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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认定

主题:电子证据 司法解释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3

简介:关于证据电子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证据电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证据电子论文范文

电子证据 司法解释论文

目录

  1. 1.电子证据的概念
  2. 3.电子证据的认定
  3. 3.1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4. 3.1.1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5. 3.1.2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
  6. 3.2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7. 3.2.1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认定
  8. 3.2.2电子证据完整性认定
  9. 电子证据 司法解释:播报多看点20111130 民法将修正:微博私信 论文范文聊论文范文电子证据

花秀艳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成为证据法领域的一种新颖的证据,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的进入到诉讼领域.而在我国当前的学界和实践中,并没有对电子证据做出明确的界定,这导致电子证据问题凸现.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界定出电子证据的内涵和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也应当对电子证据的认论文范文出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电子证据;界定;可采性;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TPt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22( 2011) 03-0046-03 Brifely Analysis on Legal Status and Identific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HUA Xiu-yan

t China UniversityPolitical science and /aw,Bezjing、00088,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coming of the information age, electronic evidence asa kind of novel evidence is in the aeraof evidence law.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re and more electronic evidence goes intoliOgation. But in our current academic and practice, because ofnot making a clear definfaon ofelectronic evidence,it led tomany problems ofelectroruc evidence. Therefore, on one hand we h论文范文e to define the content of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itslegal status,on the other, the identification ofelectronic evidence should be clearly defined.

Key Words: electronic evidence, definition, admissibility, provablity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突破了4亿大关,较2009年底增加360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另外报告还显示出中国网民的互联网应用商务化程度迅速提高的特点.这份统计报告表明我国公民的社会生活在不断的“网络化”,其在不断增强了人们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提高社会活动的效率的同时,也是人们之间产生问题的原因之一.本文中所谈的“电子证据”就是在不断增速的“网络化”的社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现如今的“电子证据”是人们证明自身网络生活下的案件事实真实的灵魂.但是纵观学术界对于电子证据的定义,纷繁复杂,给人以某种神秘色彩,这其实透露着学术界对“电子证据”认识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而“电子证据”概念的厘清与界定对于电子证据性质以及电子证据认定的分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试图从界定“电子证据”的概念出发,逐步分析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认定问题.

1.电子证据的概念

在讨论任何问题之前,必须要明确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即应当先定义它,然后再进行讨论.但在讨论“电子证据”这一问题时,当人们试图用传统的思路去作定义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抽象与具体的矛盾.—方面,我们要在实践中运用电子证据,因此需要将其标准化、具体化;但是电子证据属于一种新技术下的产物,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外延会不断的扩展.如果电子证据的内涵过大,就会影响其外延,进而影响其伸缩性.

正是遇到上述的抽象与具体的矛盾,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电子证据”的定义采取的是不同的方法——英美法系采取从论文范文向内侧扩展的方法来界定电子证据,而大陆法系则是通过确定的内容来赋予电子证据以明确的概念.在我国学界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仅有广义之说还有狭义之说.广义的电子证据是将所有与计算机相关的证据都纳入电子证据的范畴.狭义的电子证据是与电子计算机紧密联系的电子证据.笔者赞同狭义说,因为如果把电子证据界定为广义的电子证据,那么它将会出现与我国现有的证据分类相矛盾,或者交叉的现象.比如,证人证言,如果采用计算机记录的方式予以固定,从本质上来说这依然还是证人证言,只是采取的固定证据的载体不同而已.对于如何理解这里的“紧密联系”,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是原始生成的电子证据必须以电子计算机为必要手段;二是收集、审查电子证据时,必须以电子计算机的相关专业知识为依托.

另外,对于“电子证据”的称谓,学界有人称之为数字电子证据,也有人称之为计算机证据,那电子证据和这些类似概念有何本质区别?下面本文详述之.

