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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站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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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计算机网站论文范文参考: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2. 第二篇计算机网站论文样文: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研究
  3. 第三篇计算机网站论文范文模板:网络影响下的高校德育变革
  4. 第四篇计算机网站论文范例:计算机网络攻击之国际法问题研究
  5. 第五篇计算机网站论文范文格式:上海互联网发展阶段研究(199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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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计算机网站论文范文参考: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随着网络技术和应用的飞速发展,“网络”从高精尖向逐步平民化,至今已成为人们生活中触手可及和不可缺少的部分.网络为生活带来了便利,使“天涯”变成了“咫尺”,拓展了生活领域,也给人们带来了欢乐.然而,网络技术同样也为犯罪所用,对各类犯罪而言,同样能起到推波助澜之用.

如今,网络技术的优势已被世界所认可,网络是未来人类社会的重要探索领域之一.但同时各类涉网络犯罪的行为也不断出现,并推陈出新,对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并对网络技术的良性发展造成障碍.在道德与法律的范畴内,如无法解决滥用网络技术或恶意利用网络技术的危害行为,将严重影响这类技术的发展,甚至将宣告这些技术的“死刑”,这不免令人遗憾.

新的网络技术、新的网络平台、新的营销理念、对网络新的认识及不断增多的网民数量,这一切都成为促成涉网络犯罪规模急剧扩张的动因.虽然如今涉及网络的各类行为已为社会所广泛关注,不少学者也已开展了研究,但往往侧重于民事、行政领域内的研究;而在刑事法学领域内,学者们却仅偏重于对网络盗窃、网络*、网络*类犯罪进行研究,未及于相关新型网络危害行为.

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各类关于所谓“网络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但往往规定比较笼统,甚至连什么是网络犯罪都未作准确定义,且将目光聚焦于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类传统犯罪之上.至于其所称的所谓“网络犯罪”实际与以传统手段实施的犯罪在特征上差异性并不大,区别仅在于“网络”和“非网络”的基础性差别以及定罪标准差异,至于定性等一般并无争议.这类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显然亦未涉及如今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相关网络危害行为,无法作为研究、考量这些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依据.

实际上,部分网络危害行为早已成为了民事、行政法学领域的研究热点,但却未被刑法学研究领域所重视,甚至还未被关注,或研究仅仅停留在行为表面,未对行为的实质和特征进行分析.对这类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而言,对具体各行为进行深入思索和研究恰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也是最具有价值的.研究的重心应置于对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是否应当以立法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等问题的标准判断之上.

本文的第一章是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概述.目前学界对网络之于犯罪的影响已十分关注,提出了“网络犯罪”的概念,但该概念至今争议极大,同时标准亦不明确,导致能被称之为网络犯罪的罪名过多,研究意义不大.当下最关键的并不应是对网络因素介入后的犯罪行为进行命名并以示对其重视的问题,而恰是应解决对一些由于网络因素介入后与传统行为存在显著区别的行为如何判断,以及对以网络为基础而产生的新类型行为应如何判断的问题.在研究网络对犯罪的影响时,有必要对网络在行为中的融入程度和网络对行为的影响程度作重点考虑,并制定相应标准,以区别于虽有网络因素介入但却并未改变犯罪行为特征的传统犯罪.因此,有必要提出“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概念.所谓“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是指实质性地利用网络技术,为一些传统手法不能为的犯罪,或在行为特征、危害结果等方面与传统手段犯罪具有显著区别的犯罪.传统手段不能为的如滥用深层链接和网络“*”行为,以及与传统手段犯罪特征具有显著区别的如“人肉搜索”和网络*行为,都对当前刑法学理念与传统观念带来冲击,并以其网络特征对立法和司法发起挑战,应将上述行为归入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概念范畴.那些仅以网络为平台的与传统手段犯罪特征差别不大的行为如网络开设赌场、网络*、互联网金融等犯罪,不属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概念范畴.网络技术、网络设备、软件网络化的发展及网络用户群体的增长成为了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存在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从立法角度看,从1994年至今,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或多或少涉及所谓“网络犯罪”.2000年之前的各规定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虽对网络因素作了规定,但概念含糊,划定的范围比较笼统,且无具体定罪量刑规定,未体现网络特征;2001年之后的各规定则对定罪量刑表述更为具体,且涉及行为的范围逐渐扩大.从司法角度看,司法部门对所谓网络犯罪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但从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看,司法部门所谓的“网络犯罪”概念亦不明,有无限扩大化倾向.另外,司法部门专门进行了各类相关培训、调研,成立专业化办案组织,以积极应对所谓网络犯罪.从域外看,美、德、英等国的立法及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虽都涉及所谓网络犯罪,但其概念亦不明,且范围较宽.从总体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逐渐重视网络对犯罪的特殊影响,向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概念不断靠近.

