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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商标遭拒所带来

主题:商标申请注册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07

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商标申请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商标申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商标申请论文范文

商标申请注册论文

目录

  1. 1.刘翔3岁已有“刘翔牌”,耐克公司2006年才申请注册“刘翔”商标.
  2. 2.两商标被认定近似,依“先申请”原则,耐克公司不能再申请注册
  3. 商标申请注册:嵩山少林寺:“少林药局”商标申请被驳回

自雅典奥运会夺冠以来,刘翔的商业价值一直被外界看好.美国耐克公司在征得刘翔授权后于2006年就开始申请注册商标“刘翔”,但因早已有公司注册“刘翔牌”商标而遭到国家商标局的拒绝,随后他们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耐克公司的起诉.

案件原由:

1.刘翔3岁已有“刘翔牌”,耐克公司2006年才申请注册“刘翔”商标.

1986年7月,一家名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向商评委申请注册“刘翔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而此时的运动员刘翔才刚刚3岁.

2006年5月,作为刘翔的赞助商耐克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注册“刘翔”作为服装类商标,没有获得商评委的核准.商评委的理由是,鉴于“刘翔牌”的存在,且用于服装类商品,无法核准耐克公司再提出注册“刘翔”作为商标.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刘翔牌”商标中,“牌”字的显著性较弱,“刘翔”二字最易被人记忆与识别.因此,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商评委据此驳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请.

2.两商标被认定近似,依“先申请”原则,耐克公司不能再申请注册

耐克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耐克公司认为,刘翔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姓名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其姓名权及其商品化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刘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在全球的影响力,消费者不会把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和在先的“刘翔牌”商标混淆在一起.经刘翔本人合法授权,耐克公司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

商评委坚持认为,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至于刘翔本人对其姓名权的使用或进行商品化,该委不予置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耐克公司的申请商标与此前已经注册的刘翔牌商标构成近似,二者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刘翔确系中国体坛的知名人物,其本人及经过其授权的公民或者法人有权利用其知名度获取商业利益.但在商标注册领域,《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仅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耐克公司即便得到了刘翔的授权,也并不意味着其具有获得在服装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的当然权利,法院遂支持了商评委所做的决定,驳回了耐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第一、我国《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仅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本案中,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早在1986年即在服装类别上注册了“刘翔牌”商标,而耐克公司直到2006年才申请在服装类别上注册“刘翔”商标,由于两商标相近似,如果允许耐克公司注册,那么两个“刘翔”同时在服装产品上存在,势必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并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依法是不能允许耐克公司在服装类注册“刘翔”商标的.

第二,姓名权与商标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时候确实会产生直接的冲突,其冲突解决的原则通常以权利形成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当姓名权形成在先时,非经授权,则在后的商标权可能无法确立,这也是为什么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牌要取得运动员刘翔先生之许可的原因;反过来,当商标权善意地形成在先时,姓名权无法挑战商标权.正如耐克公司诉商评委一案中,商评委*人所说的:“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因为,保护(在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

商标申请注册:嵩山少林寺:“少林药局”商标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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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注册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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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标注册重复率不能达到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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