1)数字电子证据.数字电子证据,应该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必须借助电子技术和设备而形成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信息及其派生物. 2)计算机证据.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计算机证据的特征是:第一,产生于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的运行过程中;第二,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从上述对数字电子证据、计算机证据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这两者和电子证据相比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众所周知,现代电子技术包括模拟电子技术与数字电子技术,由此可见,电子证据包括数字制式的证据,也包括模拟制式的证据.换句话说,数字电子证据是隶属于电子证据,数字电子证据的外延要小于电子证据.而对于计算机证据,笔者认为其应该属于广义上的电子证据,计算机可能只是某一证据方法的展现方式,当然计算机证据和电子证据会存在交叉的现象.2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目前,在电子证据的研究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可能是讨论最为激烈的.那么,电子证据是否可以以独立的证据种类存在?是否有其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学界在我国现有证据法和相关法理的基础上先后提出了以下几种论说来回答该问题‘视听资料论”、“物证论”、“书证论”、“鉴定结论论‘混合证据论”和“独立证据论”.笔者认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的界定是电子证据研究、立法以及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作为法律学人更应该谨慎的对待.下面笔者将在简单介绍诸学说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1)视听资料论.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这在早期几乎是通说,而且目前仍然为很多学者接受.该沦述似乎与我国视听资料的历史渊源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我国第一部诉讼法即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直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才首次对其进行了规定.该法还把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资料等划归到视听资料中.

另外也有学者从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的相同点的角度认为电子证据应该属于视听资料.如两者都可以显示为(或可读)形式,两者的存在形式具有类似性,两者都须进行一定的转换才可以被人们感知,两者的正本和复本形式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等等.

2)书证论.电子证据与书证两者最根本的共同点是通过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于是,电子证据就是书证的观点被提出.书证论在我国学界中似乎已成为通说.

3)物证论.在我国,主张电子证据系物证的学者凤毛麟角.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物证可以分为狭义物证和广义物证.狭义物证是指该物品或物质痕迹用其存放的地点、外部特征及物证特性等起证明作用.而广义的物证包括所有的实物证据.该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属于广义物证的范畴.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以电子证据是否需要鉴定为标准,电子证据分属于书证和物证.电子证据在需要以鉴定方式来确认其真伪时,电子证据即属于物证,反之则是书证.

4)鉴定结论.在我国学界中只有极少数的学者从转换的角度认为电子结论属于电子证据.如有的学者认为:如果法院或诉讼当事入对电子数据的可信性有怀疑,可以由法院指定专家进行鉴定,辨明其真伪,然后由法院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混合证据论.持有“混合证据论”观点的学者否认了电子证据属于某一种传统的证据观点,也否认了其作为独立的新型证据存在的观点,而是认为电子证据是若干传统证据的组合.蒋平先生首先在其《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中提出该观点.蒋平先生在本书中将证据分为四种: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证据.另外,蒋平先生对电子证据的具体类型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三种类型.根据蒋平先生的观点,电子证据是有四种种类,即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和鉴定结论电子证据.

6)独立证据论.持有该观点的学者从电子证据外延的复杂性和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殊性出发,认为应该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方法,这不仅有利于满足司法实践对电子证据日益增长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促进全球电子商务和社会的发展.

7)评述.纵观上述各种说法,从表面上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些观点都或多或少的带有一些片面性.如“视听资料说”,若仅从证据的作用角度来说,将电子证据归属到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种类是不利于更好的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作用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昕资料须在相关证据的佐证下才可以具有较大的证明力,也就是说视听资料是间接证据.而电子证据,在实践中是很难区分原件和复件的,因此多数学者主张复件具有原件的功能.至于电子证据是属于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一般认为不能一概肯定的认为电子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而是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分析.因此,对于同一个事实的证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极有可能高于视听资料.再比如,“书证说”,首先并不能简单的因为外国立法赋予电子证据以书证的地位就认为我国的电子证据也应属于书证,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其次书证说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其实他是混淆了书面形式和书证这两个概念.某一事物是书面形式并不能说明其是书证,如鉴定结论、证人证言.

因此,笔者赞同“独立证据说”,即在我国将证据法进行独立立法时,应当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

3.电子证据的认定

证据的认定是审判者对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认定,换言之,电子证据的认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二是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

3.1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解决的是哪些电子证据可以被法官采纳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哪些证据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而被排除在外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于电子证据可采性标准的规定有缺确定性.现在中国的主流学者的意见认为,对于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标准还是应当采用传统证据的可采性,即某一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上还需—定的变通,否则将会造成实践中的困境.