第二章对“人肉搜索”不当行为责任进行研究.广遭非议的“人肉搜索”行为是指“狭义”的“人肉搜索”,即针对现实世界的某一诉求或兴趣点,通过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在网络社区上确定与此事相关的现实社会的特定人物,搜集、甄别、发布被搜索人的相关信息和相关事实真相等的信息搜索方式.狭义的“人肉搜索”概念中的“人”不但表示参与搜索和提供、甄别及传播信息的主体是“人”,还包括作为被搜索对象的客体也是“人”.“人肉搜索”的整体流程可分为诱发阶段、搜索阶段、公布阶段和延伸阶段.“人肉搜索”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对“人肉搜索”的作用争讼实际反映的是“人肉搜索”背后所体现的各种权利冲突.“人肉搜索”应否入刑的争议并非罪与非罪的争议,而是应否对“人肉搜索”专门立法、专设罪名的争议.我国刑法目前已经对“人肉搜索”中的有关随附危害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对其无需单独设罪,但应对现行刑法加以完善,如:拓宽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明确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区分不同主体个人信息的不同性质;对犯罪行为方式认定标准的完善;采用“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方式.

第三章对网络*不当行为责任进行研究.网络*随着网络营销行为的出现而诞生,并迅速扩张.所谓网络*,是指通过承接特定任务或共谋策划利用网络炒作实现特定目的特定群体.网络*行为对现实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如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及控制话语霸权;对虚拟社会秩序同样造成危害,造成网络舆论失真,破坏虚拟社会环境,侵害虚拟名誉等.网络*呈现出规模庞大、集团化管理的组织特征.从行为模式分,网络*主要实施营造话题、营销、恶意贬低、恶意煽动等四类行为.从立法现状看,目前对虚拟社会秩序保护的重视尚不够,并未将其独立于现实社会秩序范畴.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侮辱罪、*定罪量刑,而不必要设立新罪,对于犯罪主体,则应当认为包括任务委托者、网络*组织者,以及实施具体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特定网络*成员;网络*对网络虚拟身份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侮辱罪、*的未遂;如因“人肉搜索”行为的交叉介入而导致对象现实身份的*,则对网络虚拟身份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侮辱罪、*的既遂.网络*实施的营造话题类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对于利用网络*进行隐性宣传和干涉*的行为,目前仍不宜设定为犯罪.网络*实施恶意负面评价行为,应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任务委托者和网络*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对于网络*恶意煽动行为,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在刑法中新增一条“扰乱虚拟社会秩序罪”,对聚众者即任务委托者和网络*组织者进行处罚;对于危害国家统一或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分别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并追究实施具体行为的网络*成员的责任.

