专业评估,提供招生就业信息服务和宏观调控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高等学校可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外设置社会发展急需,已具备培养条件的本科专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若干所国家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自主设置本科专业.

   三,优先发展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新技术类本科专业.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地方当前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战略需要,优先增加上述本科专业的布点,加快其人才培养.已经设置这些专业的高等学校,要加强专业建设,充实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优先发展适应加入wTo急需的金融,法律.贸易等类本科专业,着力提高培养质量.

   四,大力发展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社会对高层次应用性人才的需求将更加迫切.高等学校尤其是地方高等学校,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科学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合理调整和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应用型学科专业建设,积极设置主要面向地方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的应用型学科又专业.为地方经济建设输送各类应用性人才.

   五,鼓励高等学校积极探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探索人才培养磋模式多样化的新机制.

   跨学科设置交叉学科专业.是培育和发展新兴学科的重要途"径.也是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本科专业建设的共同趋势.鼓励有条条件的高等学校打破学科壁垒.在遵循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跨学科设置本科专业的实验试点,整合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构建教学新体系.要深化专业设置,学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探索跨专业,跨院系,跨学校分选课制;建立健全第二学士学位,主辅修制等教学管理制度,形成高校人才培养多样化的新格局.

   六,提倡部分高等学校,尤其是国家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灵活专业方向.

   本科教育应更加注重素质培养.高等学校尤其是国家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要淡化专业意识,拓宽基础,加强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在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专业类设置相关专业或按二级专业类组织招生.在考虑到就业需要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以在宽口径专业内灵活设置专业方向.

   七,重视人文社会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文社会科学在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所处地位及重要作用的认识,优化人文社会科学专业人才培养结构.在稳定人文社科基础学科专业并不断提高其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积极开办应用文科专业和新兴人文社科专业.进一步加强人文教育与科技教育的结合,在其结合点上形成新的学科专业方向.

   八,要求高等学校加强传统学科专业的改革和改造.

   传统学科专业的改革,改造是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发挥传统学科专业师资力量强,办学经验丰富,教学资源充裕等优势的同时,要不断更新其教学内容,改革课程体系.鼓励高等学校加大便朋信息科学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学科专业的力度,实现传统学科专业新的发展.

   九,积极推进西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完善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体系.

   国家在政策上继续对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增设专业予以倾斜,加强对西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指导和支持.

   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国家艰苦行业,国防军工以及部分基础学科专业发展所需人才的培养.

   国家继续支持建立一批上述专业人才培养基地.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和高等学校应增强全局意识,对具有雄厚实力相办学特色的上述专业,要保证投入,加强建设,提高质量,不断满足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该类人才的实际需要.

   十一,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本地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纳入地区整体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大系统中,做好人才预测和统筹规划.

   在本科专业的设置和管理上,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和检查.各高等学校碰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指导下,从本校的性质,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切实做好学科专业建设和调整工作.同时,在学科专业发展上,要努力探索,形成自主,自检,自律的良性运行机制.

   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 [2003]1号 2003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共享优质教学资源,进一步促进教授上讲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造就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能力,我部决定在全国高等学校(包括高职高专院校)中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以下简称精品课程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精神,提高对人才培养质量重要性的认识,紧紧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条生命线,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以培养满足国家和地方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以提高学生国际竞争能力为重点,整合各类教学改革成果,加大教学过程中使用信息技术的力度,加强科研与教学的紧密结合,大力提倡和促进学生主动,自主学习,改革阻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不合理机制与制度,促进高等学校对教学工作的投入,建立各门类,专业的校,省,国家论文范文精品课程体系.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尽快启动本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并保证精品课程的可持续发展.在组织规划精品课程建设时,要以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精品课程建设为主,充分考虑学科与专业分布以及对学校教学工作的示范作用,要把精品课程建设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相结合.各高等学校还要切实加大和保障对精品课程建设的经费投入.在确保教高[2001]4号文件规定的 "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一般不应低于20%,用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体育维持等基本教学经费"得到落实的基础上,各高等学校还应从事业费拨款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精品课程建设.

   高等学校建设精品课程耍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1,制订科学的建设规划.各高等学校要在课程建设全面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定位与特色合理规划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要以精品课程建设带动其他课程建设,通过精品课程建设提高学校整体教学水平.

   2,切实加强教学队伍建设.精品课程要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授主讲(高职高专精品课程要由本领域影响力较大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主讲),要通过精品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要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鼓励博士研究生参加精品课程建设.