3.1.1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联系.在审查电子证据时,应查明该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与本案件的待证事实有无联系.只有当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案件相关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时,电子证据才具有可采性.正如美国《论文范文证据法》第402条规定:“除《美国宪法》、国会立法、本证据规则或最高法院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其他规则另有规定外,所有相关证据均具有可采性.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不可采.而对于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多大程度的关联性,美国《论文范文证据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将其交给了法官,让法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来衡量.

3.1.2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并且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收集、提供.

要使电子证据具有可采性,须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因为并非所有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的证据,才具有证据的资格.而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内容主要集中在这两个方面:主体合法性以及收集过程的合法性.另外还要注意下,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是以公开的方式还是以秘密的方式.如果是以秘密的方式获得电子证据的,就要审查其是否获得了合法的授权、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收集等.以秘密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具有的违法可能性比以公开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要大,因此,应审慎对待.

3.1.3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所谓证据真实性,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必须至少满足在形式上或表面上是真实的要求.对于完全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据,不得采纳.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电子证据的来源、形成、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正常,无被修改破坏情况.通常,第三方存储记录或转存的电子证据具有中立性,因此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一般大于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而产生于事实或行为发生中的电子证据的效力一般大于以后专为诉讼目的而形成的电子证据.另外对于自相矛盾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该认真甄别,不能轻易的采信.对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电子证据,不可以采信.另外,还要特别关注电子证据本身所依赖的设备和技术特征,因为这些特征可能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起到主导作用.因此,法律界应跟踪技术的最新发展,从而不断调整相应的应对政策.

2)电子证据的内容的真实性.证据的内容和证据的形式统一于证据.而判断一份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更侧重于电子证据的内容,而非形式.因此,判断一份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就要认真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裁剪、拼凑、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审慎对待,不可轻信‘刀.

另外,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方式上,大都采取直接认定和间接认定相结合的方式.间接认定的方法主要包括自认方式、证人具结方式、推定方式、电子签名方式以及专家鉴定方式.只要通过其中的任一种方法检验,就可以认为此电子证据具有可采性.

3.2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在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解决后,随之而来的便是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主要是指电子证据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法律问题;电子证据证明力问题主要是指电子证据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较时所体现出的证明力大小问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不仅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事实与逻辑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加以详细分析.

决定证据的证明力因素包括两方面:一是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二是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从我国《证据法》中现有的一项证据认定规则即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得出如下结论: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且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的,其证明力较大;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与案件事实存在间接的、偶然的联系的,其证明力较小.前面已有涉及,对于电子证据,应该结合具体案情来确定其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而不是整齐划一的定性.如果电子证据属于直接证据,那它就可以证明待证的主要案件事实,它的证明过程也相对较为简单,只要证明其本身的可靠性即可.而对于属于间接证据的电子证据,其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部分,而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把若干间接证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就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主要的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二是对电子证据完整性的认定.

3.2.1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认定

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的真实程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电子证据本身的真实程度;二是该电子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与其可靠性或真实程度必不可分,可靠性认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判断证明力的大小.

对于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除了可以从证据本身人手进行直接认定外还有可以从计算机系统人手进行间接推定的方法.间接认定侧重于推定的方式,而认定电子证据的推定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1)通过认定某一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具有可靠性,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2)通过认定某一电子证据系由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提供的,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3)通过某一电子证据系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生成并保管的,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

3.2.2电子证据完整性认定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的认定主要是看电子证据本身是否完整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电子计算机系统是否完整.

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保持其生成之时的原状,没有经过非必要的删除、添加等修改.电子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是电子证据具有完整性的前提条件,而电子证据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造成了法官认定电子证据的高难度性,因此我国学者大致认为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认定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对于具体的推定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以电子计算机系统的正常的运行状态来推定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二是以数据记录的时间来推定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即在业务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电子证据具有完整性.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民商事活动中约定认定电子证据完整性的标准,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当事人民商事活动的效率,还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责编程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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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 司法解释:播报多看点20111130 民法将修正:微博私信 论文范文聊论文范文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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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本论文是一篇免费优秀的关于证据电子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电子证据 司法解释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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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证据和司法证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电子证据和司法证类有关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2万字
[3] 互联网和电子证据论文范本 互联网和电子证据相关参考文献格式范文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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