第四章对滥用深层链接行为责任进行研究.所谓深层链接,一般指不指向被链网站首页而是跨过了被链网站首页直接指向所需作品的链接,随着深层链接技术的发展,目前在实践中处于争议焦点的深层链接技术则特指那些可使用户能够在未脱离设链网站页面的情况下浏览被设链网站内容的链接.深层链接技术能回避或称之为绕开被链接网站的首页,使得使用该技术的网页所呈现的内容似乎表现为其自身网站本身拥有的内容,具有相当的迷惑性.在民事领域内,对深层链接技术的主要争议在于认定利用这种链接技术显示内容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领域中的“复制”,即是可能构成直接侵权(用户感知标准)还是间接侵权(服务器标准).两方观点交锋十分激烈,以至于在实践判例中结果各异.然而,经过数年的交锋,“服务器标准”观点如今逐渐占得上风,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也逐渐统一,主流观点对滥用深层链接技术对侵权作品设链的行为认定为间接侵权,而对于合法作品设链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对于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应当认定其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利.在刑事领域,对于滥用深层链接技术而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入刑有其可能性,而从当前实践中因滥用深层链接技术所引起的国际性事件来看,对其入刑也具有必要性.对滥用深层链接行为入刑并不导致民、刑责任倒置,也不会造成判定标准倒置.对滥用深层链接行为入刑时,并不应当拘泥于“用户感知标准”,因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传播,无论以何种方式将内容展现于用户,都实现了信息传递的目的,将作品中关键的独创性内容予以了传递.当前并不能以《刑法》第217条或第218条对滥用深层链接技术的行为定罪处罚,而应对刑法作出修改,增设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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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对网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研究.网络“*”行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一定的网络技术手段用于实现突破国家防火墙所屏蔽的网站而浏览境外网页的行为.由于我国网络审查所设置的防火墙对部分网络站点和内容进行监控、过滤、删除、屏蔽或关闭,必然会导致人们上网浏览或表达的受限,从而导致了各种“*”技术和“*”行为的产生.GFW采用的是“黑名单制度”,即只屏蔽名单内的网站和内容,使得网络“*”具有可行性.对于大部分网民而言,网络“*”仅仅是为了“正常”使用网络,而不少被屏蔽的网站系属于被“误伤”.网络“*”在满足网民上网需求、增加网民信息量、扩大网民表达渠道和开阔网民视野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一些危害,如部分*软件含有病毒、木马,或是带有政治背景,以及有的网民“*”的目的就是为了访问、浏览和发布涉及国家防卫和公共安全的信息,激发民族仇恨、宗教仇恨的信息,及实施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等.根据我国刑法,为在他人或公用电脑上进行设置“*”软件,而另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以及明知“*”工具带有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而设置,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而对于仅仅浏览、查阅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单独的“*”服务行为不应入罪,但应对其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公民上网查阅信息是一种自由,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在没有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具有正当性,不应入罪.

第六章对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及其应对进行研究.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其是否能由单位构成犯罪不应一概而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情形,在应然层面应加强研究,而不应盲目否定其刑事责任.对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刑事立法完善应当采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并针对不同行为特征采取不同法条修正模式.对新涉领域内容的设立宜以单设法条的形式进行.此外,还需加强技术防范手段;进一步明确网络犯罪管辖权;探索“禁网刑”的设置和利用;并加强反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宣传.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不断衍化和发展,并不止于上述几种行为,仅在此以当前极为典型之行为加以研究,对涉网络犯罪相关行

第二篇计算机网站论文样文: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研究

本文首先结合当前网络时代的背景,在梳理网络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带来的契机与挑战、剖析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存在的缺陷、厘清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之困的基础上,对高校现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进行了反思.然后从系统的视角来审视构成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各个要素及各个要素之间的组合关系,尝试以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为主要维度,按照组织者、参与者所起的主次作用不同,把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法划分为:教育工作者主导的网络“三育人”方法、受教育者主动的网络自我教育方法、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平等参与的网络双向互动方法、师生员工共同营造的网络环境优化方法以及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网络合力育人方法这五大类基本实施方法.最后本文阐明了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的科学发展趋势.