   3,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准确定位精品课程在人才增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单门课程建设与系列课程改革的关系.精品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先进,要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同时,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4,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要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改革传统的教学思想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精品课程要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鼓励将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带动其他课程的建设.

   5,重视教材建设.精品课程教材应是系列化的优秀教材.精品课程主讲教师可以自行编写,制作相关教材,也可以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

   6,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要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高职高专教育要特别重视配套实训基地建设)

   教育部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全面提升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2001年8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提出了十二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和意见,得到全国高教战线的广泛拥护和认真落实.但是,面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全面提升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质量工程"是教育部正在制订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1)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深化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2)继续推进教授上讲台,每年评选和表彰100名国家级教学名师,鼓励教授为学生讲授大学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3)建设1500门精品课程,并将精品课程的教案上网,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4)改革大学公共英语教学标准,手段和考试方法,推进基于计算机的个性化英语教学,提高大学生的英语综合实用能力.(5)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改革教学评估工作,建立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评估制度.(6)建设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国家级示范教学基地和基础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促进并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7)大力发展以就业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应用性技术人才.(8)进一步调整学科专业结构,规范专业设置管理,加强对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宏观指导.(9)推动高等医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逐步理顺医学教育体制.(10)加强电子图书馆与教材建设以及实验设备等优质教育资源共享.(11)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加强对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心教育.(12)实施访问教师计划,继续推进双语教学和聘请国外优秀教师来华讲授专业课程.

   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和需求,教育部决定分步实施"质量工程".目前,实施的内容有以下四项工作:

   一,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

   4号文件重点是解决教授上讲台问题,精品课程建设则是在教授上了讲台之后,如何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学方法和内容,使更多的学生享受优质教育.精品课程建设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教学队伍建设,要逐步形成一支以主讲教授负责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要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二是教学内容建设,教学内容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要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三是要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四是教材建设.五是实验建设.要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鼓励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和研究型课程,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六是机制建设.要有相应的激励和评价机制,鼓励教授承担精品课程建设,要有新的用人机制保证精品课程建设等.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已有课程建设基础上,抓好各专业的精品课程建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地区高校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区精品课程评选,并择优向教育部推荐.教育部将在今年下半年按照精品课程建设标准,评选1500门精品课程,授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并问全国推广.

   二,大学英语教学改革

   为了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英语实用能力,教育部决定采取以下三项措施,大力改革大学公共英语教学:

   1,在公共英语教学中广泛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推动基于计算机的英语教学改革.教育部已经组织高等教育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等单位开发发和完善大学英语教学软件,同时,也在积极和国外厂商合作,开发适合中国高校使用的英语教学软件.教育部计划今年暑假在部分高校试用,取得经验后,明年在全国高校推广.

   2,改革单一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由过去的以阅读理解为主向综合实用能力为主转变,研究并制订适应各学科门类的大学英语最低教学要求.

   3,在以上工作取得进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充分发挥其引导高校英语教学改革的作用.

   三,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为进一步鼓励教授上讲台和建设精品课程,教育部决定从2003年开始,设立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以下简称教学名师奖),每年评选表彰100名教师,授予"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以此为契机,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教学,关注名师的良好氛围."教学名师"应该是政治坚定,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多年长期承担本专科基础课教学任务,并且参加科研活动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教学改革中取得了突出成绩,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秀的教授.

   四,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

   从1993年开始,教育部就开始了对高等学校进行教学评估的探索,共完成对254所学校的评估,其中合格评估192所,随机性水平评估46所,优秀评估16所.教学评估工作的开展,促进高校加大了经费投入,完善了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评估学校的校园环境和教学条件得到改善,对教学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和转变政府职能,教育部决定从2003年起,建立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评估制度,对我国所有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教学评估,并建立普遍高等学校教学状态数据采集和发布制度,让社会更全面地了解各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教育部将把"质量工程"的有关内容纳入高等学校教学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国家和社会检查评估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启动并实施"质量工程"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教育部将按照"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保持持续,健康和协调发展,并把提高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培养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而努力奋斗.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 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设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室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过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 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6.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度.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论文范文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音,毒性,激光,粉尘,超静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从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因素.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和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要求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的学习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险等级和标准和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及实施细节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河南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的技术装备水平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实验室的现代化建设,提高实验室的科学锻炼水平是高等学校的一项基本任务.学校各级领导都要充分认识实验室工作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开创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实验教学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要重视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使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中,要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和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在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四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的作用,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实验室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规定的实验教学,科研等任务.

