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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制度构想

主题: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2

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论文范文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论文

目录

  1.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进展
  2. (一)我国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
  3.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与进展
  4. (三)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特点
  5. (四)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6. (五)制约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的深层次原因
  7.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
  8.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法律保障.
  9. 3.地方试点缺乏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10. 4.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
  11. 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相应的标准,保险产品定价和损害赔付都缺乏指导.
  12.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制度构想与政策建议
  13. (一)适度调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阶段的发展策略
  14. (二)完善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内在动力
  15.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6. (四)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体系
  17. (五)采用强制与自愿结合的保险模式,制定配套行业工艺名录
  18. (六)制定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保标准
  19.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EHS.CN]34-环境污染[视频][世界环境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将先行开展[1]

◎周道许 李树生 江洁 徐志峰 田林海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性,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产生发展到成熟完善短短十多年的时间,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治理环境风险的主要金融工具,也成为企业风险管理部门管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方式.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段,虽然有了一些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但还不足以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全面推广,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标准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进展

(一)我国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

我国已经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但这些法律和规章多局限于船舶油污、危险化学品等有限的领域内,而对于环境风险高、环境事故频发的区域和行业,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业、排放有毒污染物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企业,并没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中也未提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与进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一些城市的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大连是最早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1991年正式投入市场运作.随后,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也相继开展此项业务.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

第二阶段的起点为2006年,此阶段特点是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展开.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建立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目标,并于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标志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进入到第二阶段.《意见》发布以后,迅速得到多数保险公司的响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推出如雨后春笋,人保公司、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通过了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备案并投入市场.

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展开了相关工作.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EHS.CN]34-环境污染[视频][世界环境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将先行开展[1]

根据最新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进展较为顺利,试点省市基本都开展了相关业务,江苏、湖南、宁波的进展最为突出.总体来说,参与试点的投保企业、保险公司的数量都在增加,保费收入和承保金额也呈快速增加的趋势,相关的理赔业务也在有序地开展,标志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逐步走向深入.

(三)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特点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的,在政策框架设计、运行模式等方面都吸收了先进的理论和成熟的方法,较好地指导了我国近期开展的试点工作.由于实施的基础与条件同国外相比有较大差异,所以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表现出一些阶段性特点,一是起步较晚,起点较高;二是政府指导,市场运作;三是立法不足,试点先行;四是自愿优先,渐进完善.

(四)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实施两年了,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但总体来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标准、运作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第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影响巨大;第二,企业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积极;第三,国内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能力不足;第四,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动难;第五,地方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了解还不够.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这些问题在各试点地区表现的尤为突出,迫切需要得到解决.

(五)制约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的深层次原因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方面的问题,这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但必须充分分析这些问题,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将是进一步深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关键.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法律保障.

3.地方试点缺乏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4.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

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相应的标准,保险产品定价和损害赔付都缺乏指导.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制度构想与政策建议

根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国际发展趋势和经验,结合国内试点教训和问题,初步提出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总体框架(见图1).

(一)适度调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阶段的发展策略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方面,可保持现有试点的规模,集中在几个环境风险高、事故频发的区域和行业进行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和教训,逐步完善相关机制和政策,为今后全面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奠定基础.同时,应积极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的基础研究,包括相关数据积累、保险产品研发、环保标准的研究制定等,加强技术储备,着重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形成成熟的技术支撑体系.

(二)完善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内在动力

首先,要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事故肇事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国际上通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害、生态环境复原(或修复)及相关的评估论文范文等.其次,要加强对环境事件肇事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追究,改变以往主要依靠行政处罚的方式,多种方式追究肇事者的赔偿责任.最后,要强化和落实责任追究,让肇事者切实体会到法律的严肃性及赔偿的强制性,认识到环境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对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立法是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必须尽快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缺乏法律依据的状况,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制化建设步伐,建立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的法律体系.首先应率先开展国家层次的立法,在《环境保护法》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专项环保法律的修订过程中写入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其次,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此外,应鼓励有立法权的地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工作.

(四)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体系

环保部门应协调财政、税收、保监等部门,重点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政策,如将企业投保论文范文在税前列支,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企业作为投保论文范文,以及减免保险公司相应税收等优惠政策.此外,建议国家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重点用于补贴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单数量或金额等方式,分别给予相应的补贴.

(五)采用强制与自愿结合的保险模式,制定配套行业工艺名录

结合国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现实国情,应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模式,鼓励大多数企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对于环境风险大、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或行业,应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强制险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制定配套名录是实施强制保险的关键.

(六)制定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保标准

环境风险评估准则、污染损害赔偿标准等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础性工作,是保证政策作用能够按照预定目标实现的关键.环境保护部应稳步推进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设计出环境风险评估准则、污染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用导则,在此基础上分阶段、分类提出农药、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废弃物处置等行业的适用标准,确保能够准确评价行业工艺的环境风险等级,规范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

(七)建立环境救济基金,形成完善的赔偿与救济机制

我国应尽快建立环境救济基金,可以在发生特大环境事故甚至环境灾难时,赔偿超出环境责任保险的限额之外,且投保人无力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况下,由环境救济基金介入进行赔偿.环境救济基金来源,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建立:(1)政府通过国家财政拨付转移一部分资金;(2)将一部分排污费及以后将要征收的环境税投入基金;(3)通过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筹集;(4)可以参考美国和印度的经验,对环境事故高发行业征收特别税用于基金.

(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中心,推广相应社会化服务组织

建议在环境保护部下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中心,承担研究制定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制定和调整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业工艺名录,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政策,积极协调财政、税收等部门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投入市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提出修改建议,指导保险公司开展污染损害赔偿,制定污染损害赔偿和鉴定程序及环境修复的技术指南,为环境修复提供最优治理方案等职能,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同时,应鼓励更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中,重点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风险评估、政策咨询等专业化服务,解决它们环境评估能力差和缺乏环保人才等问题.

(九)形成多元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体系

多元化的保险产品体系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能够为企业控制不同类型的环境和经营风险提供合适的保险服务.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刚刚起步,市场需求明显不足,保险产品种类较少,基本上是承保突发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企业的环境责任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市场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会逐步增加.产品的种类也会稳定增长.同时,国家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引导市场上形成多元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体系.

(十)加强环保,保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环保、保监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明确各自职责与分工,配合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损、理赔与责任认定机制,可考虑建立联合的常设性机构,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审批征求意见制度,着重解决保险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按照既定政策目标发展.

(本课题系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资助项目,作者分别系中国保监会政策论文范文研究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总结:本文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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