第三篇计算机网站论文范文模板:网络影响下的高校德育变革

网络作为当代迅速发展的高新科技,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年轻的大学生们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也深受其影响.本文主要是研究网络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心理状况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所引发的高校德育在实践领域里的变革.全文除了导言和结语之外,共分六章.

第一章,网络及其影响.主要以网络为研究对象,阐述了网络的定义、网络的产生与发展、网络作为第四次信息传播革命集大成者的性质、网络的主要功能、网络的特征、网络对人类社会的影响、网络对高等教育的影响、网络对我国青少年的影响.

第二章,网络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心理状况的影响.在研究网络的基础上,围绕“网络影响高校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心理状况”这一问题,以问卷调查和访谈为主要形式展开实证性研究.在三所高校发放问卷,共收回了562份问卷,用计算机对问卷进行了数据处理,以列表的形式呈现了调查结果,同时进行简单的理论分析.

第三章,高校德育面对网络的挑战.本章在探讨高校德育的概念、意义、历史发展和现状几方面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高校德育在网络的挑战面前产生的一系列困惑.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是研究“网络与高校德育变革”这一问题的上、中、下三篇.每章两节,共六节,从德育环境、德育观念、德育内容、德育方法、德育力量和德育管理六个方面,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论述网络的冲击与挑战引发的高校德育变革问题.

第一节,网络创造了新的高校德育环境.网络作为高校德育改革的诱发因素之一,它本身创造了新的虚拟的生存环境,同时其影响改变了高校内外的德育环境.

高校德育工作者必须研究网络影响下的社会德育环境、高校内部德育环境和网上德育环境的变化状况,这是高校德育改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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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网络与高校德育观念的变革.总结以往德育观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网络对大学生思想道德观念的影响,本节提出了德育观念受网络的影响,要进行的六个方面的转变:即从封闭到开放、从灌输到引导、从等级到平等、从单向到双向、从他律到自律、从客体到主体的观念转变.

第三节,网络与高校德育内容的变革.大学生缺乏网络道德观念、网络法规知识,在思想政治观念方面也不断受到网上各种信息的冲击,同时上网还引发了一些新的心理健康问题.因此高校德育必须有针对性的对大学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网络道德教育、网络法规教育以及网络影响下的心理教育.

第四节,网络条件下高校德育方法的变革.充分利用网络工具,改革高校德育 方法.围绕德育工作开办网站和论坛、开发研制德育软件和课件、建设校园网、引 导大学生网上自我教育.

第五节,网络与构建高校德育合力.网络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整个社会应形 成互动式德育网络,构建以学校德育力量为核心的高校德育合力.这就要求学校德 育工作者提高素质;国家加强网络管理,社会各界共建网络文明;家长与大学生一 起成长,同做网络道德人;强调大学生自我教育,构建网络文明.

第六节,校园网管理与k__、;.以育管理的变革.本节主要从德育及德育管理的角 度来谈校园网管理B.废.首先引入了复旦大学和上海师大两个比较成功的校园网 管理案例,然厄结合一些高校在建设和管理校园网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德育管 理改革的角度对校园网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第四篇计算机网站论文范例:计算机网络攻击之国际法问题研究

信息化战争彻底颠覆了传统的战争观念,电子战、电磁战、网络战、信息战、心理战等新型作战样式不断超越着人类的想象极限.但计算机网络攻击已经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了现实威胁,尤其给现行国际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在广泛研究国内外相关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对计算机网络攻击引发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概括和分析,并给出了研究结论或提供了解决办法.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战争合法性研究的理论框架”总结了“诉诸战争权”和“战时法”的思想渊源“正义战争论”、回顾了其从十七世纪至十九世纪的历史变迁、分析了它的现代含义和内容,提出并论证了由“诉诸战争权”和“战时法”组成的理论框架是研究战争合法性的基本思路和公认方法,并分析了该理论框架对研究计算机网络攻击国际法问题的适用性.