   第七条 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完善实验教材,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教学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步增设新的实验项目和选修实验项目.努力开发仪器设备功能,逐步实现实验室由封闭向开放式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设备的潜力.

   第八条 积极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主动接受教师,研究生,高年级学生及科研协作单位进行实验研究工作.

   第九条 努力提高实验室技术装备水平.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配备仪器设备,并根据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逐级传递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使用,维护,检修,保管等项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十一条 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广泛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校际实验协作和技术情报资料的交流,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

   三,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总体规划,制定出实验室建设的近期和长远计划,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逐步实现.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新建,改造,扩建或者撤消,要由有关部门充分论证,提出方案.经校(院)长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全校(院)教学,科研的需要,遵循统筹,集中的原则统一设置.实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不同实验室.按照学校规模和专业相关程度,可以以校或系为单位设置实验室,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校级实验中心.

   第十六条 要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使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实验室形成特色,并逐步形成行业或地区科研测试技术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经校(院)内有关部门共同作出可行性论证,并尽可能集中管理.校内同类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饱和的,不得重复购置,要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四,实验室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实行学校(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主管校(院)长和系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现阶段实行的校(院),系,室论文范文管理的体制,逐步过度到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各校可在省编委,省教委豫教人字(1989)118号文件规定的机构设置限额之内设立实验室管理处(或科),也可以叫实验技术装备处(或科),作为学校(院)实验室的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在主管校(

   第二部分 焦作大学学校规章制度

   Ⅰ教学管理

   焦作大学教学工作规程

   为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为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教师明确承担各项教学工作的任务和职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又是教书育人的主导力量,为此,每个教师必须做到:

   1,热爱中国论文范文,热爱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自己的教学工作.

   2,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3,认真研究和学习教育科学,提高教学艺术修养,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4,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处处为人师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团结协作,遵纪守法.

   二,开课条件

   第三条 各专业在新生入学前,即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的文件精神,制订好切实可行的完整的教学计划,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之前,教务处应先提出有关周学时,总学时,公共课的门类及教学时间,各类课程的课时比例等原则性意见,各专业所在系部主任具体负责制定或修订,经学校审定通过后方可付诸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系(部)主任在涉及到的课程开课前五周,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分为专业基础及专业选修课和公共素质类选修课.

   第五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系(部)组织相应的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设课目的,计划学时数和课程内容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经系(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动其基本内容,如确需更动,应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六条 各类课程的开课条件为:

   1,已确定主讲教师;

   2,编,选好适用教材;

   3,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

   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5,订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

   6,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各系(部)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系(部)主任审定已具备这些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七条 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学生的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

   第八条 开设公共素质类选修课的目的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训练学生将来从事专业的多种能力,不是对必修课的提高和加深,在确定其内容难度时应注意选修者的基础.

   第九条 增设一门新的必修课,一般要经过讲座,选修课的试教和逐步完善的阶段.为了紧密追踪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在不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不降低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应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的知识,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足以单独设课,也应及时地吸收到已开设的相关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三,任课资格

   第十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了解教育规律,积极探索和认真学习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十一条 新教师均参加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凡未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教师,均应有计划地认真自学,其中青年教师须经学校定期组织的"新教师基本教学能力鉴定"活动,鉴定合格后,方能获得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逐步在我校实行理论教学的主讲教师负责制和实践教学的责任教师负责制.

   第十三条 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在校内陆续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的内容,且经系或系级以上评估认为教学效果较好,写出该课程的全部讲稿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在职助教,经系主任审核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四条 根据教学任务需要,助教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助教首次讲课前,还需要在本系试讲若干章节,试讲记录及系部评议结果应存入本人业务档案并报教务处审核合格可后方能正式开课.助教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3,全学期课程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十五条 因教学需要,系(部)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职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

   1,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系(部)聘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教务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

   2,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系(部)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单位负责人许可(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兼任一门选修课的主讲教师.

   3,凡具备以上两款所述条件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兼任课程的主讲教师.确因教学需要,拟聘请者已具备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按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对此类情况应从严控制,以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六条 从校外聘请的*教师,至少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系部除应*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新教师基本教学能力鉴定"活动不合格的新教师;

   2,对拟讲课程未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4,经评教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四,教师职责与权利

   第十八条 主讲教师与责任教师的职责是:

   1,负责编写和选用符合所承担课程(或环节)的教学大纲和教材.选用适当的有较好科学性,适用性,思想观点正确的教材,编写符合大纲要求的指导书或讲义.

   2,负责该课程(或环节)的教学资料和其他教学手段的基本建设.

   3,负责该课程(或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等),考试,考查,并注意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和能力的培养.同时要检查辅导教师的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把好质量关.

   4,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5,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所任课程(环节)的考核,及时评定成绩,做好成绩分析.

   6,负责与该课程所在的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交流教与学的信息和动态,共同解决教学中的各种矛盾.

   7,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责,教师首先要教好书,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的教育,言传身教,做学生表率.

   第十九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有如下权力:

   1,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的具体情况择优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2,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

   3,对学生的考核成绩有评定权,除教学主管部门和领导有权组织复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4,有权根据教改的需要提出教改试验方案,经系或教务处认可后试行.

   5,在各种教学评估活动中,对评估结果和评奖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评估结果有权提出申诉.

   6,教师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有权从事教育研究,科学研究,有权组织和参与有关的学术活动,推广科研成果,发表学术论文,做专题学术报告.

   五,教学纪律

   第二十条 教师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任何人不得上课迟到,早退,更不能随意停课,论文范文代课或调课.教师因公出差,或因其它情况需要停课,请人代课或调课时,须经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在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随意停课,代课或调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教师执教期间因公出差每学期不超过一次(一次以十天为限).超出此限需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要求履行其职责,由于失职而造成的教学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每个教师要服从系或教研室的工作分配,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以便掌握实际情况,提高辅导质量,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全部听课者,须由系主任批准,但听课学时不得少于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到教室或答疑室辅导答疑并认真做好情况记载.

   第二十六条 教师从事社会*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只能在工作之余参与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及其他与文化教育有关的工作,但不准从事经商活动,不得影响本职教学工作,若有影响,应立即终止*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特点,新分配来的毕业生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和职前教育,在教研室或由系主任组织的试讲会上试讲并获得通过,经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认可后能上课.

   六,备课

   第二十八条 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掌握本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学时分配以及与其他课程的联系等.

   第二十九条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精选教材,全面深入地掌握课程的教学内容,明确教学重点,难点及授课的深度,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认真钻研选定的基本教材和相关教材,配备必要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第三十条 在开课前要调查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了解学生所在专业的特点,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使讲课内容深浅适度,有的放矢.并注意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后继课程的衔接关系.

   第三十一条 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要依据教学大纲,结合学生实际,认真制定《教师教学进程表》,并于放假前报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教师讲课必须要有教案.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中对讲课部分的基本要求,认真撰写教案,要求教案条理清晰,字迹工整.学校将对教师教案进行检查和展示,达到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三十三条 做好课前的物资准备,如教具,模型,挂图及电化教学,计算机等教学工具和教学手段,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落实.

   七,讲课

   第三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对学生传授知识,启迪智慧,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主要环节.讲课力求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楚,逻辑性强,重点突出.既要把基本内容讲深讲透,又要注意扩大信息量,把学科发展的前言知识介绍给学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对学生自学能力,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五条 课堂讲授要努力做到观点正确鲜明,理论阐述准确,概念讲解清晰,叙述条理分明.在保证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得偏离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倡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法;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提高讲课的科学性,教育性,艺术性和课堂教学效果.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精心组织,认真上好习题课和讨论课.通过课堂提问,答疑,抽阅笔记,批改作业,个别交谈,开座谈会,发调查表等多种形式,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接受程度和课业负担情况,检查教学效果,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教师要严谨治学.注意培养学生严密,认真,细致的科学作风.严肃课堂纪律.严格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计算,绘图,使用手册,图表,仪表,仪器及计算机等的动手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上课要使用普通话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工整规范.

   第四十条 按时上下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均视为教学事故.

   八,辅导答疑

   第四十一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实行因材施教的重要环节.

   第四十二条 助课教师要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准备,按时做好答疑工作.主讲教师要经常检查,督促助课教师的工作,并亲自参加部分辅导答疑.

   第四十三条 辅导答疑原则上每周一到二次,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在答疑过程中要重视因材施教,既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生.

   第四十四条 根据需要,教师可在答疑时间里主动组织对部分学生的质疑以便进一步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

   九,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上交作业.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认真按时批改作业,不仅辅导教师要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也应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以便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部批改,对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经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对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给予批改.

   第四十八条 批改作业须认真仔细,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对潦草,马虎,画图或实验数据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计算不正确的应要求学生更正.

   第四十九条 教师须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做好文字记载,平时的作业成绩应为该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缺交作业达全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在考试前一周通知该学生所在系不准该生参加考试,该学生按要求补交作业后,经任课教师认可,方能参加考试或补考,否则该课成绩以不及格记载.