第二章“计算机网络攻击的法律界定”介绍了计算机网络攻击的信息化时代背景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脆弱性,辨析了与计算机网络攻击密切相关的“信息作战”与“信息战”、“网络”与“赛博”等术语的含义,并对迄今出现的主要的“计算机网络攻击”定义作了详细的分析和比较,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计算机网络攻击”的法律特征,并从战争法的角度研究了计算机网络攻击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第三章“计算机网络攻击与合法使用武力”以界定“使用武力”的含义为出发点探讨了计算机网络攻击对《联合国宪章》第2(4)条的适用问题,提出计算机网络攻击构成“使用武力”的条件,并在判断计算机网络攻击能否构成“武装攻击”的基础上,就援引《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计算机的“武装攻击”行为进行自卫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四章“计算机网络攻击与武装冲突法”从武装冲突法的适用条件出发研究了计算机网络攻击能否构成“武装冲突”的问题,并就日内瓦公约的“攻击”定义与计算机网络攻击的关系作了分析,对计算机网络攻击如何贯彻区分原则、军事必要原则和比例原则进行了具体研究.

第五章“计算机网络攻击的中立问题”在主张中立制度在现代国际关系中仍然有效的基础上,从信息技术的角度探讨了计算机网络攻击产生中立问题的根本原因,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给出了具体建议.

第六章“计算机网络攻击的国际立法问题”总结了国际社会学术界和政府对计算机网络攻击进行国际立法的不同观点,对立法的必要性、内容可行性和形式可行性分别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该问题的建议.

第五篇计算机网站论文范文格式:上海互联网发展阶段研究(1994-2011)

1994年4月,中国全功能接入世界互联网.1995年1月上海即面向社会和普通家庭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与北京同时成为中国首批开展互联网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两个城市之一.研究上海互联网的发展过程对于研究互联网使用在中国社会的影响有着重要的代表意义.

依据互联网技术升级、社会应用丰富、信息产业周期与政府管理政策,依据这样一个多指标的阶段划分标准,将上海互联网发展至2011年近20年的过程划分为3大阶段,从而得出互联网在与本地社会互动的过程中,作为通讯技术、信息交流与社会交往工具、社会生活平台的发展阶段.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阶段,其作为通讯技术集中在高校与科研院所使用.1987年中国建成电子邮件节点,使得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便捷传播得到实现,在此过程中北京建成全国第一个局域网.自中国全功能与世界互联,上海成为信息技术研发、信息产业试点与安全实现领域重要城市,随着全国第一个独立网站向社会开放即中文网站丰富,上海互联网开始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在第二阶段上海家庭实现宽带接入,政府向社区女性推广并培训,互联网快速实现与社会的融合.互联网用户的增加为技术向服务功能的转变奠定根本基础,直接推动中间层面信息服务企业发展,从而支撑起丰富的互联网应用,实现互联网向社会生活扩散与渗透的可能.随着互联网承载着信息交流功能,更多的社会关系与商业机会迁移至这一新平台,从而web2.0阶段全面来临,信息类服务日常化.

在当前阶段,世*的成功呈现出互联网与日常服务对接的完全可能,全新的社会生活平台正在向公众开放.“无线城市”战略将呈现数字社会的变革,当手机等多种互联网接入终端在空间环境中实时更新信息,移动生活的景观将会全新展演,微博及其引领的社会舆论风潮将会促进公共政策制订,日常生活与社会发展及文化产业呈现深度转型.

研究由绪论、正文与附录三部分组成.绪论讨论研究缘起与具体设计;正文第一章至第四章呈现、分析与研究上海互联网作为通讯技术、信息交流工具、社会交往工具、社会生活平台的发展阶段;附录则尝试用《新民晚报》近20年互联网相关新闻报道来验证此项研究,证明上海互联网发展阶段的划分与其经历的转型,以实证的方式来补充与丰富主体部分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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