   十,实验

   第五十条 实验教学可以使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培养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及实际操作能力,受到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作风.

   第五十一条 各门开设实验的课程都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实验教材应在课前发到学生手中,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教学.

   第五十二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和教辅人员,要根据课程要求和安排认真准备实验,先行试做,并写出标准的实验报告.同时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材料的准备,以保障实验的顺利进行.

   对学生做实验必须严格要求.实验前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没有预习或预习未达到要求者不准参加实验.要严肃实验纪律,师生都必须提前到达实验地点,更不得无故缺席.

   实验中,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表,仪器,让学生独立操作,测试,处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实验结束时教师对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审查.实验后要求学生清整仪器设备,搞好卫生,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严谨细致的作风.

   第五十三条 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审查实验的数据,处理数据的方法,运算的准确性及图表的质量.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应退回重作;实验因故缺席者,应进行补做,无故旷做者以及在实验中论文范文者,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记.

   第五十四条 各门实验课都要严格进行成绩考核.对单列的实验课应单独考核并将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不单列的实验课,实验成绩作为评定平时成绩或课程总评成绩的一部分,实验课不及格者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

   第五十五条 提倡开放实验室.提倡学生自己设计验证项目,要创造条件开设一些教学大纲以外的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注意加强计算机的应用和近代测试技术的训练.

   十一,实习(社会调查)

   第五十六条 实习(社会调查)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化,这个环节必须加重加强.

   第五十七条 各系(部,中心)和教研室须按教学计划认真制定实习(社会调查)大纲和实施方案,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社会调查)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社会调查)的责任教师.

   第五十八条 实习(社会调查)前,教师必须提前到实习(社会调查)场所了解和熟悉情况,制定实习(社会调查)实施计划,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实习计划要提前两周报教务处.

   第五十九条 实习(社会调查)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指导学生完成实习(社会调查)任务,要布置一定数量的作业或思考题,引导学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获取有益知识并及时督促检查.

   第六十条 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争取实习场所所在地方领导的支持与帮助,主动搞好双方关系.

   第六十一条 实习(社会调查)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报告,做好学生的成绩考核工作,写出书面的实习(社会调查)总结报告,经系汇总后交教务处存档.

   十二,课程设计

   第六十二条 课程设计是在该门课程及相关课程教学任务完成之后所安排的一项教学内容,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运算,绘图和使用技术资料技能的重要环节.

   第六十三条 担任课程设计的教师必须熟练地掌握设计的内容和方法,并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

   第六十四条 为达到必要的教学要求,课程设计一般应包括选题,准备,布置,指导和考核五个环节.

   1,选题要有典型性,融实践性,综合性,典型性于一体,既符合大纲要求,又难易适中.

   2,准备工作要充分,教师除做好一切必要的资料准备工作外,还要引导学生做好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的准备,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运用有效的教学方法,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让学生较好地掌握基本理论和典型结构的原理;同时创造条件带领学生深入实际,使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起来.

   3,布置要周密,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给学生下达课程设计任务书,对设计内容,说明书等提出具体要求,介绍有关参考书,给出大致的进度表,教师还应事先向学生通报考核办法,使学生心中有数.

   4,指导要认真.在课程设计过程中,应注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和设计思想,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得到设计方法的初步训练.既不能包办代替,也不要放任自流.

   5,考核要科学,合理,严格.课程设计和考核一般可由检查提问,审阅图纸和说明书,口试(或答辩)三部分组成,最后综合评定,给出成绩.成绩报教研室与系后由教学秘书统一报教务处.对于有创造性,规范性的设计报告应予以保存,作为教学的资料和后届学生的范文.

   十三,毕业设计(论文)

   第六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一般应由讲师(含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助教可协助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第六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由系组织有关专业教师具体安排落实,由指导老师全面负责.选题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密切结合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经有关专业教师集体讨论,保证选题准确,平衡,定好题目,配齐指导教材.指导教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编写出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一经批准,未经系(或教研室)同意不得更改.

   第六十七条 为使学生能及早准备,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任务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下达给学生,并对学生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学生拟定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第六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结合业务指导,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和经济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教育.

   第七十条 在进行毕业设计的过程中,对每一环节都必须严格要求,认真进行中期检查,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合要求的学生应提出警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认真指导学生撰写论文,必须使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受到全面锻炼,独立地完成规定的任务.

   第七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高等学校教学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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